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未通告负债人,谁来对负债人担责?
2017年10月,陈某、刘某分别向埃德公司账户提款40多万元、30多万元,附注为注册资本金。刘某提款30多万元,附注为股权投资款。2018年9月,埃德公司做出股东会决议案,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从100多万元增加至70多万元,股东刘某增加出资30多万元。后公司刊登公告,并向注册登记机关开具公司负债已提供借款的说明后,进行了税务变更注册登记。客运公司是埃德公司的负债人,双方曾因客运全权华海成讼。2018年6月,高等法院维持原判埃德公司支付客运公司税款41万多元及酬金。因无N4891F财产,2019年1月,高等法院判决就此结束案件本次执行流程。
后客运公司控告埃德公司四名股东,理由是,埃德公司在承购流程中未通告未知负债人,股东侵害了客运公司的利益,要求陈某、刘某、刘某分担相应的索赔职责。刘某则坚称,承购流程虽然存在纰漏,但其并未实际拿取出资。
二审高等法院未支持客运公司的诉请;二审高等法院判刘某在承购30多万元范围内对客运公司分担补足索赔职责,陈某、刘某对刘某负债分担连带职责。后陈某提出申请重审,安徽省高院否决了刘某的重审提出申请。
检察官说法
翟七宝 省高等法院一庭兵额检察官、综合室主任
公司承购但未通告未知负债人,股东是否需要对负债人担责?
法律及有关判例并无明文规定。但是,公开审判实践中已基本形成了相对统一的认识,尤其是,《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新闻稿》近年来曾先后刊载北京和安徽高等法院开审的四篇事例,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裁判员孔径。
①北京平野集团非常有限公司诉安徽博恩世塔高科非常有限公司、陈小平等保险华海案件
(2017年第11期 )
裁判员全文摘录:公司承购时未司法机关履行职责通告未知或其经的负债人的义务,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其在承购过程中对苏朗通告的行为维奈县的,当公司承购后无法偿还承购前的负债时,公司股东应就该负债对债权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
②安徽梁溪区风电非常有限公司诉北京广力股权投资管理非常有限公司、丁炟焜等保险华海案件
(2018年第12期 )
裁判员全文:注册资本作为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基础,亦是公司对外分担民事职责的借款。注册资本的不当增加将直接影响公司对外偿债能力,危及负债人的利益。公司在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届满前,作出承购决议案而未司法机关通告负债人,免除了股东认缴但尚未履行职责的出资义务,侵害了负债人利益。负债人控告请求股东对公司负债在承购范围内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增加注册资本决议案之日起10日内通告负债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负债人自接到通告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告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负债或者提供相应的借款。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承购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流程。公司未履行职责上述通告义务的,将导致负债人丧失要求公司清偿负债或者提供借款的权利。基于此,最高高等法院新闻稿确立了上述裁判员规则,对承购时未被通告的负债人以相应救济。
本案争议在于,公司承购虽然未通告负债人,但在承购股东没有实际拿取出资的情况下,承购股东还是否需要对未知负债人担责?
有观点认为,承购股东未拿取出资时,公司职责财产并未增加,公司偿债能力并未下降,因而未侵害公司负债人利益。
我们认为,公司承购对负债人影响甚巨,承购股东拿取出资,将导致公司净资产增加,等同于股东优先于负债人收回所投入的资本。而承购股东即便未拿取出资,但其对公司的股权投资性质已由股权转为债权,等同于股东可以与负债人同一顺位获得清偿,变相增加了公司对负债人的职责财产。此时,也应当通告未知负债人并给予相应保护。
另外,埃德公司在承购时不仅通告流程存在严重纰漏,而且未司法机关编制财产清单及负债表,由于埃德公司的会计账簿已经遗失,仅凭刘某提交的银行流水,无法当然得出刘某未从公司拿取财产的结论。埃德公司的违法承购行为,对客运公司实现债权造成了实际侵害,而刘某作为承购股东,其违法承购行为亦产生了和股东抽逃出资一致的法律后果,应当分担相应的赔偿职责。案涉股东会决议案系由三股东共同作出,故陈某、刘某对承购股东刘某的负债应当分担连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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