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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纵使以注册商标使用权做为公司的设立出资与传统的出资道德观存有武装冲突,但注册商标股权投资却是我省《公司法》第27条证实的股权投资方式之一。不过,由于与此有关的具体制度的缺失,原有的是注册商标使用权出资规范化在实际运用中常常力不从心,原有关于注册商标出资的规范化并未对注册商标出资究竟为转移使用权出资还是能注册商标使用权出资作出精细界定;当公司鳑损坏或者注册商标商业价值降低而以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时的填补和解决方法或所;以及注册商标商业价值评估结果机构缺乏市场监管等难题。对此,责任编辑企图提出完善与专利技术股权投资相关的法律条文,切实加强统一的注册商标评估结果监督管理管理体系并加强静态监督管理的建议。
关键字:注册商标;使用权出资;使用权出资;监管管理体系
一、“以注册商标使用权出资”的涵义
(一)何谓注册商标使用权?
首先,界定注册商标使用权需要清楚“注册商标”的涵义,依照我省民法典中对基本权利认知,注册商标使用权应属注册商标的文本。不过,我省注册法律条文并不行“注册商标”这一概念,哲学思想上存有着多种的认知。有的是研究者认为“注册商标是注册注册商标人对其注册注册商标所独享的是基本权利” ,有的是研究者定义为“法律条文突显注册商标其他人对其注册注册商标进行主宰的基本权利”, 也有的是研究者表述为“注册注册商标人司法机关主宰其注册注册商标并明令禁止别人侵犯的基本权利”。上述涵义虽有不同,但均将注册商标与注册注册商标联系。我省对注册注册商标的为保护上,在《注册法律条文》第二条明确规定,经注册工商总局批准注册的注册商标为注册注册商标,注册注册商标人独享注册商标合法经营,受法律条文的为保护。
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独享注册商标合法经营,一般包括两个方面文本:使用权和明令禁止权,使用权即是注册商标人对其注册注册商标独享充分主宰和完全采用的基本权利。注册商标人能在其注册注册商标所审定的商品上独自一人采用该注册商标,并取得合法权益;也能依照自己的意向,将注册注册商标受让给别人也许可证别人采用。明令禁止尚普托指注册商标人明令禁止别人需经其许可证私自采用其注册注册商标的基本权利。
二、我省注册商标使用权出资难题的普遍认可
(一)原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
我省《公司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股东能用汇率出资,也能用铜器、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司法机关受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总金额出资;但是,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严禁做为出资的个人财产仅限。依照以上明确规定,但凡符合:能用汇率成交价、司法机关受让;并且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该非汇率个人财产严禁出资条件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均可总金额出资设立公司。注册商标做为专利技术的文本,在注册商标使用权没有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做为公司出资的情况下,应得到普遍认可。
(二)地方积极探索
虽然在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并未对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出资、办理及如何实施等进行统一明确明确规定,但是,在地方曾出现过具体的实施办法。例如上海浦东新区的《浦东新区注册商标合法经营出资试行办法》、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的《关于下发延平区工商局注册商标合法经营出资试行办法的通知》以及山东青岛的《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管理局注册商标合法经营出资管理办法(试行)》。以上各地的试行办法可谓对注册商标使用权出资的积极探索,有一定的时效限制。但该出资方式,在一些地方也是予以普遍认可并至今有效的。如丹东市的《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西安的《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创驰(著)名注册商标的若干明确规定》、云南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利技术工作促进技术创新若干意见》。
三、“以注册商标使用权出资”的法律条文难题
(一)注册商标使用权出资的可行性
基于我省《公司法》及法律条文法律法规对无形资产的出资方式的规定,注册商标使用权类似土地使用权同属非汇率个人财产,均具有商业价值属性,能通过客观、特定的方法或步骤衡量其汇率商业价值。在《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及《专利技术资产评估结果指南》均印证了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商业价值属性。办理权属受让手续,我省对注册商标的采用有许可证采用及办理备案的要求。注册注册商标人、被许可证人通过许可证合同约定,注册商标授权许可证采用的文本及方式,并向注册工商总局备案,不仅达到了公示和公信力的效果,符合《公司法》关于专利技术出资的要求。
(二)注册商标使用权出资现实障碍
1、在注册商标评估结果的市场监管上仍没有一个明确的、统一的机构,这一管理缺失易造成评估结果失实的乱象。我省现行关于评估结果依据有《资产评估结果管理办法》《资产评估结果准则》、《资产评估结果准则—无形资产》、《资产评估结果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资产评估结果操作规范化意见》、《企业商业价值评估结果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法律条文》等,但缺乏明确统一明确规定。
2、即使注册商标使用权评估结果机制可从制度上完善,但注册商标使用权出资与公司发资本维持原则武装冲突,注册商标的商业价值处于变动的,受原基本权利人的经营状况、授权使用期限、注册商标合理采用、注册商标宣传与为保护等因素影响。若以注册商标使用权出资,必然会先通过评估结果确定商业价值,这与注册商标使用权本身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不符。
3、注册商标使用权出资无法满足债务的清偿,接受注册商标使用权注资的公司没有对注册商标的最终处分权,与注册资本应具承担法律条文责任能力的要求相武装冲突。尤其是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时,对注册商标使用权如何处置,商业价值如何实现,几乎无法变卖。
4、我省注册法律条文对注册商标的为保护存有期限,期限届满前,需要选择是否进行续展,而被出资的公司仅独享使用权,并无基本权利决定注册商标的为保护期限,如不续期,对公司资本存有影响。
(三)国外有关专利技术出资的立法借鉴
1、在立法例上,瑞士公司法将非汇率化出资的构成要件确定为5个:确定性、商业价值的现存性、商业价值评估结果的可能性、有益性、可独立受让性。其中,对有益性有争议,有益性即要求具有收益能力,其他4个得到理论界普遍普遍认可。以此要件做为依据,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出资方式并非不可。
2、美国实行授权资本制,对出资方式没有严格、直接的限制,以“真正的商业价值”和“诚信为本”的原则为准则。如果对商业价值有不实,能通过撤销的方式要求补足。《美国统一合伙法》把由合伙人股权投资的合伙“个人财产”表述为,所有个人财产、不动产、动产、混合个人财产、无形或有形个人财产,或基于上述个人财产发生的任何利益。《美国商业公司法》第 621 条“股份发行”之(2)明确规定,对公司有益处的任何个人财产,包括有形和无形个人财产,都能经过董事会的授权而发行股票,可见对出资方式是宽松明确规定。
3、德国对专利技术的出资更为详尽,依照《德国股份法》明确规定:“铜器出资或铜器接收只能是能确定经济商业价值的财物;劳务不能算作铜器出资或铜器接收”。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和《公司法》现物出资制度,在进行现物出资时,要进行验资报告,发起人应提交设立报告书,详细说明现物出资对价的计算依据等文本。对现物出资实行特别审查和双重审查制度,明确规定现物出资只能是已经能明确确定了具有经济商业价值的财物。另外,明确现物出资人对公司资本的损害赔偿。
四、针对注册商标使用权出资合理构建与市场监管建议
(一)完善有关注册商标使用权股权投资方面的法律条文制度
第一,注册商标使用权出资的许可证方式、范围,因普通许可证中,可能存有其他被许可人,对被出资的公司必然产生影响,争夺市场份额,而且涉及到第三方的参与,对评成交商业价值将难以确定。排他许可证中,虽然只有注册商标人和被出资公司能采用注册商标,但二者一方注重注册商标增值的过程,一方注重注册商标增值的结果,势必产生武装冲突。建议可将注册商标使用权出资限定在独占许可证采用,减少利益武装冲突。第二,注册商标的存续及采用许可证与被出资公司存续期间可能存有不完全一致,建议可注册商标使用权出资的期限约定在注册商标使用权存续期限,同时,在公司存续期间,注册商标人应在在注册商标为保护期限届满前完成续展等手续,一方面有利于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商业价值评估结果,另一方面,有利于注册商标人的股份对价与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商业价值一致。三是,在对外公示方面,因公司出资需完成基本权利受让,权属登记,注册商标使用权出资应向被出资公司及社会公开透明出资情况。注册工商总局设立独立的区域,对注册商标使用权出资的事项建立查询系统,对注册商标采用许可证的备案合同、采用方式、采用期限等公开。工商登记机关对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出资事项,包括出资者身份、出资人协议、注册商标属登记、评估结果总金额方法、评估结果机构名称、评估结果具体价格、股东一致普遍认可的决议等进行备案,供查询。
(二)切实加强统一的注册商标评估结果监督管理管理体系
注册商标评估结果工作的市场监管,应协调各部门的交叉管理,以注册工商总局的为中心,工商登记,财政部分的评估结果市场监管协作,可由注册工商总局对具备注册商标评估结果条件的资产评估结果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设置合法资质证书,使注册商标使用权出资方式在评估结果、验资形成完整链。同时,在专业机构评估的基础上,被出资的公司股东形成内部决议,普遍认可评成交价。
(三)加强注册商标的静态监督管理
从注册商标使用权办理出资的登记及注册商标人与被出资公司此后对注册商标的采用、管理、为保护等方面进行静态监督管理。从出资时的严格审查,对注册商标人的主体资格,采用许可证的方式、范围,股权投资程序等方面,出资人应拥有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和处置权,出资人已完成注册工商总局的备案手续。在评成交商业价值的公允性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建立评估结果责任错误追究机制,分出资人提供错误信息或评估结果机构恶意串通,还是注册商标商业价值本身的不确定性,如属于第一种,则需要出资人履行补足责任,若出资人严格履行评估结果手续,正常合理采用出现的商业价值变化,出资人无需补足。注册商标采用过程中,一方面,对注册商标的为保护期限通过督促完成注册商标续展保持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另一方面,通过设立年检的手段,对注册商标的商业价值进行静态市场监管。
(四)被出资公司股东的风险约定
股东之间可通过合同约定出资人与其他股东的基本权利关系,对风险处理事先约定,从而降低各方损失。如可在合同中约定权属瑕疵的补救措施,商业价值错误的补救办法,责任追究,商业价值波动的处理办法,可约定出资人所占股份与注册商标商业价值波动相联系。
四、结语
制度的落后存有多方面的原因,我省注册商标使用权出资制度尚不健全,但不能否定其本身的合理性及优势。出资行为更多的遵从民商领域意思自治原则,需要突显出资主体更多的自主权。注册商标使用权出资的制度完善涉及注册法律条文、公司法、评估结果等领域,需兼顾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监管力度和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笔者认为,构建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出资制度,在出资方式中允许注册商标使用权出资方式有其存有的合理性及可行性,并能够充分发挥经济效益,与现行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也不相悖,应予以肯定。就其本身存有的现实障碍可通过实践及完善相应的制度措施进行不断完善,逐步解决,从而顺应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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