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此案
王某与周某、王某三人于2014年7月22日协力成立了某媒体公司,注册资本为50多万元,章程记述王某认缴出资40多万元,周某认缴出资7.5多万元,王某认缴出资2.5多万元,出资天数均为2034年1月31日。
2020年10月27日,天津市某中级法院判决立案了对某媒体公司的宣告破产托管提出申请,并选定了宣告破产管理工作人。
2021年1月4日,宣告破产管理工作乔尔纳王某收到《有关追回出资的通告》,明确要求其在十个工作日内交纳出资40多万元。王某收货了该通告。
因王某婉拒交纳出资,某媒体公司(宣告破产管理工作人做为代表者)向天津市某中级法院提出诉讼民事诉讼。
原告允诺
允诺维持原判王某向某媒体公司交纳出资40多万元。
处理意见
天津市某中级法院做出裁决:原告王某于裁决施行之日五日外向原告某媒体公司支付出资款40多万元。
事例预测
该案的争论关注点是王某与否可向某媒体公司履行出资义务。
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股东应按时本息交纳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各别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汇率出资的,应将汇率出资本息取走以下简称公司在商业银行开办的帐户;只以汇率个人财产出资的,应依法办理其私有个人财产的迁移相关手续。股东不依照第六款明确规定交纳出资的,除可向公司本息交纳外,还可向已按时本息交纳出资的股东分担法律责任。
依照某媒体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王某认缴出资40多万元,出资天数为2034年1月31日,出资形式为汇率。据此,王某做为某媒体公司股东,负有按章程明确规定的天数、形式、数额履行出资的义务。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企业宣告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宣告破产提出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工作人应明确要求该出资人交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天津市某中级法院已判决立案某媒体公司的宣告破产托管,在王某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宣告破产管理工作人有权明确要求王某限期交纳其所认缴的出资,且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因此,法院依法裁决王某支付出资款。
案号:(2021)京01民初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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