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记资本是税务法律条文上的基本概念,注册登记资本金资本和资本资本金融资产是财务会计上的基本概念。注册登记资本是公司在成立时筹措的、由公司章程写明的、经公司注册登记登记国家机关注册登记登记注册登记的资本,是股东认缴或配售的出资额。注册登记资本金资本是指股权创业者依照民营企业章程,或合约、协定的签订合同,前述资本金投入民营企业的资本,即民营企业接到的各股权创业者依照合约、协定、章程明确规定前述交纳的资本数额,是公司现实生活保有的资本。齐H04U辩护律师提示信息股东法律条文上实缴出资的,则可能主要包括财务会计上的注册登记资本金资本和资本资本金融资产两部份,法律条文上的注册登记资本而不主要包括财务会计上资本资本金融资产部份。认缴而未前述交纳的出资并不在财务财务管理的范围内,认缴出资既并非注册登记资本金资本,也并非资本资本金融资产,当然也不构成拥有者合法权益的组成部份。
责任编辑不惴莱齐,分析如下表所示:
1、 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资本金资本和资本资本金融资产的完全相同涵义
(1)注册登记资本是税务法律条文术语—充分体现在注册登记登记上
注册登记资本是公司在成立时筹措的、由公司章程写明
的、经公司注册登记登记国家机关注册登记登记注册登记的资本,是股东认缴或配售的出资额。
《公司注册登记资本注册登记登记管理明确规定》第三条:以下简称公司的注册登记资本为在公司注册登记登记国家机关司法机关注册登记登记的全体人员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注册登记资本分为实缴和认缴。
(2)注册登记资本金资本是财务会计术语—充分体现在金融资产管吻上
注册登记资本金资本是指股权创业者依照民营企业章程,或合约、协定的签订合同,前述资本金投入民营企业的资本,即民营企业接到的各股权创业者依照合约、协定、章程明确规定前述交纳的资本数额,换句话说,注册登记资本金资本是公司成立时前述接到的股东的出资总值,是公司现实生活保有的资本。
(3)资本资本金融资产是财务会计术语—充分体现在金融资产管吻上
资本资本金融资产是指民营企业在经营方式操作过程中虽然接受捐献、资本(总股本)折价和原则上个人财产价值重估产品服务等原因所形成的资本金融资产金,股权创业者或者别人资本金投入到民营企业、使用权归属股权创业者、并且资本金投入数额上超过原则上资本部份的资本。
资本资本金融资产金属于公司,而非股东个人。公司追加资本时,为了维持旧有股权创业者的合法权益,追加出资不应全部作为实收资本。这是因为,在民营企业恒定经营方式操作过程中资本金投入的资本金虽然与民营企业创办时资本金投入的资本金在数目上完全一致,但其买进能力却不完全一致。民营企业从股权投资到获得投资回报,中间要经历许多天数和完成每项工作,面临众多股权投资风险。而现民营企业进入恒定经营方式阶段,且已完全具有预(销)售条件,可实现收益。因此,完全相同数目的股权投资,虽然出资天数完全相同,其对民营企业的影响程度也完全相同,由此领略到股权创业者的基本权利也应完全相同;早期出资领略到股权创业者的基本权利要小于中后期出资领略到股权创业者的基本权利。所以,追加出资需要牺牲小于旧有股权创业者的出资额,才能获得与原股权创业者完全相同的股权投资比例。换句话说股权创业者的股权投资只有一部份计入注册登记资本金资本属于股权创业者,而其他计入资本资本金融资产,属于公司。股东的股权投资折价因财务会计处理计入资本公积金,不能成为资本资本金融资产金属于股东的理由。最高院(2013)民提字第226号判决裁判要旨:资本资本金融资产金属于公司的后备资本金,股东可以按出资比例向公司主张拥有者合法权益,但股东出资后不能抽回,也不得转变为公司的债务计算利息,变相抽逃。
二、股东货币注资与注册登记资本、注册登记资本金资本、资本资本金融资产之间的关系?
(1)股东认缴注资的情况
认缴出资本质上是对公司出资的承诺,而非前述出资,因此在财务财务管理中,认缴出资既不在注册登记资本金资本科目核算,也不在资本资本金融资产科目核算,即无需进行财务财务管理。但在公司法上仍然具有重要的法律条文意义和法律条文效力,是股东承担以下简称的限度和基础。
举例:甲公司原税务注册登记登记注册登记资本为1000万元,金融资产管吻中的注册登记资本金资本为0元、资本资本金融资产为0元。后股东对公司认缴注资人民币1000万元,获得50%的股权比例。现公司税务注册登记登记注册登记资本为2000万元,金融资产管吻中的注册登记资本金资本为0元、资本资本金融资产为0元。
(2)股东实缴货币注资,但未折价。
股东将认缴的出资额在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登记前实缴到位并注册登记登记为注册登记资本,股东以其实缴的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实缴的出资在注册登记资本金资本账户进行财务财务管理,贷记注册登记资本金资本账户。
举例:甲公司原税务注册登记登记注册登记资本为1000万元,金融资产管吻中的注册登记资本金资本为0元、资本资本金融资产为0元。后股东对公司实缴注资人民币1000万元,获得50%的股权比例。现公司税务注册登记登记注册登记资本为2000万元,金融资产管吻中的注册登记资本金资本为1000元、资本资本金融资产为0元。
(3)股东实缴货币注资,资本产生折价。
股东将认缴的出资额在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登记前实缴到位,但将一部份出资作为注册登记资本注册登记登记并在注册登记资本金资本账户进行财务财务管理,另一部份超出注册登记资本部份的出资作为资本资本金融资产,资本资本金融资产部份无需在公司注册登记登记时进行注册登记登记,但须在资本资本金融资产账户进行财务财务管理,贷记资本资本金融资产。
举例:甲公司原税务注册登记登记注册登记资本为1000万元,金融资产管吻中的注册登记资本金资本为0元、资本资本金融资产为0元。后股东对公司实缴注资人民币2000万元,获得50%的股权比例。其中1000万计入注册登记资本金资本、1000万计入资本资本金融资产。现公司税务注册登记登记注册登记资本为2000万元,金融资产管吻中的注册登记资本金资本为1000万元、资本资本金融资产为1000万元。
三、法院判例认为注资扩股要以净金融资产为基础,而非税务注册登记登记的注册登记资本。
(1)公司控股股东并未按当时公司的净金融资产额进行,而是依照大大低于当时公司净金融资产额的公司注册登记资本进行注资,损害了小股东的合法合法权益。
裁判要旨:以解决流动资本金为由,没有审计、评估,没有作净金融资产评估,持85%股份的公司大股东力主注资扩股,作出决议,注资注册登记资本的50%。小股东所占15%的股权一下子降为6%。小股东认为此举前述是稀释自已的股权。法院认为,大股东对小股东应有信有义,不得为私利损害小股东利益。判决大股东赔偿小股东近千把万损失。
案件经过:奇业公司是一家房地产项目公司。注册登记资本2100万元,有两位股东,分别为旦威公司和智安任。两股东的股份分别为85%、15%。至2005年12月31日,奇业公司没有给智安任分配红利。2005年5-11月,奇业公司以流动资本金缺乏为由头,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奇业公司注资1900万元;引入战略股权创业者注资1000万元。智安任认为这是恶意股权投资,当然不肯。
2006年3月,奇业公司经税务局核准,注册登记资本注册登记登记为5000万元。奇业公司出资3685万元,占73.75%股权;战略股权创业者出资1000万元,占20%的股权;智安任出资315万元,占6.3%股权。奇业公司没有对公司净金融资产审计、评估,完成上述注资行为是以原注册登记资本2100万元为注资时净金融资产为基础。
截止2005年12月31日,奇业公司可实现净利润7580万元,拥有者合法权益1.1亿元,公司净金融资产评估值1.5亿元(含注册登记资本5000万元)。智安任在股东会开会时就完全相同意注资扩股。现经旦威公司主导,奇业公司已经把注资扩股这个生米煮成熟饭。智安仁起诉,要求旦威公司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300万元。理由是没有财务审计,没有评估公司净金融资产,且公司不缺流动资本金。按原注册登记资本比例注资,不能充分体现真实的股权价值。股份被稀释,合法权益遭搜刮。
法院认为,奇业公司按资本多数决作决议程序合法,但旦威公司在实施奇业公司注资决议时,应公平维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否则,应承担法律条文责任。客观上,奇业公司的注资决定,并未按当时公司的净金融资产额进行,而是依照大大低于当时公司净金融资产额的公司注册登记资本进行注资,此举显著降低了智安任所持股权的价值,给其造成了损失。
智安任在注资扩股前的股权价值是(1.5-0.29亿元)*15%,约1800万元。智安任在注资扩股前的股权价值是1.5亿元*6.3%,约978万元。智任的股权价值约缩水916万元。法院判决,旦威公司赔偿智安任916多万元。
案件来源: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6)静民二(商)初字第755号(2008年2月13日) 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三(商)字第238号(2008年9月3日)
(2)以净金融资产为基础的注资扩股,不能因原股东抽逃出资而撤销注资收购协定。
裁判要旨:协定中已经明确签订合同以合并报表的净金融资产作为注资价格。应认定股权投资公司在决定股权投资时关注的是收购时目标公司的净金融资产状况,而非注册登记资本金的状况。故目标公司抽逃出资的行为并未影响股权投资公司的股权投资行为,不构成欺诈。案件经过:A公司是一家专业风险股权投资公司,曾以IPO方式收购多家公司进行包装上市。目标公司系B公司,注册登记资本为5000万元,旧有两名股东:自然人股东系周某之妻张某,出资30万元;法人股东系周某独资控股的一人公司,出资4970万元。B公司成立后20天内,周某即将注册登记资本用于偿还其欠第三方的债务。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作协定,签订合同采用”先债后股”方式,先向B公司借款5000万元,此后在委托审计机构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后,将5000万元借款转成股权投资款向B公司进行注资。注资后B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A公司持股49%,周某持股50.71%,张某持股0.29%。后周某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捕,A公司以周某抽逃注册登记资本、虚构业务、隐瞒资本金用途三项理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合作收购协定。
法院审判:本案中的合作协定主要包括借款协定及股权转让协定两个部份,公司债权人以”先债后股”方式股权投资目标公司,已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前期尽职调查,嗣后以注册登记资本抽逃为名要求撤销协定的,不应获得支持。
案件来源:《人民法院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倩。
综上,公司以其全部个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非注册登记资本,无论是注册登记资本金资本部份还是资本资本金融资产部份,一旦股东将出 资缴付公司,该实缴的出资即构成公司法人个人财产的一部份,是公司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相应地,该实缴出资分别在注册登记资本金资本和资本资本金融资产科目中进行核算。
来自 《今日头条》齐H04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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