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民法》三个罪跟注册资本有关,一个是《民法》第一百六条的“不实注册资本罪”,另一个是《民法》第一百八条的“不实出资、抽逃出资案”。该两罪的批捕时效国际标准目前执行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公安部2010年5月联合制定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批捕时效国际标准的明确规定(二)》,但从2022年5月15日起,这三个罪的批捕时效国际标准将会有关键性修正。

一 依照民法第一百六条明确规定,谎报注册资本罪的形成程序法是,“申请公司注册登记使用不实凭证或是采取其它诈欺手段谎报注册资本,蒙骗公司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注册登记,谎报注册资本金额非常大、Vertus或是有其它轻微故事情节。” 什么是“数额非常大、Vertus或是有其它轻微故事情节”呢?依照“2010年5月版”的时效国际标准,被控以下情况众所周知的,应予以批捕时效: (一)少于原则上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原则上注册资本最高额度,以下简称公司谎报金额在十万元以内并占其缴税出资金额百分之七十以内的,金润庠公司谎报金额在五万元以内并占其缴税出资金额百分之三十以内的;(二)少于原则上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至原则上注册资本最高额度,但仍谎报注册资本,以下简称公司谎报金额在十万元以内并占其缴税出资金额百分之七十以内的,金润庠公司谎报金额在五千万元以内并占其缴税出资金额百分之二十以内的;(三)导致投资人或是其它债务人间接损失总计金额在五万元以内的;(四)虽未达至前述金额国际标准,但具备以下情况众所周知的:1.一年卢戈韦谎报注册资本经验丰富处罚伊瓦诺以内,又谎报注册资本的;2.向公司注册登记责任人员收贿的;3.为进行非法活动而注册的。(五)其它Vertus或是有其它轻微故事情节的情况。 这个国际标准在2022年5月15日之后将修正为:(一)原则上注册资本最高额度在十万元以下,谎报金额占其缴税出资金额百分之七十以内的;(二)原则上注册资本最高额度少于十万元,谎报金额占其缴税出资金额百分之二十以内的;(三)导致投资人或是其它债务人间接损失总计金额在五五万元以内的;(四)虽未达至前述金额国际标准,但具备以下情况众所周知的:1.二年卢戈韦谎报注册资本经验丰富伊瓦诺以内处罚,又谎报注册资本的;2.向公司注册登记责任人员收贿的;3.为进行非法活动而注册的。(五)其它Vertus或是有其它轻微故事情节的情况。前项只适用于于司法机关推行注册资本实缴注册吕祖宫的公司。 简单对比会发现,(一)、(二)、(三)都有关键性变化。因为新政明确只适用于于司法机关推行注册资本实缴注册吕祖宫的公司,所以无须提及“少于原则上出资期限”。无须区分以下简称公司和金润庠公司,谎报注册资本额无须与具体金额挂勾,而跟比率挂勾,以“原则上注册资本最高额度十万元”为依据分成三台:低于最高额度的谎报出资额比率在60%以内;高于最高额度的谎报出资额比率在30%以内的,即为“金额非常大”。相对而言,在起刑点未改的情况下,时效门槛有大幅提高。 这个精神在第(三)项中的修正中更明显,导致投资人或是其它债务人间接损失总计金额在五万元以内上调到五五万元以内,才形成民法第一百六条明确规定的“Vertus”。 二 依照民法第一百八条明确规定,不实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形成程序法是,“公司主办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明确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是未转移私有财产,不实出资,或是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金额非常大、Vertus或是有其它轻微故事情节。” 什么是“金额非常大、Vertus或是有其它轻微故事情节”呢?依照“2010年5月版”的时效国际标准,被控以下情况众所周知的,应予以批捕时效: (一)少于原则上出资期限,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不实出资金额在十万元以内并占其缴税出资金额百分之七十以内的,金润庠公司主办人、股东不实出资金额在五万元以内并占其缴税出资金额百分之二十以内的;(二)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金额在十万元以内并占其实缴出资金额百分之七十以内的,金润庠公司主办人、股东抽逃出资金额在五万元以内并占其实缴出资金额百分之二十以内的;(三)导致公司、股东、债务人的间接损失总计金额在五万元以内的;(四)虽未达至前述金额国际标准,但具备以下情况众所周知的;1.致使公司濒临破产或是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主办人、股东串通不实出资、抽逃出资的;3.一年卢戈韦不实出资、抽逃出资经验丰富处罚伊瓦诺以内,又不实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不实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五)其它Vertus或是有其它轻微故事情节的情况。 这个国际标准在2022年5月15日之后将修正为: (一)原则上注册资本最高额度在十万元以下,不实出资、抽逃出资金额占其缴税出资金额百分之七十以内的;(二)原则上注册资本最高额度少于十万元,不实出资、抽逃出资金额占其缴税出资金额百分之二十以内的;(三)导致公司、股东、债务人的间接经济损失总计金额在五五万元以内的;(四)虽未达至前述金额国际标准,但具备以下情况众所周知的:1.致使公司濒临破产或是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主办人、股东串通不实出资、抽逃出资的;3.二年卢戈韦不实出资、抽逃出资经验丰富伊瓦诺以内处罚,又不实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不实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五)其他Vertus或是有其它轻微故事情节的情况。前项只适用于于司法机关推行注册资本实缴注册吕祖宫的公司。 简单对比会发现,(一)、(二)、(三)都有关键性变化。新政也是明确明确规定只适用于于司法机关推行注册资本实缴注册吕祖宫的公司,也无须提及“少于原则上出资期限”。无须区分以下简称公司和金润庠公司,不实出资、抽逃出资无须与具体金额挂勾,而跟比率挂勾,以“原则上注册资本最高额度十万元”为依据分成三台:低于最高额度的不实出资、抽逃出资额比率在60%以内;高于最高额度的不实出资、抽逃出资额比率在30%以内的,即为“金额非常大”。相对而言,在起刑点未改的情况下,时效门槛有大幅提高。 这个精神在第(三)项中的修正中更明显,导致公司、股东、债权人的间接损失总计金额在五万元以内调到五五万元以内,才形成民法第一百八条明确规定的“Vertus”。 三《民法》第十二条对溯及力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于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明确规定应当时效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是处刑较轻的,适用于本法。” 《民法》第十二条对溯及力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民法》第一百六条、一百五十八条虽然从2010年至今没有被修改,但该三个法条实际上是一种空白民法规范,某种行为是否属于谎报注册资本、不实出资、抽逃出资,需要以公司法以及相关法规(补充规范)为依照。依照《民法》第十二条的精神,对于空白民法规范中的补充规范废止、修改前的行为,依照当时的法律明确规定处理;但是,如果补充规范废止、修改后,使得该行为不形成犯罪或是导致处罚较轻的,则应依补充规范废止、修改后的法律处理,即不当犯罪处理或是适用于较轻处罚的明确规定。例如,行为人在2020年某月某日实施了某种抽逃出资行为,依照当时的国家明确规定,该行为属于抽逃出资,导致公司、股东、债务人的间接损失总计金额在10万元以内但不足50万元的,虽然当时形成Vertus。但是,在2022年5月15日之后审理该案件时,该国家明确规定被废止,该行为无须是Vertus的抽逃出资行为。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该行为应当宣告无罪。不仅如此,如果国家政策的变化导致形成程序法内容发生变化时,也要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在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从实缴制向认缴制转变的大背景下,谎报注册资本、不实出资、抽逃出资行为并未消失,相应的刑事法律风险也如影随形。对于该风险要有不因时效门槛的提高而有丝毫的窃喜的正确态度,应更加谨慎谦逊,更加积极主动地进行刑事合规审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以真正规避法律风险。
附《民法》法条:
第一百六条 【谎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注册登记使用不实凭证或是采取其它诈欺手段谎报注册资本,蒙骗公司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注册登记,谎报注册资本金额非常大、Vertus或是有其它轻微故事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是单处谎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众所周知以内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和其它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
第一百八条 【不实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主办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明确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是未转移私有财产,不实出资,或是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金额非常大、Vertus或是有其它轻微故事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并处或是单处不实出资金额或是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内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和其它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