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其原因,主要有三种:公司严重亏损、公司资本过多、解决出资纰漏、减低股东实缴压力、股份投资的快速拆解、公司并立、融资市场需求失败等。
正常来说,有承购市场需求的公司,一般都是旧有资本过多,对公司业务而言,资本过度余下,如继续保持旧有资本不变,则必然导致资本结晶在公司,造成空置和节约。
由于承购存在同比承购和相同比承购两种情况,相同比承购会直接突破公司成立时的股份Deoria,如只需经三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做出相同比承购决议案,实际上是以多数决形式改变公司成立时经主办人一致决所形成的股份构架,故对相同比承购,在全体人员股东或者公司章程另有签订合同仅限,应当由全体人员股东提议。
一、企业法人股东承购的民营企业税金税处置
以企业法人股东的身分承购,依照《税务总局有关民营企业税金税若干难题的报告书》(税务总局报告书2011年第34号)第九条第二项明确规定:“股份投资民营企业从被股份投资民营企业退回或增加股份投资,其获得的金融资产中,相等于如上所述出资的部份,应证实为股份投资归还;相等于被股份投资民营企业总计未相关股东和总计赤字资本资产按增加注册资本金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证实为股利税金;其余部份证实为股份投资金融资产受让税金。”
依照上述政策获知,企业法人股东承购或濒临破产归还的金融资产总共分为三个部份:
一部份是股份投资成本的归还,一部份是归还的股利税金,另一部份是股份投资金融资产受让税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企业税金税法》(国务院令第五十八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合条件的居民民营企业之间的股利、增量等合法权益性股份收益为豁免总收入,减免民营企业税金税。
所以,企业法人股东承购或濒临破产归还的股利税金减免民营企业税金税,其中只有第三部份股份投资金融资产受让税金才需要交纳民营企业税金税款。
二、企业法人股东承购的对个人税金税处置
如果是以企业法人股东身分进行承购,依照《税务总局有关对个人中止股份投资经营方式归还钱款征税对个人税金税难题的报告书》(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报告书)明确规定:“对个人因各种其原因中止股份投资、联合经营、经营方式密切合作等行为,从被股份投资民营企业或项目密切合作、被股份投资民营企业的其它股份投资者以及项目密切合作的经营方式密切合作人获得股份受让总收入、酬金、酬金、赔偿款及以其它规费归还的钱款等,均属于对个人税金税增值税总收入,应按照“财产受让税金”项目适用的明确规定计算交纳对个人所得税。应纳税税金额=对个人获得的股份受让总收入、酬金、酬金、赔偿款及以其它规费归还钱款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从上述文件可以得出企业法人股东承购,分回的金融资产扣除如上所述股份投资成本后的部份需要按“财产受让税金”计算对个人税金税。
对个人税金税没有区分超过的部份中是否属于被股份投资民营企业经营方式过程中形成的税收利润分到股东层面形成的股利性收益,这一点与民营企业税金税相同。
之所以没有加以区分,是因为股利性税金和财产受让税金适用的税率都是20%。但也有可能产生差异,比如被股份投资民营企业属于外商股份投资民营企业,其外籍对个人股东做承购或濒临破产时,分回的金融资产中对应的属于股利性的收益可以享受减免对个人税金税的优惠。相应在这种情况下,就要证实股利性质税金。
三、 企业法人股东承购的会计处置
企业法人股东承购,相应要进行账务处置。具体账务处置区分成本法核算和合法权益法核算:
(一)采用成本法核算时的处置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份股份投资退回、增加时的账务处置按实际收到的钱款(指总收入钱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下同),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退回、增加股份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份股份投资”科目,按已证实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股份收益”科目。
如果退回、增加的股份投资已提减值准备,也应同时结转;如果收到的为存货、设备等实物金融资产有进项税额且能够抵扣的,分录借方科目还需要作相应的增加。
(二)采用合法权益法核算的处置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份股份投资退回或增加时的账务处置:按实际收到的钱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股份投资的调整账户余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份股份投资——损益调整、其它合法权益变动”科目,按该项股份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份股份投资——成本”科目,按已证实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股份收益”科目。
如果退回或增加股份投资前因证实被股份投资单位其它合法权益变动有计入资本资本资产的相关金额,还应借记或贷记“资本资本资产——其它资本资本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股份收益”科目;如果相关股份投资退回或增加前已提减值准备,或者收到的金融资产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分录借方科目还需要作相应的增加。
如果合法权益法下按明确规定已证实递延税金税,证实退回或增加股份投资时应予转回,借记“递延税金税负债”科目,贷记“税金税费用——递延税金税费用”科目,或者借记“税金税费用——递延税金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税金税金融资产”科目。
四、被股份投资民营企业的税务处置
承购时,如果被股份投资民营企业用非货币性金融资产作为支付对价,则作为固定金融资产或无形金融资产清理,视同销售计征各项税收。
此行为相等于先把金融资产受让,然后再分配给股东。
如果以现金金融资产进行承购:该行为是股东之间的合法权益性交易行为,对被股份投资民营企业而言原则上不涉及民营企业税金税难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有关印发《有关执行〈民营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难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明确规定:按照《民营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民营企业为承购等目的,在公开市场上回购本公司股票,属于所有者合法权益变化,回购价格与所对应股本之间的差额不计入损益;税法明确规定,民营企业为承购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金融资产受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税金额中扣除,也不计入应纳税税金额。对民营企业为承购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会计处置与税法明确规定一致,无须进行纳税调整。
举例:钦光公司由A、B、C三个股东共同出资组建,注册资金100万元。其中A为企业法人,出资50万元,占比50%;B为企业法人,出资30万元,占比30%;C为有限公司,出资25万元,占比20%。C超出股份占比出资的部份5万元计入钦光公司的资本资本资产。
2019年8月份,股东C提出濒临破产申请。经A、B股东同意,同意其濒临破产申请,决定公司承购20万元,注册资本变更为80万元。经查,2019年8月底,钦光公司账务中,“资本资本资产-股份投资溢价”余额为5万元,“赤字资本资产”余额为5万元,未相关股东15万元,本年利润5万元。
有限公司股东濒临破产会计处置:
第一种情形:股东濒临破产税金金额低于其投入的计入“注册资本金资本”的金额。经A、B、C三股东商定,C获得濒临破产金额为18万元,产生濒临破产折价。首先冲减“股东C”对应的“注册资本金资本”,其次,低于“注册资本金资本”的折价部份,计入“资本资本资产-股份投资溢价”。
会计处置如下: 借:注册资本金资本–C 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8万元 资本资本资产-股份投资溢价 2万元
第二种情形:股东濒临破产税金金额大于其投入的计入“注册资本金资本”的金额,但小于其原始投入的金额。经A、B、C三股东商定,C获得濒临破产金额为22万元,产生濒临破产折价。首先冲减对应的“注册资本金资本”,超出部份,冲减“资本资本资产-股份投资溢价”。
钦光公司会计处置如下:
借:注册资本金资本–C 20万元 资本资本资产-股份投资溢价 2万元 贷:银行存款 22万元
第三种情形:股东溢价濒临破产。经A、B、C三股东商定,C获得濒临破产金额为40万元,产生濒临破产溢价。首先冲减“股东C”对应的“注册资本金资本”,然后依次冲减“资本资本资产-股份投资溢价”、“赤字资本资产”、“未分配利润”等科目。
钦光公司会计处置如下:
借:注册资本金资本–C 20万元 资本资本资产-股份投资溢价 5万元 赤字资本资产 5万元 未相关股东 10万 贷:银行存款 40万元
特别强调:
1、股东采取承购濒临破产的方式,无论溢价濒临破产还是折价濒临破产,影响的是公司股东的税收,对被濒临破产公司没有税费产生;
2、股东采取承购濒临破产的方式,在会计处置时,冲减“资本资本资产”科目金额时,只允许冲减“资本资本资产-股份投资(股本)溢价”部份,不得冲减其它项目;
3、股东采取承购濒临破产的方式,在会计处置时,对“资本资本资产”、“赤字资本资产”科目,最多冲减至零,但“未相关股东”可以冲减成负数;
4、股东采取承购濒临破产的方式,在会计处置时,不得冲减“本年利润”科目。
资料来源:IPO上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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