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公司法》修改,公司注册资本偏高有信用风险
(来源:中国吴长元)
近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修改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向社会公开草案。这是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改后的《公司法》在经过2013年和2018年些许修改之后的首次翻修。
此次提案共15章260条,在现行《公司法》13章218条的基础上,其本质追加和修改70条左右。
这些修改与引进外资环境,将在没多久的今后,对民营企业经营产生关键影响。作为长期为民营私营企业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士,我们将为你分析一些关键修改,帮助你把握住趋势,产业布局未来。
本次修改的两大重点项目,即是完善了公司资本管理制度,重点项目加强对股东出资和股份买卖行为的规范化,进一步保护买卖安全。
按原有公司法明文规定,认缴的股东不仅能他们决定出资时限,即将到期后还能另行缩短。准则下,股东“只认缴不实缴”,民营企业注册资本“偏高”的情形大有人在。许多孵化器民营企业为了展现出整体实力招揽更多机会,认缴的出资额高于实际金费,常再次出现“金费50万,认缴资本500万”的情形。
同时,许多创业团队认为如果短期看不出投资投资回报,就能不继续增资,“及时止盈”,甚至还再次出现想把前期投入抽回去等情形。最终导致公司发展受到直接或间接地的消极影响。
在没多久的今后,新明文规定施行后,股东“只认缴不实缴”很可能给他们“Maurs”。依照非官方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修改提案)》的说明:
一是,减少股东缴出资的贝唐管理制度,明文规定:股东未按期本息交纳出资,经公司催收后在明文规定时限内仍未交纳出资的,该股东失去其未交纳出资的股份(修改提案第46条、第109条)。
二是,减少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认缴出资的快速即将到期管理制度,明文规定:公司不能偿还即将到期负债,且明显缺少偿还能力的,公司或者负债人无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时限的股东提早交纳出资(修改提案第48条)。
三是,明确纰漏股份转让时合作方、受让的出资职责,明文规定,明确明文规定股东纰漏出资、抽逃出资的,除了补回超额,还应缴付本息。
此外还明文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者应知道设立时的股东有前款明文规定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职责。(修改提案第89条、第52条、第109条)
新规施行后,股东缴出资相当于欠了公司一笔“贷款”,逾期不还不仅是缴付本息的问题,还有可能“出局”。
过去如果公司再次出现负债纠纷,只要股东的出资时限未到,公司没破产,就不用担心公司负债会影响他们作为股东的利益。
而在这次的修改提案中,明确减少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的明文规定:公司不能偿还即将到期负债,且明显缺少偿还能力的,即便认缴的股东未到交纳时限,民营企业或者负债人也无权要求股东提早交纳出资,保障公司运营、保护负债人权益。
合伙创业,按约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在提案中,关于股东出资和股份买卖行为的条款虽短小精悍,但微言大义,折射出法工委专家们对提高投融资效率并保护买卖安全,丰富完善公司资本管理制度的用心。
现在,创业团队或许能灵活处理资本投入大小。但在没多久的今后,认缴越高,职责越大。伴随着民营企业合规监管日趋严格,创业团队需谨慎投入,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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