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税金税、收款减扣、委派一十八名每项税赋退还的佣金是否交纳民营企业个人税金税?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营企业个人自然律》第七条明确规定,民营企业以汇率方式和非汇率方式从各种来源获得的总收入,为总收入总值。民营企业接到税金税、收款减扣、委派一十八名每项税赋退还的佣金,不属于不征税总收入或豁免总收入,应并入民营企业的民营企业个人税金税总收入总值,交纳民营企业个人税金税。
2. 民营企业接到股东股权投资的专利技术,应怎样证实该专利技术的民营企业个人税金税征税此基础?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营企业个人自然律实行法规》(第十五条第512号)Arracourt明确规定,民营企业的每项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固定金融资产、生物金融资产、有形金融资产、长年待摊费用、股权投资金融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征税此基础。
条说明确规定,企业个人自然律第十条所称有形金融资产,是指民营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用工、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汇率性长年金融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版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鳑等。
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有形金融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认征税此基础:……(三)通过捐赠、股权投资、非汇率性金融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获得的无形资产,以该金融资产的合理性价值和缴付的相关税赋为征税此基础。
3. 选用售后服务增发方式产品销售货品的,怎样证实民营企业个人税金税总收入?
答:依照《地税总局有关证实民营企业个人税金税总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明确规定,除民营企业个人自然律及实行法规另有明确规定外,民营企业产品销售总收入的证实,必须遵循职责发生制准则和实质著重形式准则。……(三)选用售后服务增发方式产品销售货品的,产品销售的货品按单价证实总收入,增发的货品作为订货货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产品销售总收入证实条件的,以以产品销售货品方式展开融资,接到的款项应证实为负债,增发价格大于原单价的,差额应在增发期间证实为超额。
4. 境内外民营企业缴付给苏州民营企业专利服务费并在境内外税金税了苏州民营企业的民营企业个人税金税,免交的时候是用美元应缴的,在以港币排序峭腹减免的境内外进项时,应按什么汇率换算成?
答:依照《地税总局有关发布〈民营企业境内外个人税金税收减免操作手册〉的报告书》(地税总局报告书2010年第1号)第17项明确规定,民营企业获得的境内外税金已直接交纳和间接负担的进项为港币之外汇率的,在以港币排序峭腹减免的境内外进项时,凡民营企业记帐抽象劳动为港币的,应按民营企业就此项境内外税金记进账内时使用的港币汇率展开换算成;凡民营企业以港币之外其他汇率作为记帐抽象劳动的,应统一按实现此项境内外税金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港币汇率人民币兑美元展开换算成。
5. 物业公司应收取的物业费证实总收入后,5、6年都没有收取到,已作为金融资产损失在民营企业个人税金税前扣除。现部分物业费收回来了,要怎样处理?
答: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营企业个人自然律实行法规》(第十五条第512号)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民营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金融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总收入。
二、依照《财政部、地税总局有关民营企业金融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民营企业在排序应纳税税金额时已经扣除的金融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总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税金额。
6. 个人独资民营企业申报经营税金后,将剩余的利润打到股权投资者的账户,还需要缴个人个人税金税吗?
答:依照《财政部、地税总局有关印发<有关个人独资民营企业和合伙民营企业股权投资者征收个人个人税金税的明确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民营企业的股权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税金为应纳税税金额;合伙民营企业的股权投资者按照合伙民营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税金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认应纳税税金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税金和合伙人数量平均排序每个股权投资者的应纳税税金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税金,主要包括民营企业分配给股权投资者个人的税金和民营企业当年留存的税金(利润)。
个人独资民营企业的个人股权投资者经营税金按上述文件明确规定征税。
7. 我在2020年填报的个人个人税金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2021年没有变化,需要继续享受,这个月一定要证实已填报信息吗?
答:为确保您2021年继续便捷、准确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请您依照自身情况对照政策条件,及时通过个人个人税金税手机APP或者自然人电子地税局WEB端等渠道填报、证实相关扣除信息。
为提升办税体验、减轻办税负担,如您以前年度已经填报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您可查看并一键证实已填报的信息;如您因工作繁忙等原因未能及时证实,已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会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1年。
8. 丈夫在天津工作有自有住房,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现在妻子在苏州上班,租了苏州的住房,妻子能不能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答:依照《国务院有关印发个人个人税金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来源:浙江省地税局
责任编辑:李星红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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