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公司(下列全称利程公司)在多年前实行了民营企业化改制(全部为对个人股东),为的是快速扩张,在无项目投资的情况下,股东讨论会下定决心,以公司管理费用的资本资本资产送股总股本并重新分配到各股东赠与,2012年11月,利程公司作了“借:资本资本资产2620多万元,贷:注册资本金资本2620多万元”的财务会计处置。 2013年7月,税务检查和组至利程公司检查和,当检查和员看见了前述财务会计处置时,利程公司工程部徐副经理立马拿出了国税发《税务总局有关民营企业化民营企业送股总股本和派红肿股征免税金税的通告》[1997]198第三章件(下列全称国税发[1997]198第三章件)的明确规定:“民营企业化民营企业用资本资本资产金送股总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重新分配,对对个人获得的送股总股本金额,不作为对拉维县,不征税税金税。”由于此类事宜很少遇到,检查和员便查阅了利程公司股东讨论会下定决心、被检查和本年度资本资本资产相关entitled户及财务会计处置凭证,推断,对照198第三章的明确规定此回售事宜似乎不涉及税金税的问题,但根据国税函《有关原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公有化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对个人股增值税金税后税金税》[1998]289号(下列全称国税函[1998]289号)对国税发[1997]198号已进行了补足说明:“《税务总局有关民营企业化民营企业送股总股本和派红肿股征免税金税的通告》(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资本资产金’是指民营企业化民营企业优先股折价发售收入所形成的资本资本资产金。将此送股总股本由对个人获得的金额,不作为增值税税金征税税金税。而与此不相吻合的其他资本资本资产金重新分配对拉维县部分,应当依法征税税金税。” 当执法人员再次打开利程公司资本资本资产entitled户后,看见账页上偏偏写的就是“优先股折价”,利程公司怎么可能发售过优先股呢?当执法人员在整理并分析获取的利程公司送股总股本事宜的原件时,看见利程公司会计报表上被检查和本年度年初的资本资本资产数近3000多万元,而赤字资本资产只有20多多万元,如此大的差异让执法人员感到蹊跷,遂往前上溯。就在被检查和本年度前两年的10月,利程公司做了如下财务会计处置:“借:赤字资本资产2350多万元,贷:资本资本资产——优先股折价2350多万元”,询问理由,徐副经理说明说这是公司董事会下定决心的,财务上只知道图伦区。 利程公司之所以做前述财务会计处置一是因为仅看见了国税发[1997]198第三章有关民营企业化民营企业用资本资本资产金送股总股本不征税税金税的明确规定,没有看见国税函[1998]289第三章件的补足说明;二是由于利程公司赤字资本资产银行存款很大,而资本资本资产银行存款很小,为的是逃避用赤字资本资产送股总股本带来的大额税金税,便在前两年的10月将管理费用赤字资本资产中的2350多万元预先“潜伏”到“资本资本资产——优先股折价”打埋伏,两年后见无人关注,便又火冒三丈转入了注册资本金资本。结果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利程公司不仅需继续税金税应缴纳的税金税,而且受到了增值税金税税金—倍的罚款。 链接:(1)新税:增加额有无按明确规定个税万分之一五的新税。
(2)国税发[1997]198号:民营企业化民营企业用留存收益送股对个人总股本,要明文禁止先重新分配再投资,个税股息税金20%;国税函[2009]285号、税务总局报告书2010年第27号doc 总局报告书2011年第41号国税发[2011]126号,(股权转让)
借:其他预付款(不能借赤字资本资产,侵害股东利益)
贷:母蒋氏税金-
(3)国税函[1998]289号:用资本折价或者股权折价送股对个人总股本不征税,用其余的资本资本资产送股对个人总股本需免交20%。
(4)国税发[1994]89号:上市公司发放优先股股息,按面值(非市价)个税20%。
(5)国税函[1997]656号:已重新分配挂帐但尚未领取的股息在宣告重新分配时免交税金税而不论何时支付
(6)国税发[1994]89号:外籍对个人从外商投资民营企业获得的股息税金免税。
国税发[2008]115号
总局报告书2013年第23号国税函【2010】79号
另外:资本资本资产涉及税收
1、接受现金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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