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以版权出资后,消费市场商业价值急剧下降,其它股东可不可以明确要求补回出资
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后因消费市场或是其它不利因素引致出资个人财产升值,其它股东有权允诺该出资人分担严重不足出资职责
阅读提示: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后再次出现个人财产升值的,应如何处置?责任编辑指出,对于非汇率个人财产入资后可能发生的商业价值变动,并不必然构成出资纰漏,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况处置:第一、在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后的合理时间内,即公司设立时,如发现其商业价值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股东应分担超额补充职责(《公司法》第30、93条)。第二、公司续存期间因消费市场或是其它不利因素引致出资个人财产升值,无法追责股东的职责(《公司法判例三》第15条)。
裁判员要义
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可以表现为实物、专利技术、土地所有权等形式。出资人以合乎主体资格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后,因消费市场或是其它不利因素引致出资个人财产升值,其它股东允诺该出资人分担严重不足出资职责的,高等法院未予全力支持。
此案概要
二、2010年2月2日,宋史公司注册设立。2010年3月19日,建信公司开具评估结果调查报告,吕子建的“文化上海手绘图系列产品”经典作品著作权有形资产在评估结果净额2010年2月28日的商业价值为港币600多万元。该评估结果调查报告的非常有限期限为自评估结果净额起两年,即至二零零八年两年三月十八日之前有效。
三、2011年1月12日,德平达盛公司开具《上海宋史书刊非常有限公司“文化上海手绘图系列产品”经典作品版权有形资产评估结果调查计划书》,宋史公司委托的五部“文化上海手绘图系列产品”经典作品版权于评估结果净额的公平消费市场商业价值为陆拾贰多万元。
四、2011年,宋史公司维持原判高等法院,允诺维持原判吕子建补回出资港币538多万元;二审高等法院指出吕子以有合乎主体资格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后,因消费市场或是其它不利因素引致出资个人财产升值,宋史公司允诺该出资人分担严重不足出资职责的,高等法院亦未予全力支持。
五、宋史公司置之不理二审法院上述刑事判决,向上海市胡斌提起裁定,被原判。
裁判员关键点
该案先后再次出现了三份评估结果结论差距极大的评估结果调查报告,建信公司开具的《“文化上海手绘图系列产品”经典作品版权有形资产评估结果调查计划书》指出,吕子建的经典作品商业价值600多万元,而德平达盛公司开具的评估结果调查报告指出,吕子建的经典作品商业价值62多万元。由于建信公司开具的评估结果调查报告所依照的粘毛依照是经双方予以确认的,并且该份调查报告并未将所涉五部书刊2009年的零售价格、数量作为计算方法材料,故宋史公司在其开具的证据严重足以达到其证明目的的情况下,应当分担相应抗辩无法的法律后果。
实务经验总结
在以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的情况中,房产、专利技术及土地所有权等均有可能随着消费市场的波动而再次出现较大的价格波动,进而影响到公司的总体资本。该案中,三份评估结果调查报告的巨大差异也反映了所涉专利技术的商业价值在随着消费市场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但因为第一份评估结果调查报告已为双方认可,后来的评估结果调查报告难以推翻前面的结论。
为更好地维护公司的资本稳定,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依照《公司法判例三》第十五条的规定:出资人以合乎法定条件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后,因消费市场变化或是其它不利因素引致出资个人财产升值,公司、其它股东或是公司债权人允诺该出资人分担补回出资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未予全力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公司股东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如果不是因为出资人以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存在纰漏或欺诈的情形,用以出资的专利技术、技术或其他非汇率个人财产发生减值或失权的,不会对出资产生影响,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在协议中约定排除本条的适用。
二、对于非汇率个人财产商业价值的认定常常需要依赖评估结果调查报告,建议在出资时,选择经过各方股东均认可的评估结果公司,并充分考虑到未来消费市场的变化或其它不利因素的变化而可能引致的公司资本的变化。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责任编辑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员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责任编辑裁判员观点直接援引。)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汇率出资,也可以用实物、专利技术、土地所有权等可以用汇率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个人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应当评估结果作价,核实个人财产,不得高估或是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结果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非常有限职责公司设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汇率个人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回其超额;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分担连带职责。
第九十三条股份非常有限公司设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它发起人分担连带职责。
股份非常有限公司设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汇率个人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回其超额;其它发起人分担连带职责。
《公司法判例三》
第十五条出资人以合乎主体资格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后,因消费市场变化或是其它不利因素引致出资个人财产升值,公司、其它股东或是公司债权人允诺该出资人分担补回出资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未予全力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高等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高等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指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指出,建信公司开具的《“文化上海手绘图系列产品”经典作品版权有形资产评估结果调查计划书》表明吕子建用于出资的版权商业价值为600多万元。评估结果机构建信公司系宋史公司的控股股东银宏公司为吕子建联系选定,评估结果调查报告的主要依照来源于《运营计划及财务数据预测》,而《运营计划及财务数据预测》中的基础信息经双方当事人多次审查,且得到宋史公司的盖章认可。吕子建用于出资的版权已依法进行了商业价值评估结果,宋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建信公司开具的评估结果调查报告,对其关于吕子建出资不实的裁定主张,本院未予采信。德平达盛公司与建信公司开具的三份评估结果调查报告的评估结果净额、评估结果依照及数据不同,德平达盛公司的评估结果调查报告严重足以推翻建信公司的评估结果调查报告。综上,二审高等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处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件来源
上海宋史书刊非常有限公司与吕子建股东出资纠纷案[(2011)二中民终字第19645号]
延伸阅读
资本维持原则是公司法关于出资的基本共识。因资本维持原则明确要求股东应该足额缴纳实缴资本,禁止股东抽逃应该缴纳且已缴纳的实缴资本,并禁止目标公司直接或间接地把股东应该缴纳且已缴纳的实缴资本非法返还股东,以达到维持实缴资本的目的。但资本维持原则并非、亦不可能明确要求出资个人财产的商业价值维持不变,尤其是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后再次出现的商业价值变动是其固有属性。实践中,以设备、土地所有权入资的情况亦十分常见,由于土地权属的变动或设备的商业价值变动带来的股权纷争的处置可见下文所述案例。
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后再次出现个人财产升值的案例(案例1~案例4):
案例1:陕西省高级人民高等法院审理的陕西祺瑞置业非常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汽车客运总公司、陕西瑞安置业非常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2016)陕民终188号]指出,2006年6月8日,祺瑞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并通过章程修正案,由客运公司以所涉土地所有权作价353.1107多万元为祺瑞公司增资。嗣后,因政策变化,该所涉土地被政府重新规划,所涉土地最终被政府收回并划拨给大唐西市公司,客运公司无法将所涉土地过户至祺瑞公司名下。 客运公司因再次出现政策变化而履行无法,其并不存在擅自转让所涉土地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原审高等法院驳回祺瑞公司主张客运公司赔偿因擅自转让清算个人财产给其造成的损失的允诺并无不当。
案例2:山东省高级人民高等法院审理的世运工业株式会社与菏泽泰山特种车制造非常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案[(2015)鲁民四终字第84号]指出,世运工业株式会社起诉称正和公司未办理其所有的原曹县汽车改装厂及宿舍用地、建筑物等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正和公司反诉称世运工业株式会社所出资的设备严重升值,虚假出资,以落后的设备出资构成违约。正和公司所有的曹县汽车改装厂及宿舍用地、建筑物等虽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在合同签订后,即交付泰山公司使用,世运工业株式会社对此亦表示认可。正和公司称没有办理土地、厂房过户手续的原因系发现世运工业株式会社的出资设备系虚假出资,设备属于落后设备后即停止办理过户手续。从合资合同(二)约定的生产经营目的第五条约定,双方合作的目的是采用新技术生产具有竞争力的产品。根据正和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本院技术室对世运工业株式会社出资的设备是否属于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是否能够用于生产世运工业株式会社提供的样品垃圾车进行司法鉴定,2014年3月5日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湖大司鉴中心(2014)知鉴字第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世运工业株式会社出资的设备不属于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出资的设备(除部分焊接设备外)不可用于生产世运工业株式会社提供的样品垃圾车。世运工业株式会社所出资的机器设备无法实现合资合同的目的,构成根本违约,亦有权再明确要求正和公司向其支付赔偿违约金,世运工业株式会社允诺正和公司赔偿违约金800多万元的允诺于法无据,未予全力支持。同时,正和公司答辩称,因世运工业株式会社出资不实,明确要求驳回的诉讼允诺,因世运工业株式会社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正和公司同时行使抗辩权,世运工业株式会社没有理由再明确要求正和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办理原曹县汽车改装厂及宿舍用地、建筑物的等资产的过户手续。故,驳回世运工业株式会社申请正和公司办理原曹县汽车改装厂及宿舍用地、建筑物的等资产的过户手续的诉讼允诺。
案例3:武汉市洪山区人民高等法院审理的武汉珞珈山学苑印刷非常有限公司与武汉大学资产经营投资管理非常有限职责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1060号]指出,原告于2002年6月13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200多万元,股东为武汉大学、李才会、朱洪林、朱俊。截止2007年10月31日,原告应付账款为180多万元,应收账款为40多万元,账面亏损140多万元,实际资产为负38多万元。为扭亏为盈,原告引进了新股东,进行增资扩股。原告与原股东武汉大学、李才会、朱洪林、朱俊及新股东被告、华师印刷公司签订的《武汉武大图物印务非常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以及原告与华师印刷公司、李才会、朱洪林、朱俊签订的《补充协议》(1)、《补充协议》(2),实为原告对新股东华师印刷公司加入后的增资重组,即新股东出资入股,原股东对公司的亏损进行分摊,对原股东的出资额重新进行填补。该增资重组行为得到了新股东华师印刷公司(占股本74%)、原股东李才会、朱洪林、朱俊(均占股本2%)的确认及履行。被告虽未在《补充协议》(1)上签字盖章,但其参与了华师印刷公司入股的协商过程,签订了《武汉武大图物印务非常有限公司增资协议》,认可了原告的增资重组行为。同时,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三份《租赁合同》,亦印证了被告实际在履行《补充协议》(1)中的第四条,即华师印刷公司代表新公司与被告下属的房屋管理部门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6年,每2年签一次,每年按3多万元优惠价收取厂房租金的合同主要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是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设立”的规定,该《补充协议》(1)对被告具有约束力,被告应依《补充协议》(1)的约定,履行以厂房租金补缴121.38多万元的出资额。因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补缴出资款121.38多万元,对原告的该项诉讼允诺本院予以全力支持。 被告辩称其不是《补充协议》(1)的合同主体,不负有补缴121.38多万元的出资义务,被告所持股权是合法继受原股东武汉大学的合法出资,对原告实际资产升值不负有补缴出资的合同和法律义务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本院未予采信。
案例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高等法院审理的中国进口汽车贸易非常有限公司与上海静安城商贸非常有限公司、上海金进(集团)非常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57号]指出, 新、旧公司法均明确规定,非常有限职责公司设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汇率个人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回其超额;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分担连带职责。同样,公司法判例三中也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是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以允诺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分担连带职责。上述规定,均体现公司法赋予资本充实职责为股东的一项法定职责,且是一种连带职责,亦不论该资产系汇率还是非汇率个人财产,公司的全体设立者中任何一人对资本严重不足的事实均负充实职责,故静安城公司向中进公司主张对金进公司的未出资分担连带职责,于法有据。二审高等法院指出,该案中,中汽技服公司设立时未投入任何资金,故而并不具备法人资格,中进公司、金进公司作为投资人应分担中汽技服公司的民事职责。其次,公司法判例一规定,公司法实施后,人民高等法院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判例。但该解释亦规定,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是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高等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判例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公司法判例三可适用于该案。中进公司作为中汽技服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应当在金进公司未出资范围内向中汽技服公司的债权人分担连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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