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从两个事例看专利技术出资和股份增设的软件系统
资本保持准则,也叫资本充实准则,指公司续存期间,应当保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本,以达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资本保持准则是“资本三准则”(资本确认、资本保持、资本不变)的核心,是公司以独立心智开展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和此基础。
现行公司法取消了对专利技术出资比例的限制,只要具有货币可评估结果性并办理手续私有财产的迁移有关手续,专利技术就可以做为权利人的出资,步入公司资本序列。但是专利技术商业价值内涵太过丰富和存有自变量,即使做为专精评估结果政府机构也极难做到客观和合理性,而出资人更难把控专利技术的商业价值。因此,专利技术出资过程中,须关注其商业价值存有自变量的几率,采取行动使公司资本处在相对确认状况,为公司构筑两个良好的股份构架和发展此基础。
二、事例
他们曾经服务的一家从事医用研制、生产、销售的高级顾问单位,为的是在心律不整专精医用的研制方面取得突破,引入了一位留学美国的专精教授,该教授多年来专门研究有关技术,在国内保有两项该技术的发明者专利。该公司为的是让此项目能够“”植根”,斥重金进驻某沿海城市的职教技术工业园区,同时拟成立新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但在设计新公司股份时,两方发生争议。引入教授认为,他的专利技术商业价值至少2500万左右,要求持有新公司50%以上的股份。该公司不一致同意,表示公司花的是真大笔资金,引入博士的技术只是“估计”的商业价值,在该技术现阶段仍未带来效益的情况下,让教授来控股不合适。教授也不一致同意,认为自己技术早已低估了,所以其他投资人现阶段也在向他伸出“绣球”。两方商谈不下,筹设组织工作一度陷于停滞状况。
掌门人将他们请到公司,并表达了下列立场和疑惑:他经营医用几十年,的确看好该技术项目的发展前景;引进教授是一位优秀的专精人才,保有专精技术和管理能力,早已展开过数次合作,是值得信赖和交托的人才;但该技术还须历经更进一步研制、数次临床实验以及行政审核,才能步入市场,时间长,存有非常多未知因素,如计划性技术的发展,市场的交会等问题;公司做为投资人,早已支出了巨额资金,所以后期资金投入,包括研制生产成本、人工生产成本、审核生产成本,资金投入的都是真大笔资金,一旦损失,则不单是,而技术则不同。基于公司掌门人与教授多年的信赖关系,他们也不预备去找专精评估结果政府机构作商业价值评估结果,还是请他们专精律师明确提出意见后与教授商谈解决。
针对公司明确提出的问题,他们展开了一系列尽调调查组织工作。历经调查,核实了下列事实:发明者专利早已公告授权,处在有效期限,专利月票正常缴纳,无其他人对此专利明确提出无效的请求;排除了该专利技术属职务发明者的几率,教授对该专利技术有扎格列,在此之前无专利许可或债权等处分行为,专利权早已办理手续迁移有关手续,且教授一致同意将有关技术也迁移给公司,并签订技术保密和应记协议;该专利技术仍未历经专精评估结果政府机构评估结果及年审,现阶段也不预备找评估结果政府机构评估结果,商业价值是通过两方的估计来判断;该专利技术现阶段仍未展开产业化,还处在更进一步研制、试验、审核的阶段。
针对该专利技术出资,他们提示该高级顾问单位有如下风险:
1.专利技术定价以商谈确认为主是没有问题的,也符合市场规律,但要注意商谈定价与公司法中规定的出资的关系。该专利技术如果不经专精政府机构评估结果,可能会导致该专利资产商业价值一直处在不确认状况。基于专利技术商业价值的复杂性和动态性,根据公司法第30条及第93条之规定,未经评估结果、仅依商谈定价,该专利技术商业价值可能被高估,教授可能被要求补足差额,其他股东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结果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结果政府机构对该财产评估结果作价。评估结果确认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由此可见,这种做法对出资人是存有风险的。
2.如果按教授的意见,专利技术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过高,会造成公司经营资金短缺,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决定接受以专利技术出资时,应当结合公司自身发展需要,将专利技术出资所占注册资本比例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3.如果专利出资预期收益与实际情况相差很大导致专利出资商业价值缩水,在投资协议中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专利商业价值大幅度降低,却按出资比例享受分红和参与决策等股东权益的僵局。
三、软件系统
基于以上分析,他们为该公司明确提出按照“此基础股份、动态股份、评估结果股份”三结合的软件系统框架,重新起草新公司设立的《出资协议书》。
1.此基础股份
公司设立之初,可以与教授商谈对专利商业价值予以初步估价,并按此商业价值设立公司初步股份结构。此基础股份中专利商业价值估计不可过高,如10%(商业价值500万元),因为在现阶段研制、试验以至投之市场还有较长周期,短期内产生不了经济效益,技术现阶段须依靠资本扶持才能转化为产品,所以在股份设计是应突出货币资本的重要性,由投资人占主导地位。
2.动态股份
同时,在投资协议中约定,预留“股份池”,对于教授所持有的技术股,以动态股份的方式,按照技术研制的周期完成情况、研制效果、资金投入市场的效果,分阶段对技术股从股份池中予以分配,逐步提高技术股所占例。这样技术人员只要有组织工作效果,在股份结构中的地位是逐步提高的。同时从股份池展开股份分配的还有投资人的新增资金投入(包括新增研制费用)、未来公司步入的新的投资者等。股份池不能提前分配,在分配条件成熟前应先由投资人代持。
当然,为的是平衡利益,可以约定,不按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在研制周期内甚至投放市场后一定期间,技术股可以按照高于其持有的股份比例来分配利润,这样,投资人成为大股东,可以把控整个公司发展方向,而技术股的经济利益也得到了合理的补偿。当然,也可以考虑以其他方式给予技术股补偿,以达到平衡的局面。
3.以评估结果商业价值来增设股份。
在公司现阶段评估结果股份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先以“此基础股份+动态股份”相结合的方式增设;一旦条件具备,应及早聘请有资质的专精评估结果政府机构对该专利商业价值展开评估结果,以规避相应法律风险。在评估结果政府机构的选择上,最好选择具备证券资质的评估结果政府机构,可以参照《新三板专利技术出资操作实务》。同时,做好原“此基础股份+动态股份”所形成的股份比例与评估结果形成的股份比例的衔接,最关键是原股份设计尽量谨慎、合理性、就低准则,否则会出现“前高后低”的尴尬局面。
笔者明确提出的“此基础股份、动态股份、评估结果股份”三结合的软件系统,不仅考虑到了公司法的规定、专利技术的商业价值属性、专利技术权利人的关切,也得到公司其他出资人和经营领导的认同。根据笔者明确提出的建议,该公司与引入教授展开数次磋商并给予待遇上有关提升后,教授接受了公司明确提出的条件,以专利及有关技术初始作价500万元,占有该公司10%的股份,与公司签订了《出资协议书》。根据约定,后期动态股份比例的预期提高,与组织工作效果等密切有关,也有利于提高个人组织工作积极性,新公司现阶段早已注册成立,各项组织工作正有条不紊地推进。
从这一事例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出资过程中,妥善处理公司法的规定和专利技术的属性,尊重各种出资人的合理关切,明确提出创造性的法律软件系统以处理好专利技术出资商业价值的“变量”与注册资本“定量”关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做为律师,帮助客户通过法律文件的安排,将专利技术出资的商业价值“变量”,放置于可控范围之内,使之成为注册资本的“定量”的一部分,使专利技术出资既能为公司的创新发展助力,又不至于产生注册资本的虚高甚至虚假出资,才能充分体现出律师的商业价值。
专利技术出资问题是既涉及专利技术又涉及公司法的复合性专精问题,需要专精的专利技术团队和公司法团队密切协作,共同为客户提供综合软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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