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记注册资本≠股权转让计税成本!!!
齐精智律师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谓的股权原值就是股权计税成本。齐精智律师提示在自然人转让股权时,(转让收入﹣股权原值)×20%=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但股权原值并不等于股权所对应的注册资本。
本文不追浅陋,分析如下:
一、 股东认缴出资≠股权原值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布《股权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股权原值,按照以下方法确定:4.自然人股东未缴足资本的部分不得计入股权原值。
2、《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个人股东资本未缴足部分不得计入股权计税成本。
二、股东实缴出资=股权原值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股权原值,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初始投资股权原值,是自然人股东按章程或者投资合同、协议约定向被投资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金额,包括:1.自然人股东在初始投资、增资扩股时,实际投入被投资企业计入“实收资本(股本)”的金额。
三、股栋实缴出资+实际出资额大于约定份额而计入“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的金额=股权原值
自然人出资或者增资时,实际出资额大于约定份额而计入“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的金额,在股权转让时也计入股权原值。
1、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自然人股东取得的
股权原值,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初始投资股权原值,是自然人股东按章程或者投资合同、协议约定向被投资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金额,包括:2.实际出资额大于约定份额而计入“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的金额。
2、《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股权计税成本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入股时按章程、合同、协议约定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持有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及相关税费。
自然人股东取得股权的计税成本,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股东初始投资取得股权的计税成本,是股东按章程或者投资合同、协议约定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包括自然人股东在初始投资、增资扩股时实际投入企业的计入“实收资本”(股本)的金额,实际出资额大于约定份额而计入“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的金额,以及债转股过程中债权人实际交换对价大于“实收资本”、“股本”而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等。个人股东资本未缴足部分不得计入股权计税成本。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转增额不计入股权计税成本。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综上,工商登记注册资本≠股权转让计税成本。
齐精智律师,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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