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lliamstown网《地税道》周刊,风险提示正坤地税
编者按
民营企业的存留投资收益主要就包括赤字资本资产和未重新相关股东,用赤字资本资产、未重新相关股东和资本资本资产减少注册资本,是民营企业常用的注资方式,特别是挂牌上市公司和拟挂牌上市公司更加常用。
再者通过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投资者的自信心;另再者,用存留投资收益和资本资本资产送股注册资本,能减低民营企业和股东的资金阻力。那么,用存留投资收益和资本资本资产送股资本应怎样展开地税处置呢?今天我们主要就从对个人税金税和民营企业对个人税金税视角展开了剖析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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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字资本资产送股资本征税对个人税金税,减免民营企业对个人税金税
赤字资本资产主要就包括原则上赤字住房资本资产金和任一赤字住房资本资产金三种,原则上赤字住房资本资产金按应缴利润率的10%抽取,总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能无须抽取;任一赤字住房资本资产金抽取比率由公司股东讨论会自定。赤字资本资产的作用主要就主要就包括填补净亏损、不断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方式以及减少公司资本。但原则上赤字住房资本资产金送股资本时,存留的原则上赤字住房资本资产金严禁多于送股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1)赤字资本资产送股资本征税对个人税金税
依照地税总局《有关企业化民营企业送股总股本和派红肿股征免对个人税金税的通告》(国税发[1997]198号)明确规定:企业化民营企业借助赤字住房资本资产金派红肿股归属于股利、增量物理性质的重新分配,对对个人获得的回购股份金额,应依照20%的税金税征税对个人税金税。同时,依照地税总局《有关赤字住房资本资产金送股注册资本征税对个人税金税问题的核准》(国税函[1998]333号),公司将从应缴利润率中抽取的原则上住房资本资产金和任一公积金送股注册资本,即该公司以赤字住房资本资产金向股东重新分配了股利、增量,股东再以抢得的股利、增量减少注册资本。因此,如果股东是对个人股东,对归属于对个人股东抢得并再资金投入公司送股注册资本的部分应依照“本息、股利、增量税金”项目征税对个人税金税。
(2)赤字资本资产送股资本减免民营企业对个人税金税
公司将从应缴利润率中抽取的原则上住房资本资产金和任一住房资本资产金送股注册资本,即该公司以赤字住房资本资产金向股东重新分配了股利、增量,股东再以抢得的股利、增量减少注册资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营企业自然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具备条件的住户民营企业间的股利、增量等合法权益性投资收益归属于豁免总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营企业自然律实行法规》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民营企业自然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所称具备条件的住户民营企业间的股利、增量等合法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住户民营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住户民营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民营企业自然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利、增量等合法权益性投资收益,不主要就包括连续持有住户民营企业公开发行并挂牌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获得的投资收益。因此,当被投资民营企业的赤字资本资产送股资本时,法人股东依照投资比率减少的部分注册资本免缴民营企业对个人税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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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重新相关股东送股资本征税对个人税金税,减免民营企业对个人税金税
(1)未重新相关股东送股资本征税对个人税金税
《地税总局有关进一步加强高总收入者对个人税金税征税管理的通告》(国税发[2010]54号)指出,应加强股利、增量税金征税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重新分配股利、增量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挂牌上市公司重新分配股利增量,应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对个人税金税的明确规定。加强民营企业送股注册资本和总股本管理,对以未重新相关股东、赤字资本资产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资本资产送股注册资本和总股本的情况,应依照“本息、股利、增量税金”项目,依据现行政策明确规定计征对个人税金税。即法规仅明确规定民营企业“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资本资产”送股注册资本时需缴纳对个人税金税。因此,对自然人股东而言,被投资民营企业的未重新相关股东送股资本的实质是先重新分配后投资,对个人股东应该缴纳对个人税金税。
(2)未重新相关股东送股资本减免民营企业对个人税金税
如果股东是法人或公司,被投资民营企业的未重新相关股东送股资本的实质也是先重新分配后投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营企业对个人税金税法》的明确规定,法人股东从被投资的住户民营企业应缴利润率抢得的股利和增量免缴民营企业对个人税金税。因此,未重新相关股东送股资本时,法人股东依照投资比率减少的部分注册资本免缴民营企业对个人税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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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资本资产送股资本的涉税处置
(1)“股票溢价”送股总股本减免对个人税金税
总股本溢价,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时,实际收到的款项超过股票面值总额的金额。股票溢价,是指股票市场价格高于面值或者每股净资产的金额。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针对每股净资产而言,股票溢价主要就包括总股本溢价。而资本溢价,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投资人的资金投入资本超过其注册资本的金额。
依照《地税总局有关企业化民营企业送股总股本和派红肿股征免对个人税金税的通告》(国税发〔1997〕198 号)的明确规定,企业化民营企业用“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送股总股本不归属于股利,增量物理性质的重新分配,对对个人获得的送股总股本金额,不作为对个人税金,不征税对个人税金税。以及《地税总局有关原城市信用社专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对个人股增值税金应纳对个人税金税的核准》(国税函〔1998〕289号)明确规定,地税总局有关企业化民营企业送股总股本和派红肿股征免对个人税金税的通告》(国税发〔1997〕198 号)中所表述的“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是指企业化民营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总收入所形成的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将此送股“总股本”由对个人获得的金额,不作为应税税金征税对个人税金税。并且国税发〔1997〕198号还特别强调:“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住房资本资产金重新分配对个人税金部分,应当依法征税对个人所税。”《地税总局有关进一步加强高总收入者对个人税金税征税管理的通告》(国税发〔2010〕54号)再次明确明确规定,对以未重新相关股东、赤字资本资产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资本资产送股注册资本和总股本的,要依照“本息、股利、增量税金”项目,依据现行政策明确规定计征对个人税金税。所以,对有限公司资本溢价送股实收资本,应当依照“本息、股利、增量税金”项目,按20%征税对个人税金税。
(2)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资本资产送股资本,减免民营企业对个人税金税
依照《地税总局有关贯彻落实民营企业自然律若干税收问题的通告》(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明确规定:被投资民营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资本资产转为总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民营企业的股利、增量总收入,投资方民营企业也严禁减少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基于此明确规定,公司以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资本资产送股总股本,投资民营企业不作为民营企业对个人税金税的应税或豁免总收入处置,因此,对投资双方而言不存在民营企业对个人税金税缴纳及扣缴问题。即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资本资产转为总股本在地税上不确认总收入也不缴纳民营企业对个人税金税,更不能增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
(3)不能送股资本的资本资本资产若送股需缴民营企业对个人税金税
依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个别类型的资产在持有期间产生的增值暂时计入了资本资本资产,从属性上归属于“未实现投资收益”,增值部分待资产处置即投资收益真正实现时方能确认损益,在资产处置前,不能送股资本。若民营企业将其展开了送股资本,事实上是将相应的资产处置投资收益提前予以了确认,并用之送股了资本,自然需要缴纳民营企业对个人税金税。
第一种情形
采用合法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合法权益的其他变动产生的资本资本资产,严禁送股资本,若民营企业用于送股资本,应缴纳民营企业对个人税金税。
依照《民营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明确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合法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合法权益的其他变动,民营企业按持股比率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计入资本资本资产,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合法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率转入当期损益”,可见该项资本资本资产是不能送股资本的,只能在处置时转入投资收益,计入股权转让税金缴纳民营企业对个人税金税。
第二种情形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产生的资本资本资产,严禁送股资本,若民营企业用于送股资本,应缴纳民营企业对个人税金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会计问题征询函〉的复函》(会计部函[2008]50号)明确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合法权益(其他资本资本资产)。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明确规定前,上述计入其他资本资本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暂严禁用于送股股份;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投资收益,暂严禁用于利润率重新分配。”明确规定,该项资本资本资产应直接计入所有者合法权益(其他资本资本资产)。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明确规定前,这部分差额暂严禁用于送股资本。
第三种情形
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产生的资本资本资产,严禁送股资本,若民营企业用于送股资本,应缴纳民营企业对个人税金税。
依照《民营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明确规定,该项资本资本资产应于处置该投资性房地产时转入当期损益,故严禁用于送股资本。
第四种情形
金融资产重分类时的差额产生的资本资本资产,严禁送股资本,若民营企业用于送股资本,应缴纳民营企业对个人税金税。
依照《民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明确规定,在该金融资产被处置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在金融资产被处置前严禁送股资本。
总结:民营企业借助存留投资收益和资本资本资产送股资本,应视具体情况按税收法规的要求展开地税处置,若处置不当,就会给民营企业和股东带来地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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