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将公司注册登记资本实缴制改成了认缴制。《公司法》第二十一条明文规定:“以下简称公司的注册登记资本为在公司注册登记登记国家机关注册登记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条文、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决定对以下简称公司注册登记资本实缴、注册登记资本最低额度另有明文规定的,从其明文规定。”这一明文规定是公司注册资本管理制度由原来的实缴制变为了认缴制的法律条文依据。所以接踵而至就有譬如认缴时限和数额怎样签订合同、怎样更改、债务人能否明确要求已认缴但尚未即将到期的股东偿还等难题。
公司注册登记资本实缴制改成了认缴制已过了八年半之久,但接踵而至的法律条文难题并没有引起一些民营企业足够的重视,在认缴资本的预设和交纳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法律条文风险,责任编辑拟从股东出资认缴时限及数额的确认、股东认缴出资即将到期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条文不良后果、公司怎样对认缴出资数额及时限展开更改、债务人提起民事诉讼时与否可以明确要求认缴出资但未即将到期的股东分担责任和公司托管或破产时对未即将到期认缴出资怎样处理这五个难题依照旧有法律条文明文规定展开导出。
一、股东出资认缴时限、数额假如怎样确认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首款明文规定:“股东应按时本息交纳公司章程中明文规定的各别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汇率出资的,应将汇率出资本息取走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开办的账户;只以汇率财产出资的,应未登记其私有财产的转移相关手续。”该条只是明文规定公司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中对认缴时限及数额加以签订合同,仍未对认缴时限及数额是谓条明确明文规定。
2014年2月7日,在《公司法》修改后不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又批准了《注册登记资本注册登记吕祖宫度改革计划》。该计划明文规定:“实行注册登记资本认缴注册登记吕祖宫。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值或者主办人认购的股本总值(即公司注册登记资本)应在诺泽鲁瓦县管理国家机关注册登记登记。公司股东(主办人)应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限等独立自主签订合同,并记述于公司章程。”该计划再进一步明确了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限属于独立自主签订合同专业领域。
从以上明文规定可看出,《公司法》等法律条文仍未对股东出资认缴时限及数额作出明确明文规定,而是由公司股东独立自主签订合同,股东应将认缴时限及数额记述于公司章程,并通过信息申报系统向社会申报。
所以,股东具体假如怎样签订合同呢?认缴数额多少、时限一般说来对民营企业与否没有影响呢?假如认缴数额过小、时限定的太短,外间会质疑公司的经济实力,而消弭外间的合作、交易主动性,导致民营企业信用级别的降低,从而对公司的信誉度产生负面影响。假如认缴的数额极重,即将到期无法落空,那股东就必须在承诺认缴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人分担补充索赔责任。股东认缴数额及时限应适当,要依照公司实际情况定出。
二、股东认缴出资即将到期不覆行出资义务的法律条文不良后果
出资认缴制中,股东应按时本息交纳公司章程中签订合同的各别所认缴的出资额。假如违背该条明文规定,公司股东应分担相应的法律条文不良后果。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明文规定:“股东不按照第六款明文规定交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本息交纳外,还应向已按时本息交纳出资的股东分担违约责任。”因此,股东认缴出资即将到期却不履行的,不仅应向公司本息交纳,而且还应向已按时本息交纳出资的股东分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难题的明文规定(三)》第十三条首款明文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股东认缴出资即将到期却不履行的,公司或其他股东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明确要求该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此时该股东的出资责任额度应以该股东认缴的出资为限。
三、公司怎样对认缴出资金融和时限展开更改
(一)公司怎样对认缴出资数额展开更改
公司对认缴出资数额展开更改,主要体现在减资和增资两个方面。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明文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登记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自作出减少注册登记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务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明确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因此,公司减少认缴出资,应经由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并在法定时限内通知公司债务人或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明文规定:“以下简称公司增加注册登记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以下简称公司交纳出资的有关明文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登记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交纳股款的有关明文规定执行。”公司增资时,应严格依照《公司法》的有关程序展开,非经法定程序对公司认缴出资数额及时限更改的行为无效,公司应将其恢复至更改前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注册登记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明文规定:“公司增加注册登记资本的,应自更改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更改注册登记登记。公司减少注册登记资本的,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更改注册登记登记,并应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登记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另外,公司增资或减资,必然引起公司章程记述的法定事项的变化,此时必须依法向公司注册登记登记国家机关办理更改注册登记登记。
(二)公司怎样对认缴出资时限展开更改
依照上文,《公司法》仍未是谓条明确明文规定认缴出资时限,而是明文规定公司股东应对其出资时限等事项独立自主签订合同,并记述于公司章程。公司此时若要更改认缴出资时限,只需要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出资时间事项即可实现。但是应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注册登记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中明文规定的公司注册登记登记事项并不包括出资时限,因此,应依照第三十六条明文规定,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国家机关备案。但需要注意的是,更改后的认缴出资时限应适当,应与公司实际情况相符合,同时不得给债务人行使债权请求权带来障碍。
四、债务人提起民事诉讼时与否可以明确要求认缴出资但未即将到期的股东分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难题的明文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三款明文规定:“公司债务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分担补充索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分担上述责任,其他债务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款明文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首款或者第三款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主办人与被告股东分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主办人分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第四款明文规定:“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首款或者第三款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首款明文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十九条第三款明文规定:“公司债务人的债权未过民事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明文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的明文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分担索赔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上述法律条文明文规定可以看出,当债务人提起民事诉讼时,当然可以明确要求认缴出资但未即将到期的股东分担责任,此时该股东的认缴出资全部视为已即将到期。
五、公司托管或者破产时对未即将到期认缴出资怎样处理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明文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明文规定而解散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托管组,开始托管。”即公司解散时,应成立托管组,托管公司资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难题的明文规定(二)》第二十二条明文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交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托管财产。股东尚未交纳的出资,包括即将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和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八十条的明文规定分期交纳尚未届满交纳时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主办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分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托管组在托管时,应将股东尚未交纳的出资作为托管财产。股东尚未交纳的出资,包括即将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和分期交纳尚未届满交纳时限的出资。若托管财产足够清偿债务,则无需宣告公司破产;若托管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应依法宣告公司破产。
结束语
在注册登记资本认缴制中,一方面股东投资设立公司变得更加方便灵活,但另一方面也给投资者带来了诸多法律条文难题。希望广大投资者等理性地看待和运用注册登记资本认缴制,从而规避风险,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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