【案情简介】
2016年4月27日原告(乙方)和原告ABC公司(乙方)签定《成都ABC生物工程非常有限公司之注资凌桥配售协定》这份,签订合约:乙方拟在沪深A股、中小板、中小板、全省小企业股份受让控制系统或同行业股份投资顾问股份投资顾问交易所申报并申明受让;乙方召开股东大会透过决议,只以申明或非发售的形式发售不超过股(本轮注资),原告愿意以现金形式配售乙方此次发售的部分股份(此次股份投资),乙方原股东一致同意并确认放弃此次注资的优先出资的选择权;本轮或非增发部分股份作为乙方于2016年5月份股改注资股份的一部分,本协定或非增发的股份在工商局(或股转公司)注册登记于乙方名下之日为此次募资结束;弯叶一致同意此次募资股份的价格是4.8元作价,乙方配售本次或非增发股份股,配售款总额为元;乙方在此次配售股份的资金全数到位后顺利完成相关法律条文相关手续,及时处理办理相关手续相关注册登记相关手续,乙路径乙方及时处理开具认预支收据,同时开具企业原件备案的股份证为未来流转依据;乙方在乙方签定本协定并缴付足额配售数额后,由于乙方原因,没能及时处理顺利完成办理相关手续申请文件和股份配售相关手续,则向乙方退还全数数额的出资款项,并额外依照银行同期贷款本息双倍缴付欠交。
同日原告(乙方)和原告ABC公司(乙方)、EF公司(甲方)签定《成都ABC生物工程非常有限公司之或非或非增发股份配售合约的增发协定》这份,签订合约:乙方、甲方的前述控制人均为陆伟兵(身份证:XXXXXXXXXX********);乙方拟在沪深SSD、中小板、中小板、全省中小企业股份受让控制系统或同行业股份投资顾问股份投资顾问交易所申报并申明受让,乙方此次决定或非增发的股份已获得乙方董事会批准;乙方、乙方签订了《成都ABC生物工程非常有限公司之注资凌桥配售协定》(以下简称“配售协定”),为保障乙方的利益,甲方就甲、乙双方“配售协定”签定后可能出现的事宜达成协定,作为本轮注资凌桥的增发协定;乙方保证在2017年12月31日前顺利完成在沪深SSD、中小板、中小板、全省小企业股份受让控制系统或同行业股份投资顾问股份投资顾问交易所申报并申明受让;在乙方股份投资顺利完成后,对于股份投资股以上(含本数)的股份投资者,乙方承诺在上报沪深SSD、中小板、中小板、全省小企业股份受让控制系统或同行业股份投资顾问股份投资顾问交易所申报并申明受让申报前办理相关手续顺利完成乙方为乙方股东的备案组织工作;若无其他原因,乙方没能在2017年12月31日前顺利完成沪深SSD、中小板、中小板、全省小企业股份受让控制系统或同行业股份投资顾问股份投资顾问交易所的申报组织工作,则乙方无权明确要求甲方在合理的时间内增发乙方所所持的乙方所有股份(无论备案与否顺利完成),甲方应一致同意依照乙方明确要求,以乙方在注资配售合约项下的前述出资额受让乙方所所持的全数乙方股份,并根据乙方的前述股份投资额,自乙方汇款之日起至甲方缴付增发款为止,依照蓬泰莱县收益10%缴付乙方本息;任何Seyches协定的解释或履行而产生的争论,均应首先透过友好商谈形式理清,如商谈未果,则任何一方无权在该协定争论发生后将争论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次日原告向原告ABC公司银行账户科耳元。
2018年1月17日原告(乙方)与原告ABC公司(乙方)签定《成都ABC关于向现在股东物流配送股份的补充协定》这份,签订合约:鉴于乙方已透过注资形式成为乙方的股东,乙方所持乙方新鑫份额股,为回馈老股东,乙路径乙方每10股物流配送3股,共计向乙方物流配送60000股,物流配送顺利完成后,乙方共所持乙方新鑫份股,乙方所签订的原配售协定的所有条款仍旧有效。
原告ABC公司没能在2017年12月31日前顺利完成沪深SSD、中小板、中小板、全省小企业股份受让控制系统或同行业股份投资顾问股份投资顾问交易所的申报组织工作,原告所配售原告ABC公司的股份一直未在工商局注册登记。
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持供称理由判令嗣后。审理中,因原告EF公司下落不明,嗣后于2022年3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向该原告EF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司法申明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条文文书。公告期满,原告EF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
【问题】
因对方违约明确要求解除注资凌桥配售协定与否能获得法院支持?
【法院观点】
嗣后认为,2016年4月27日原告和原告ABC公司签定的《成都ABC生物工程非常有限公司之注资凌桥配售协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该合约履行义务。原告依照合约签订合约向原告ABC公司给付股份配售款元,原告ABC公司至今未按签订合约对原告配售的股份在工商局进行注册登记,已构成违约,故原告明确要求解除《成都ABC生物工程非常有限公司之注资凌桥配售协定》,依法有据,嗣后对原告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原告和原告ABC公司、EF公司签定的《成都ABC生物工程非常有限公司之或非或非增发股份配售合约的增发协定》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该合约履行义务。根据该合约签订合约,原告ABC公司非因其他原因未在2017年12月31日前顺利完成沪深SSD、中小板、中小板、全省小企业股份受让控制系统或同行业股份投资顾问交易所的申报组织工作,原告无权明确要求原告EF公司增发原告配售的原告ABC公司的股份,并根据原告的前述股份投资额,自原告汇款之日起至原告EF公司缴付增发款为止,依照蓬泰莱县收益10%缴付原告本息。原告ABC公司未在2017年12月31日前顺利完成沪深SSD、中小板、中小板、全省小企业股份受让控制系统或同行业股份投资顾问股份投资顾问交易所的申报组织工作,原告明确要求原告EF公司履行合约义务的条件已经成就,故应解除《成都ABC生物工程非常有限公司之或非或非增发股份配售合约的增发协定》,原告EF公司应增发原告配售原告ABC公司的股份,给付原告股份增发款元及该款从2016年4月28日按年利率10%计算至给付之日的本息。原告明确要求原告ABC公司给付其股份配售款,因原告将该股份配售款给付原告ABC公司,原告ABC公司未按签订合约履行义务,故原告ABC公司亦负有退还该款的义务。
(文中姓名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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