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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连载】上篇_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之注册资本(一)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3-02-08

著作权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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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资本

(一)公司资本管理制度简述

示范点条文:

条文阐释:

法律条文提示:

【事例提示】

事例一:袁志成、于欣欣与延吉市Monflanquin电力设备以下全称公司追讨权纷争案件

事例二:烟台鲁联集团公司非常有限公司与张作让允诺公司全面收购股权纷争裁定案

二、注册资本

(一)公司资本管理制度概述

示范点条文:

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多万元港币。                      

条文阐释:

1. 公司资本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在我省,“总股本”referring是“公司资本”的全称,是指公司设立时章程明确规定的,由股东出资形成的个人财产总值。此类资本由公司法律条文法规制,与债务人资本具备相同的涵义,且有认缴资本和注册资本金资本之分。股东为创业者之目地,将Chhatarpur金融资产交货公司占据、采用,进而同时实现金融资产的资本化,为公司及资本消费市场的产业发展打下了此基础。

公司资本具备如下特征:其一,资本是公司Chhatarpur的独立个人财产。当股东将Chhatarpur金融资产转移至公司名下后,股东失去了出资金融资产的大部份权,而转变为享有公司的资本,成为公司独有的个人财产。其二,资本源于股东的出资。与债务人资本不一样,公司通过债务人筹资,需要按时还本付息,否则,形成违约。相反,公司资本来源于股东,当股东出资完成后,即使以后公司资本消耗殆尽,公司也不负担偿还出资的义务。

其三,资本是在公司设立时由章程予以确定的。公司究竟需要多少资本?这是每一个创始股东都需要回答的问题。创始股东应根据营业的需要,确定一个合适的资本数额,在公司章程中予以确定,而不是越多越好,形成资本浪费。比如在房地产行业中,由于该行业具备资金密集的特征,就需要比较大的资本额;又如在一些服务业,具备“轻金融资产”的特征,就不需要很大的资本数额。

2.公司资本“三原则”

公司资本由股东出资形成,这不但是公司得以产业发展壮大的此基础,更是整个公司管理制度规制的重点,公司法上的许多管理制度,均围绕公司资本管理制度展开,因此,构建公司资本的一些资本基本原则,就成为公司管理制度得以生成、产业发展的根本。经过长久的演化,“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原则最终胜出,成为构建公司资本管理制度的核心,目前尽管随着全球资本管制的放松,对这三个原则的争议也越来越大,但只要公司管理制度依然是人们组织生产的主流形式,这三个原则的内核就不会被取代,带来变化的不过是它们的外围罢了。

(1)资本确定原则

所谓“资本确定”,是指公司设立时,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值作出明确明确规定,并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即不能设立。资本确定原则的目地是保证公司设立时资本的真实可靠,使公司形成稳固的个人财产此基础和健全的财务结构,并防止公司的滥设,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在我省《公司法》中,注册资本需由全体股东认足的明确规定,是这一原则的最突出表现。

(2)资本维持原则

该原则又称为“资本充实”,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维持相当于法定资本额的个人财产。资本维持原则的目地是防止资本的实质减少,保护债务人人的利益,同时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不当要求,确保公司本身业务活动正常开展。诸如公司设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没有盈利,不得分配;限制公司全面收购本公司股权等均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

(3)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要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这里的不变,不是绝对的不可改变,而是资本不得随意增减。资本不变原则,其目地与资本维持原则一致,均是为防止资本总值的减少导致公司个人财产能力的降低和责任范围的缩小,以保护债务人人利益。该原则主要体现在对公司增减资本的严格明确规定上。

3.我省公司资本管理制度改革

2005年,我省《公司法》导入分期缴纳出资管理制度,允许股东在一定期限内分期完成出资,这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创新、创业者。2014年2月7日,为进一步鼓励“大众创业者,万众创新”, 国务院颁布了《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该方案从放松消费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严格消费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依法维护消费市场秩序等方面,完善了我省公司资管理制度,将分期缴纳的出资管理制度改为认缴资本制。随后,公司法也进行了修订,以适应这一改革需要。

法律条文提示:

《公司法》第26条:以下全称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条文、行政法律条文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以下全称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明确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以港币表示,法律条文、行政法律条文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事例提示

事例一:袁志成、于欣欣与延吉市兴龙电力设备以下全称公司追讨权纷争案件

事例来源:延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吉04民终281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于某与袁某是夫妻,二人于2012年8月30日共同设立了吉林省锦宏智能装潢以下全称公司(以下全称锦宏公司),(自然人独资)。2014年9月2日,原告Monflanquin公司与锦宏公司签订“电力设备销售租赁合同”一份,由于锦宏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拖欠Monflanquin公司货款1,076,500.00元。2014年11月24日,袁某与于某在长春绿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锦宏公司在2014年11月28日也变更为袁某投资的一人公司。后因货款拖欠问题,原告Monflanquin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袁某和于某对锦宏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袁志成、于欣欣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设立锦宏公司,2014年11月28日该公司经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由原股东为袁志成和于欣欣的以下全称公司变更为袁志成独资的以下全称公司,即袁志成、于欣欣裁定称“锦宏公司在2014年11月28日才变更为袁志成投资的一人公司,而在此之前并非一人公司,还有其他股东”中的“其他股东”为于欣欣。袁志成、于欣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组织管理形式为夫妻个人财产共同制。

法院认为:袁志成、于欣欣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设立锦宏公司,其个人财产组织管理形式为夫妻共同个人财产制,且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二人在锦宏公司注册登记时提交过个人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应认定锦宏公司二股东投资个人财产为夫妻共同个人财产,其出资体是单一的,该公司的实质自设立之初即为一人公司。袁志成、于欣欣作为该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个人财产独立于其家庭个人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涉案债务作为袁志成和于欣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其离婚协议不能对抗债务人人,于欣欣理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被告袁志成、于欣欣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条文效力之日起对吉林省锦宏智能装潢以下全称公司所欠原告延吉市Monflanquin电力设备以下全称公司债款1,076,500.00元及相关诉讼费16,29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利息……。

事例简评:在实践中,在创业者者设立公司时,经常会将夫妻中的一方作为挂名股东,写入公司章程,以防止公司控制权落入外人之手,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夫妻店”。这种仅由夫妻二人作为股东的公司,究竟是否还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其对外负债时,夫妻之间的责任又该如何认定?此案的裁判,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路: 其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双方为发起人设立非常有限公司的,如未能提出证据证明在公司登记设立时提交过夫妻个人财产分割的书面协议,则该公司应当认定为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其二,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个人财产独立于其家庭个人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例二:烟台鲁联集团公司非常有限公司与张作让允诺公司全面收购股权纷争裁定案

事例来源: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终238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张作让系鲁联公司股东,自2004年起张作让开始向鲁联公司履行认缴出资的缴付义务。截至2010年,张作让通过缴付现金和将股金分红转为总股本的方式实缴总股本共计元。2011年5月,张作让从鲁联公司离休,并办理了离休手续。鲁联公司章程中第七章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股权的退出和继承一、为保障公司资合与人合性质的统一性,在总公司注册资本不减少的原则下,股东调离总、子公司或因退休等不在现岗时,将股权退出。退出的股权由总公司以公积金收回或由其他股东受让。”。2015年6、7月份,张作让向鲁联公司提出退股申请,要求鲁联公司返还总股本,但鲁联公司未予答复。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张作让系鲁联公司股东,自2004年起张作让开始向鲁联公司履行认缴出资的缴付义务。截至2010年,张作让通过缴付现金和将股金分红转为总股本的方式实缴总股本共计元。2011年5月,张作让从鲁联公司离休,并办理了离休手续。2015年6、7月份,张作让向鲁联公司提出退股申请,要求鲁联公司返还总股本,但鲁联公司未予答复。现张作让为要求鲁联公司返还股金元并给付股金分红28800元诉至法院。另查明,根据鲁联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金融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显示,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该公司一直处于盈利状态。鲁联公司章程中第七章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股权的退出和继承一、为保障公司资合与人合性质的统一性,在总公司注册资本不减少的原则下,股东调离总、子公司或因退休等不在现岗时,将股权退出。退出的股权由总公司以公积金收回或由其他股东受让。二、股权退出依照下列明确规定:(一)、股权以其认缴出资额(含实缴出资、年度分红转入及金融资产变现后转增至本人的部分)退还。股东不得对公司经营中未变现的金融资产主张权利。(二)、年度内原则上不准许股权退出,特殊原因退出者,不参与本年度分红,但要承担总公司的亏损。(三)、股权退出程序:本人提出股权退出书面申请报总裁批准,经股东会通过。与董事局主席或其他受让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备工商登记注册变更时采用。调离、退休或公司清算手续办毕一年后,到财务部领取”。诉讼中,张作让放弃了要求鲁联公司给付股金分红28800元的诉讼允诺。

法院认为: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定,是公司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对公司、股东及相关人员具备约束力。本案中,鲁联公司为保障公司资合与人合的统一性,在注册资本不减少的原则下,公司章程对股东在符合相应条件时将股权退出事宜作出明确约定,股东因退休不在现岗时,将股权退出,由公司收回或由其他股东受让,并以认缴出资额退还。上述内容系公司股东真实意思表示,系公司对自我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条文和行政法律条文法规禁止性明确规定,合法有效。张作让在办理退休手续后,作为符合退出股权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章程明确规定退出股权,要求鲁联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返还股金,符合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亦未违反法律条文和行政法律条文法规禁止性明确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限鲁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作让股金元。

事例简评:依据资本维持原则,除非特殊情况,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的股权。目前,针对以下全称公司,我省《公司法》仅限于股东行使异议回购权时,公司有权回购自身股权,这属于法定回购情形。而对约定回购,公司法尚未有相关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股东之间通常会约定何种情况下,股东应该退出公司股权。那么,对这种约定的效力该如何认识?这种约定是否违反了资本维持原则,形成股东抽回出资?此案给我们提供了一种解决问题的思路: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定,是公司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对公司、股东及相关人员具备约束力。其二,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在符合明确规定条件时可以退股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退股”,系公司股东真实意思表示,系公司对自我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条文和行政法律条文法规禁止性明确规定,合法有效。

参考文献:

1.郭春宏  著:《公司章程:个性化设计与疑难释解》,法律条文出版社2014年版。

2.王军  著:《中国公司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

3.赵旭东 主编:《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 

下节预告

二、注册资本

(二)股东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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