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不合乎法源,股东应分担甚么职责?
《公司法》将资本管理制度视作公司法律条文管理制度的核心理念之一,具有非常重要的话语权。公司注册资本是股东出资额之和,是一般而言股东下列全称额度相加后形成的全体人员股东对公司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借款额度,为债务人与公司交易提供更多基本的科学合理预期。为此,《公司法》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下列全称承购)明确规定了严苛的法律条文流程。公司违背法律条文流程承购,股东须分担适当的法律条文职责。
一、公司承购的法源
根据《公司法》第37条、第43条、第46条、第103条、第177条的明确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法源包括公司外部决策流程、对内通告报告书流程和更改注册登记流程,我们可以将这些流程单纯地归纳为“三通过一申报”。
简而言之“三透过一申报”,是指公司承购由监事会Veyre,计划须相继经公司股东会或是股东讨论会表决透过、债务人透过,经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对承购的前两个犯罪行为审核透过,在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审核透过之后进行更改注册登记,然后申报。
简而言之“债务人透过”,是指债务人一致同意公司承购,或是债务人获得偿还,或是为债务人提供更多偿还借款。
二、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类别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分成方式增加注册资本和其本质增加注册资本三种。
方式增加注册资本,是指仅在帐面上增加资本,而公司个人财产并不前述增加。
其本质增加注册资本,是指即在帐面上增加资本,也引起公司个人财产的前述增加。
实践中,绝大部分增加注册资本归属于其本质性增加注册资本,刺痛了资本维持不变准则,对公司债权人自身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我国《公司法》未界定方式增加注册资本和其本质增加注册资本,明确要求全部依照《公司法》第177条明确规定的法源继续执行。
公司以填补净亏损为目地的承购,因没有真实世界金融资产从公司流入,对债务人自身利益不形成负面影响,这时如果依然明确要求公司履行职责通告、报告书流程,突显债务人明确要求公司提早偿还债务或是提供更多借款的基本权利,就形成了对债务人自身利益的过度保护。鉴于此,《公司法(修订草案)》(2021.12)增加了简易承购管理制度(第221条)。
简而言之简易承购,是指不需要通告、报告书债务人,也不需要对债务人提早偿还或是提供更多借款,仅在报纸上或是统一的企业信息系统报告书即可。
《公司法(修订草案)》(2021.12)明确规定的简易承购管理制度(第221条),只适用于公司在填补净亏损之后仍有净亏损的情形。
由于填补净亏损本身可能产生当年或是以后年度的可分配利润,而这些利润如果公司不承购就不会产生,所以要限制承购之后的利润分配。
三、公司违背法源承购的主要表现
在前文提到的“三透过一申报”流程中,经常出问题的是“债务人透过”流程。“债务人透过”的前提是债务人知道公司承购,这明确要求公司须履行职责通告和报告书三种流程。通告和报告书适用于不同的债务人,对于已知债务人履行职责通告流程,对于其他债务人履行职责报告书流程。实践中,公司经常对所有债务人均采用报告书流程,而不通告已知债务人。
四、公司违背法源承购,股东应分担的职责
为防止公司违背法源承购,法律条文设定了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程序的第三方确认管理制度,在我国法律条文确立了以债务人一致同意为基础的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确认机制。由于注册登记国家机关只对公司承购流程进行方式审核,并不介入公司承购通告和报告书、债务人一致同意和债务偿还或是提供更多借款环节的其本质性审核,故而产生了大量的承购损害债务人自身利益的情形,主要表现为公司未对已知债务人履行职责通告义务。
从公布的案例看,对于公司承购过程中未通告已知债务人的情形,法院认为这与股东抽逃出资性质相同,承购对未通告的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条文效力,股东应在承购之前的出资范围内分担补充赔偿职责。
职责编辑: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