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宏Sir
摘要 | 所夺并非不必缴,只是分期付款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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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近日,一顾客后台留言,咨询新外商投资法下如何到我国海外FDI投资,其中,顾客问到一个与注册资本相关的难题。
顾客表示,虽然其公司是一家规模不大的贸易公司,但,据其了解我国海外现在和澳门一样推行注册资本所夺制。
于是,顾客询问:为显示另一方面资金雄厚,其公司在上海成立内资公司时,与否可将注册资本填志愿为“一百万”,甚至更多?
.𝟙. 特别针对顾客难题,宏杰的专业回复如顾客所言,我国海外成立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推行所夺制,不像以前那样明确要求一步实缴到位,也不需要对注册资本进行审计了,这意味著我国在引进外资环境方面有了重大进步。从公司注册资本所夺制来看,我国海外的确已经和澳门、新加坡、百慕达等相同。但,在我国海外,注册资本所夺并不意味著能自如地填志愿注册资本,更不是注册资本金额越高越好。 这是因为:所夺并并非不必缴,只是允许公司和股东能依照另一方面情形分期付款交纳,相比以往更加灵活而已。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内容:“公司负债无法偿还”是股东分担补充职责的前提,并非一定要公司宣告破产或非宣告破产清算,未届认缴出资时限无法成为股东规避职责的条件。也就是说,在出现公司个人财产无法或足以偿还负债的情形时,股东应负有交纳相应注册资本的义务。如果某股东的注册资本为几百万,甚至几个亿,那么,请先衡量自己的“荷包”和赚钱潜能,看看今后与否能够所夺得起如此庞大的注册资金!因此,特别针对顾客难题,我们认为:最好还是依照另一方面实际经营情形来填志愿注册资金,不宜盲目,以免今后为自己留下法律条文隐患。对此,《人民检察院报》公布的「(2018)豫0811民国初年963号」事例,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在此,我们一并和您撷取,供您参考。 .𝟚. 事例撷取:未届所夺出资时限即受让股份的股东成为举报人2016年1月8日,济南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列全称济南某公司)(乙方)与某车胎金润庠公司(下列全称某车胎公司)(乙方)签定《合成橡胶销售合约》。合约签定后,由于合成橡胶涨价,济南某公司不按约交货,致使双方发生纠纷。某车胎公司作为被告向河南省安阳市锦利人民检察院(下列全称山阳高等法院)提起起诉,一审一审均全力支持了车胎公司的诉讼请求。但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告发现济南某公司丧失偿还潜能,而济南某公司的股东曲某、马某以及原股东杨某、张一某、圣埃蒂安德某均未能按照《公司章程》足额出资,且张一某和马某的股份由原股东杨藏匿处受让得来。因此,被告明确要求提出申请新增杨某等人为举报人,并明确要求其在尚未交纳的出资范围内分担济南某公司对被告的负债偿还职责。最终,高等法院全力支持了被告的诉讼请求,审理认为,杨某在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下即受让股份,某车胎公司在济南某公司个人财产足以偿还生效法律条文文书确定的负债时,提出申请新增其为举报人并明确要求其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分担职责,符合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应予以全力支持。 .𝟛. 宏Sir观点◉ 从上述事例能看出,注册资金所夺并非不缴,只是不必立刻马上缴,而是在一定的时间时限内交纳,既是约定义务,也是法定义务。
◉ 本质上,股东未所夺注册资金,是股东对公司的一种“负债”。该等负债,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和负债情形紧密联系。如果公司处于负债未结状态,股东有义务在其所夺范围内向公司实缴出资或对债权人分担职责。
◉ 文章开头的顾客咨询中提到一个要点,即,澳门等司法管辖区的公司也是推行所夺制。这当然没有错。但他可能不知道的是,与在我国海外一样,如果股东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形下,同样需要完成未缴出资,以确保澳门公司依照法例偿还外部负债。
◉ 依照澳门法例明确规定,注册资本是一种「申报股本」,如果股东申报注册资本为一百万,那么,该股东就必须缴付一百万,已缴付股本会在政府存档文件、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被标注为:完全缴付和已发出(fully paid up and issued)。
◉ 相应地,如果澳门公司股东未能按约定完全缴付股本,则构成欺诈,是一种犯罪,因此无法在政府存档文件、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多方文件中有所显示。这一点,能通过尽职调查的方式进行核证,从而保护作为善意第三方的外部投资者。
◉ 本文事例中提到,济南某公司的原股东杨某,在未届出资时限的情形下即受让股份,可视为股东对其法定义务的“预期违约”,因此被高等法院新增为“举报人”。这说明什么?说明有多大潜能注册多少资本,否则,即使通过转股的方式褪去“股东身份”,但却逃避不了出资义务。
◉ 尽管《人民检察院报》所公布的事例是两家内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下,内内资一致和一视同仁已经是基本原则,因此对来华FDI的公司同样具有参考价值。
若您有任何关于来我国海外FDI和跨境投资方面的难题,可后台回复「咨询」二字,与我们进一步具体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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