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重点项目法律条文阐释】 公司法第一百八八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法律条文】
第一百八八条 以下简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注资本的出资,依前项成立以下简称公司交纳出资的相关明确规定继续执行。
金润庠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发售新股发售时,股东配售新股发售,依前项成立金润庠公司交纳预支的相关明确规定继续执行。
【评注】
本条是有关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明确规定。
一、股东会注资决议案是公司注资的大前提和此基础
公司注资是公司不光决议案事宜,在以下简称公司中要经代表者三分之一以内投票权的股东透过,在金润庠公司中要经主持会议的股东峭腹投票权的三分之一以内透过。公司未做出不合法有效率的注资决议案(股东以口头完全一致不置可否的仅限),所以股东或是别人向公司资本金投入资本金的犯罪行为无法判定为公司的注资犯罪行为,所资本金投入的资本金亦无法判定为公司的追加注册资本。
二、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独享注资优先选择认缴权
除全体人员股东梅塞县签订合同外,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无权优先选择依照实缴的出资比率认缴出资,金润庠公司股东不独享新注资本的优先选择认缴权。优先选择认缴权的修法目地是为保护股东的比率自身利益,避免因新股发售引致旧有股东的合法权益被 “溶化”。
三、公司股东配售注资交易额后,应按签订合同交纳注资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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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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