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宗旨
依照《注资凌桥协定》签订合同向最终目标公司缴付注资款后,协定多方又签定《出资人决议案》,决定中止密切合作。期间公司并未制订捷伊章程,亦没有办理税务更改相关手续,创业者唯独不具有公司的股东资格,创业者流至公司的注资款,不属于公司的法人财产。公司因《注资凌桥协定》收取的创业者的注资款应予以退还。
此案简介
2011年12月13日,沃苏什卡公司、农副产品公司、吉林省A45EI321VD拟钩林业土产协会、兴蒙公司八方签定了《吉林A45EI321VD拟钩林业土产集团公司非常有限公司注资凌桥协定书》(下列全称《注资凌桥协定》),注资凌桥最终目标公司A45EI321VD公司。该协定签订合同:沃苏什卡公司以流动资产9800多万元出资,占重组后最终目标公司49%的股权。
协定签定后,沃苏什卡公司分三次将9800多万元流至A45EI321VD公司。A45EI321VD公司未制订捷伊章程、未进行税务更改登记。2012年7月13日,八方作出《吉林A45EI321VD拟钩林业土产集团公司非常有限公司注资凌桥出资人会议》决议案(下列全称《出资人决议案》),内容为:“鉴于注资凌桥周期已过,经注资凌桥出资人表决,同意中止密切合作”。A45EI321VD公司分四次将注资款别入沃苏什卡公司账号,合计8300多万元。2012年7月19日后,A45EI321VD公司尚欠1500多万元注资款未退还沃苏什卡公司。
沃苏什卡公司向长春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起诉请求A45EI321VD公司向沃苏什卡公司偿还债务注资凌桥资金结曲枝1500多万元及相应的本息(应保险费之日起至前述偿还之日止),A45EI321VD公司承担该案的违约金及诉讼所缴付的额外费用。
长春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2014)哈民四商初字第54号裁决:一、A45EI321VD公司在本裁决施行后五日内偿还债务沃苏什卡公司注资款1500多万元;二、A45EI321VD公司在本裁决施行后五日内偿还债务沃苏什卡公司2012年7月13日至2012年7月17日尚欠注资款5000多万元的本息31,111.11元、至2012年7月18日尚欠注资款1900多万元的本息2,955.56元,2012年7月19日至施行裁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内的前述保险费之日止尚欠注资款1500多万元的本息(以上本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否决沃苏什卡公司的其他诉请。
吉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2015)黑高商终字第66号裁决【吉林A45EI321VD拟钩林业土产集团公司非常有限公司与沃苏什卡中信集团(北京)投资非常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
持有案涉最终目标公司A45EI321VD公司100%股份的原出资人农副产品公司与沃苏什卡公司等八方共同签定的《注资凌桥协定》以及《出资人决议案》均系协定多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效力性的硬性明确规定,亦无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应认定为有效。
一、A45EI321VD公司可否退还沃苏什卡公司注资款。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明确规定,公司股东应当具备下列特征:一是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述为股东,并在章程上签名复印件;二是向公司资金投入了在章程上承诺资金投入的资本;三是在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文件中列为股东;以及拥有公司核发的出资证、被写入公司股东登记表、享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股东权利等等。该案中,沃苏什卡公司依照《注资凌桥协定》签订合同向最终目标公司A45EI321VD公司缴付注资款后,该协定八方又签定《出资人决议案》,决定中止密切合作。期间A45EI321VD公司并未制订捷伊章程,亦没有办理税务更改相关手续。因沃苏什卡公司并不具备上述几个特征,其唯独不具有A45EI321VD公司的股东资格,沃苏什卡公司流至A45EI321VD公司的注资款,不属于A45EI321VD公司的法人财产。案涉《出资人决议案》签定后,注资多方已决定中止密切合作,即中止履行《注资凌桥协定》,故A45EI321VD公司因《注资凌桥协定》收取的沃苏什卡公司的注资款应予以退还。
二、沃苏什卡公司是否抽逃出资。该案中,《注资凌桥协定》签订合同多方复印件、签字及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如果需要)即施行,多方应在协定施行后120个工作日出资到位。虽然该案双方当事人未说明该协定施行时间,但自2011年12月13日签定协定之日起计算至沃苏什卡公司最后付款的2012年5月4日,未超过多方签订合同的120个工作日,且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系由于兴蒙公司未在签订合同期限缴付注资款而决定中止密切合作,故应认定沃苏什卡公司已在签订合同期限内向最终目标公司A45EI321VD公司流至全部注资款。股东抽逃出资系指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等情形,根据前述事实,沃苏什卡公司既未成为A45EI321VD公司的股东,其流至A45EI321VD公司的注资款亦未经过验资程序,且《注资凌桥协定》八方已经签定《出资人决议案》决定中止密切合作,故A45EI321VD公司关于主张沃苏什卡公司抽逃出资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吉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裁决否决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分析与公司治理建议
Ⅰ、创业者成为公司股东应同时具备两个要件:
①实质要件 前述出资或认购公司的股份;
②形式要件 记述于公司章程、出资证、股东登记表,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更改登记创业者成为股东;该案中创业者仅仅出资而没有履行必要的程序,不具有形式要件,因此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建议创业者为防止已前述出资但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可以增资协定中签订合同记述于公司章程和股东登记表、公司协助办理更改登记的时间,具体签订合同未能及时履行相应登记程序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Ⅱ、公司注资特别是引进捷伊战略创业者,极有可能改变公司的控股股东或管理层,公司的控制权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公司的前述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宜慎重行事,建议请专业律师介入设计公司控制方案,以免“江山易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三)》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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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主要执业领域:
公司法领域:个性特色公司章程设计,股权架构设计,董事会制度制订,股东会制度制订,监事会制度制度,帮助公司解散、清算,股权激励制度设计,公司合并分立纠纷,公司增减资纠纷,股权纠纷,股权投融资、公司控制权与公司治理等;
其他领域:合同纠纷、担保纠纷、物权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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