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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应用软件版权、使用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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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计算机硬件版权之使用权出资是指计算机硬件版权人即出资人将其保有的计算机硬件版权之使用权有前提地重新分配给被投资公司,并参考该使用权的评估结果值总金额出资。计算机硬件版权之使用权出资归属于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责任编辑现依照《公司法》、《公司注册登记法规》、《计算机硬件为保护法规》及《版权金融资产评估结果辅导意见建议》等法律条文法规的明确规定,并紧密结合全国性法规、法规,对计算机硬件版权人若想将其不合法保有的计算机硬件版权之使用权用作出资及出资的有关流程作概要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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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计算机硬件版权之使用权
出资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
《公司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股东能用汇率出资,也能用铜器、专利技术、农地使用权等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司法机关受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总金额出资;但是,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规明确规定严禁做为出资的个人财产仅限。对做为出资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应评估结果总金额,查证个人财产,严禁高估或是高估总金额。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规对评估结果总金额有明确规定的,从其明确规定”,依此,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应与此同时具有“能用汇率成交价”及“能司法机关受让”两个前提。
计算机硬件版权之使用权归属于非汇率个人财产,依照《计算机硬件为保护法规》第七条的明确规定,计算机硬件版权人独享的计算机硬件版权包括出租权,即无偿许可证别人临时性采用应用软件的基本权利,因此,计算机硬件版权人能将其保有的计算机硬件通过许可许可证采用的形式同时实现计算机硬件版权之使用权的受让。与此同时,依照《著作权金融资产评估结果辅导意见建议》第十条的明确规定,版权金融资产评估结果第一类既能是版权的使用权也能是其使用权,因此,司法机关受让的计算机硬件版权之使用权的商业价值能进行评估结果总金额。
除此之外,依照《公司注册登记法规》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股东的出资形式应合乎《公司法》第十五条的明确规定,但股东严禁以用工、信用风险、企业法人联系电话、鳑、特许权经营权或是预设借款的个人财产等总金额出资”,计算机硬件版权之使用权不归属于严禁用作出资的非汇率个人财产。
综上,计算机硬件版权之使用权满足用户《公司法》明确规定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的要求,计算机硬件版权人能将其不合法保有的计算机硬件版权之使用权评估结果总金额后用作公司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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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计算机硬件版权之使用权出资
的全国性法规、法规
部分地区针对专利技术(包含计算机硬件版权)之使用权的出资进行了补充明确规定。其中: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管理局于2011年2月16日发布了《上海市工商局有关积极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建议》,该意见建议明确规定“扩大专利技术出资范围,开展专利使用权、域名权等新类型专利技术出资试点工作”,肯定了专利技术使用权出资的不合法性与此同时鼓励专利技术出资类型的多样性;但依照深圳市政府于1998年9月14日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权、计算机硬件版权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条文产生的有关基本权利,不包括依照外国法律条文产生的基本权利,也不包括有关基本权利的采用许可证”,因此,实践中不同地区针对知识产权(包含计算机硬件版权)的使用权出资有不同的明确规定,建议计算机硬件版权人在出资前,与当地工商主管部门事先充分沟通计算机硬件版权之使用权用作出资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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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硬件版权之
使用权出资的有关流程
《公司法》第十五条(详见责任编辑第一部分)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汇率出资的,应将汇率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的,应司法机关办理其个人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计算机硬件为保护法规》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许可证别人行使应用软件版权的,应订立许可证采用合同”。
因此,计算机硬件版权人以计算机硬件版权之使用权用作出资的:首先,应按照《公司法》及《版权金融资产评估结果辅导意见建议》的要求,聘请评估结果机构对该使用权进行金融资产评估结果;然后,计算机硬件版权人即出资人与被投资公司订立许可证采用协议或出资协议,该协议条款应具体约定计算机硬件版权许可证采用费(即用作出资的对价)、许可证采用的形式(普通许可证、排他许可证、独家许可证)、许可证采用范围、许可采用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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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成功案例
本所承办的天泽信息(证券代码:)已于2011年4月被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天泽信息曾于2002年至2005年期间,以“JSGPS 全球卫星定位公众信息服务系统V1.0”应用软件技术使用权陆续参股投资连云港天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该等投资行为均获得了各工商主管部门的核准注册登记,并在申请上市过程中通过了中国证监会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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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综上,版权人将其不合法保有的计算机硬件版权之使用权用作出资合乎《公司法》、《计算机硬件为保护法规》及《版权金融资产评估结果辅导意见建议》等有关法律条文法规的明确规定,但受各地政府或工商部门颁布的全国性法规、法规所限,建议版权人在实际投资过程中,事先取得当地工商主管部门的同意,然后按照法律条文法规的明确规定办理计算机硬件版权之使用权的有关出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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