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和高阶技术人员在入股其他创新型民营企业时,会选择透过专利技术来展开出资,透过专利技术总金额入股不仅能解决部份出资民营企业资金短缺的难题,还能享用某一的税赋政策优惠,但是由于专利技术本身土地权属和价值具有不稳定性,因此在以专利技术总金额入股的时候存在一些须要明确的信用风险风险。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共同成立丁公司,签订合同乙公司、丙公司各出资1000万元,而甲公司以其注册商标总金额入股,占股30%,由丁公司统一对内经营方式原来甲、乙、丙四家公司的业务,并采用甲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经营方式两年后,因经营方式经营理念的意见分歧,甲、乙、丙四家公司急于退出丁公司,随后,甲公司许可A公司采用其注册商标继续开展经营方式活动,有鉴于此,乙、丙三家公司认为所涉注册商标归属于四家公司开设的丁公司所有,甲公司许可别人采用已经侵害了其权益,有鉴于此控告到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该案中发现,甲公司尽管将注册商标总金额入股到丁公司,但仍未办理相关手续更改相关手续,其注册商标一直注册登记在甲公司赠与,而A公司系无偿的采用,归属于宽容第三人,乙公司、丙公司的诉请被司法国家机关否决。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能用汇率出资,也能用铜器、专利技术、土地采用权等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司法国家机关受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总金额出资;股东不得以用工、信用风险、企业法人联系电话、鳑、特许权经营方式权或者预设借款的个人财产等总金额出资。
从以上明确规定看,专利技术是原则上的股东出资方式之一。但专利技术的出资要履行职责原则上的操作方法。首先,须要具有相应证照的服务器端评估结果机构对专利技术展开评估结果总金额;其二,应将专利技术的基本权利注册登记到民营企业的赠与,并提供专利技术的迁移凭证,最后,再依照上述文档向工商注册登记国家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责任编辑将从专利技术总金额入股的业务流程和专利技术总金额入股的常用信用风险风险两部份来展开介绍。
01
专利技术总金额入股的业务流程
以专利技术出资入股,须要对资产展开评估结果;能透过汇率成交价作为民营企业成立的一种出资形式,必须按照明确规定的流程展开设理相关手续。
02
专利技术总金额入股中的常用信用风险风险
★双方私下协商定价,不经过专业的资产评估结果机构
专利技术定价以协商确定为主是没有难题的,也符合市场规律,但要注意协商定价与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的出资的关系。尤其是以专利总金额入股须要特别注意,专利技术如果不经专业机构评估结果,可能会导致该专利资产价值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基于专利技术价值的复杂性和动态性,根据公司法第30条及第93条之明确规定,未经评估结果、仅依协商定价,该专利技术价值可能被高估,出资人可能被要求补足差额,其他股东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明确规定,出资人以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未司法国家机关评估结果总金额,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人民高等法院应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结果机构对该个人财产评估结果总金额。评估结果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高等法院应认定出资人未司法国家机关全面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由此可见,这种做法对出资人是存在信用风险风险的。
如果专利技术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过高,会造成公司经营方式资金短缺,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决定接受以专利技术出资时,应结合公司自身发展须要,将专利技术出资所占注册资本比例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如果专利出资预期收益与实际情况相差很大导致专利出资价值缩水,在投资协议中无明确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专利价值大幅度降低,却按出资比例享用分红和参与决策等股东权益的僵局。
★知识产权作为出资物的所有权和采用权的总金额具有区别
虽然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专利实施权也是总金额入股的标的,但为了避免后期产权不清等不必要的麻烦,专利所有权作为入股标的是最佳方案。
★专利技术作为出资物的后续成果土地权属的限定难题
采用专利总金额入股时,还需注意技术资料的交接和基本权利的移交、专利技术入股方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后续改进成果的土地权属,都要提前展开签订合同。
尤其是关于在受让专利的基础上展开的二次研发产生的成果,若有出资方的研发人员同时参与研发,须要展开对该项成果的明确的土地权属签订合同。
★专利技术作为出资物的专利技术基本权利稳定性和基本权利丧失的难题
在以专利技术来展开出资时,注册商标、版权须要提供证书外,专利须要特别注意,除了常规的审查专利证书,提供专利注册登记簿副本,确认当前专利权人、专利权的有效期、法律状态、无效宣告、处于有效期内的专利实施许可协议等信息外,对于后续若存在作为出资物的专利技术被无效或者因为其他因素导致基本权利丧失的情况,应该展开提前的签订合同。
现行公司法取消了对专利技术出资比例的限制,只要具有汇率可评估结果性并办理相关手续个人财产权的迁移相关手续,专利技术就能作为基本权利人的出资,进入公司资本序列。但是专利技术价值内涵太过丰富和存在变数,即使作为专业评估结果机构也难于做到客观和公允,而出资人更难把控专利技术的价值。
因此,专利技术出资过程中,须关注其价值存在变数的可能性,采取措施使公司资本处于相对确定状态,为公司搭建一个良好的股权架构和发展基础。
【作者介绍】
刘蔓莉,华夏泰和事业合伙人,毕业于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专利代理人,七年专利技术专业从业经验。擅长专利分析预警,专利技术导航和电商平台专利技术维权,曾多次参与省、市级专利技术项目。服务过OPPO、倍轻松、中国建筑技术集团、中建二局等知名品牌民营企业,以专业服务深得客户的赞誉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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