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注册资本金、迁移股权,股东就能获得成功躲避负债了吗?
我国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个别股东(主办人)未司法机关履行职责出资权利便受让股权,甚至还透过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形式,企图躲避分担公司负债,极大损害了债务人的利益。如果股东未履行职责全数出资权利即受让股权,公司也进行了承购,下周公司没有N4891F的个人财产偿还负债,原股东就能获得成功脱逃了吗?答案是:“当然不是!”下面小贴士将透过一则真实事例,来为大家传授:当债务人遇到以上这种蓄意躲避负债的情况时,应当如何申诉。
事例
青岛某航运公司与S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订下了《物流业客运全权合同书》,约定S公司委派青岛某航运公司办理客运全权销售业务。2017年10月13日至2018年3月3日期间,S公司透过开具《沿海物流业货物装运委派书》的形式委派青岛某航运公司代理服务了27票销售业务,产生客运全权费用共计元。因S公司未全数支付上述钱款,青岛某航运公司向二审高等法院提起诉讼。二审高等法院经该案确认了前述,并维持原判S公司保险费青岛某航运公司客运全权费元及酬金。该裁决已施行。因S公司未履行职责施行裁决所确定的权利,此案进入强制继续执行。在继续执行操作过程中,因S公司无N4891F的个人财产,青岛某航运公司亦未提供更多可继续执行的个人财产蛛丝马迹,二审高等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判决就此结束本次继续处理程序。2020年7月31日,青岛某航运公司向二审高等法院申请,允诺高等法院新增李某时为举报人。李某时提出继续执行提出异议之诉,允诺高等法院不新增此为举报人,不对S公司卢戈韦负债分担责任。
二审高等法院认定事实:S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10日,注册资本100多万元。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屯佃、于某。屯佃认缴出资60多万元,于某认缴出资40多万元。2015年3月18日,S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为500多万元,屯佃认缴出资460多万元,占股92%,于某认缴出资40多万元,占股8%。2015年6月26日,于某将其所持的S公司8%的股权受让给李某时,屯佃将其所持的S公司42%的股权受让给李某时。屯佃和于某在2015年6月26日受让股权以后均未实缴出资。2018年3月7日,S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至100多万元。屯佃认缴出资55多万元,占股55%,李某时认缴出资45多万元,占股45%。2018年3月26日,屯佃将其所持的S公司55%的股权受让给马某,李某时将其所持的S公司45%的股权受让给马某。回售后,马某成为S公司唯一股东和紫苞人,认缴出资100多万元。据查,李某时没有任何向S公司出资的记录。
二审高等法院认为,李某时做为公司股东若非S公司对青岛某航运公司应负负债尚未偿还,仍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且未能提供更多充分的有效证据证明S公司或其本人在承购操作过程中透过必要的形式通告了青岛某航运公司,致使青岛某航运公司形成于承购以后的债务人在承购后无法债券所持人,应在承购金额范围内对青岛某航运公司无法债券所持人的负债分担补充偿还责任。李某时做为S公司原股东,在承购时已尽到合理的通告权利,且未司法机关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即很少公司注册资本金、受让股权,司法机关新增李某时为举报人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高等法院司法机关驳回了李某时的诉讼允诺。李某时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高等法院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公司承购必须要通告债务人。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个人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增加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告债务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务人自接到通告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告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偿还负债或者提供更多相应的担保。”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承购时的通告权利,如果负债人S公司承购以后没有通告债务人青岛某航运公司,致使债务人的债务人于负债人承购后无法偿还的,应当在承购金额范围内,对债务人无法债券所持人的负债分担补充偿还责任。
二、股东未司法机关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即受让股权,可以司法机关新增此为举报人。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民事继续执行中变更、新增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做为举报人的公司,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施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负债,其股东未司法机关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即受让股权,申请继续执行人申请变更、新增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分担连带责任的主办人为举报人,在未司法机关出资的范围内分担责任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务人可以允诺未履行职责或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负债无法偿还的部分分担补充赔偿责任。李某时做为公司原股东在承购时已尽到合理的通告权利,且未司法机关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即增加公司注册资本金、受让股权,债务人青岛某航运公司可以司法机关申请新增此为继续执行案件的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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