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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贴士通过7个事例为大家阐释认缴制下股东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有关法律条文信用风险。”认缴”决不等于”任缴“或”不缴“,股东未按明文规定本息交纳出资的,将分担一系列法律条文不良后果哦。
有关注册资本实缴制改认缴制后的系列难题撷取将暂就此结束,有任何难题请按variations方式联系我们哦!
1
向已出资股东分担法律条文责任
公司《章程》中明确明文规定了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每个股东都应负依照章程明文规定的期限本息交纳出资额的权利。股东能用汇率出资,也能用铜器、专利技术、土地所有权等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司法机关转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总金额出资。若股东以汇率出资的,应将汇率出资本息取走公司在银行开办的账户;若股东是以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的,应司法机关对出资的非汇率个人财产评估总金额,并办理其个人私有财产的转移相关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明文规定,若股东不依照章程明文规定交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本息交纳外,还应向已按时本息交纳出资的股东分担法律条文责任。
真实事例:李某时与刘某时、王某时股东出资纷争
【(2019)粤0305民国初年13204号】高等法院认为:有关两被告是否应向被告支付索赔款及索赔款的金额难题。嗣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明文规定,股东不依照第六款明文规定交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本息交纳外,还应向已按时本息交纳出资的股东分担法律条文责任。该案中两被告未按签订合同向第二人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已构成偿付,而有两被告的有关坚称,嗣后未予接纳。有关索赔款的金额……被告做为第二人的股东,向第二人交纳出资重寄生其原则上权利,被告提倡将其交纳的出资金额做为其经济损失金额,依据不足。但是,两被告未Ensisheim交纳出资,必然会对第二人的现金资金周转等经营情形导致负面影响,进而负面影响第二人股东的收益,势必会给被告导致一定经济损失,故嗣后结合本案合同的实际履行职责情形、原告的过失程度等综合因素,依照公正准则和隆兴准则予以来衡量,米洛韦区被告的经济损失总额为30万元。两被告应按其未实缴出资的比例分别分担索赔责任。
特别注意:提倡股东未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法律条文责任,前提是控告股东已经履行职责了出资权利。若我方没有履行职责自身的出资权利,则不独享控告的资格,最终会被高等法院驳回控告。公法中,控告股东没有履行职责或全部履行职责出资权利,也是常见的被告申辩理由。
真实事例:林某时与王某时、何某时股东出资纷争
【(2020)川0193民国初年8508号】高等法院认为……该案为股东出资纷争,被告为用优商贸公司的股东林某时,其诉讼请求性质为追究王某时、何某时的法律条文责任。依照上述法律条文明文规定,林某时追究王某时、何某时法律条文责任的前提是其自身已经履行职责了用优商贸公司章程签订合同的出资权利……故林某时未完全履行职责出资权利,何某时、王某时提出的申辩成立。林某时提出追究何某时、王某时未Ensisheim定出资的继续补足出资、索赔经济损失的责任,法律条文依据不足,嗣后未予支持。虽然何某时、王某时确有未按签订合同交纳出资的行为,但具体未出资的金额,已不负面影响该案处理结果,故不再审查。
2
届期未出资将面临权利限制
依照《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适用若干难题的明文规定(三)》第十六条明文规定,股东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或者抽逃出资,公司依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个人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高等法院未予支持。
真实事例:崔某、烟台恒基公司股东出资纷争
【(2021)鲁06民终2031号】高等法院认为:《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难题的明文规定(三)》第十六条明文规定:股东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或者抽逃出资,公司依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个人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高等法院未予支持……现无证据证明已履行职责了增资权利……据此上诉人就无法独享相应的股东权利,上诉人做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司法机关予以合理限制。
3
届期未出资将面临股东除名
依照《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适用若干难题的明文规定(三)》第十七条第一款明文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职责出资权利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交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交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高等法院未予支持。
真实事例:上海漕河泾公司与上海师大教苑公司股东出资纷争
【(2020)沪0104民国初年30565号】高等法院认为:该案系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纷争……漕河泾公司未交纳出资,师大教苑公司通知其限期交纳后仍未交纳,师大教苑公司据此作出除名决议。由此可见,案涉《临时股东会议决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条文、行政法规的明文规定,且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条文和公司章程明文规定,应属合法有效。需要说明的是,嗣后确认案涉《临时股东会议决议》的判决书生效后,师大科技公司应依照《临时股东会议决议》的决议事项及时交纳本应由漕河泾公司交纳的450万元出资。
这是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出资纷争诉讼中,很多股东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申辩理由,以期逃避出资、减少股东权利受损。这种做法缺乏法律条文依据。依照《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适用若干难题的明文规定(三)》第十九条第一款明文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申辩的,人民高等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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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外分担清偿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适用若干难题的明文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明文规定,当公司债务无法清偿时,公司的债权人可请求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分担补充索赔责任。
真实事例:王某时与张家港居美佳公司、黄某时等买卖合同纷争
【(2021)苏0582民国初年225号】高等法院认为:……对于被告提倡的由被告黄某时、陈某时、惠某时对居美佳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就居美佳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分担补充索赔责任,由于《居美佳公司章程修正案》载明黄某时、陈某时、惠某时分别应在2015年12月31日向公司缴付出资元,但三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缴付出资的金额,被告提倡被告黄某时、陈某时、惠某时在各自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居美佳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分担补充索赔责任,于法有据,嗣后予以支持。
5
股东出资权利加速到期
债权人要求股东分担补充责任的前提之一,是该股东届期未履行职责或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若《章程》签订合同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债权人以股东未履行职责出资权利要求分担责任的,高等法院不会支持。那这是否会让股东通过签订合同过长的出资期限,从而躲避责任分担?法律条文也考虑到了这一点,故明文规定了四种股东出资权利加速到期的情形。
1.破产加速
依照《破产法》第二十五条明文规定,人民高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管理人应要求该出资人交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故而,若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公司、债权人向人民高等法院申请公司破产的,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股东履行职责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出资的权利。在此情形下,不论公司章程明文规定的出资期限有多久,股东都应立即履行职责其出资权利。股东所补缴的出资,将做为公司个人财产向所有债权人进行公正清偿。
最高院公报事例:深圳佩奇公司与湖北银行宜昌南湖支行、华诚投资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纷争
【(2012)民申字第386号】最高院再审认为:……2.注册资重寄生公司对所有债权人分担民事责任的个人财产保障。在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情形下,如公司被裁定宣告进入破产程序,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高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管理人应要求该出资人交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的明文规定,做为股东的华诚公司应首先向佩奇公司补缴出资。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的明文规定,该补缴的出资应属于佩奇公司破产个人财产的组成部分,只能用于向佩奇公司所有债权人进行公正清偿,而不能向个别债权人清偿,否则就与《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人民高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明文规定相悖,侵害了佩奇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2.解散加速。
根据《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适用若干难题的明文规定(二)》第二十二条明文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交纳的出资应做为清算个人财产。股东尚未交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明文规定分期交纳尚未届满交纳期限的出资。公司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能提倡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分担连带清偿责任。
明文规定1、2点情形的法理在于,公司破产或强制清算后将终止存在,不可能再依照原定期限请求股东履行职责,如公司不能要求股东提前缴付出资,则为股东逃避出资权利大开方便之门,并进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正当利益。因此,一旦公司破产或强制清算,则视为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届至。
3.公司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高等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真实事例:张家港市奥贝尔公司与彭某时、陈某时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纷争
【(2020)苏0582民国初年11251号】高等法院认为: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条文保护。依照傲坤公司的公司章程,虽然被告彭某时、陈某时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到期,但傲坤公司做为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已经具备破产原因,尚未申请破产。在此情形下,对股东出资权利如不加速到期,将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故被告要求被告彭某时、陈某时对傲坤公司未清偿的债务分担补充索赔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嗣后予以支持。
4.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综上,在当前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框架内,股东司法机关独享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分担补充索赔责任的,人民高等法院将不会支持。但是,出现上述4种情形,债权人可提倡股东出资权利加速到期,对公司未清偿的债务分担补充索赔责任。
(来源:共携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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