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上看,
《合资经营民营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非常有限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由一般合资经营人和非常有限合资经营人共同组成,一般合资经营人对合资经营民营企业负债分担无穷控股股东,非常有限合资经营人因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资经营民营企业负债担责。”
“第十五条 成立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应具备以下前提:
(一) 有六个以内合资经营人。合资经营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具备全然行为潜能潜能;
(二) 有口头合资经营协定;
(三) 有合资经营人认缴或是前述缴交的出资;
(四) 有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的中文名称和制造门面;
(五) 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它前提。”
“第十五条 合资经营人应依照合资经营协定签订合同的出资形式、金额和缴交时限,履行出资义务。”
因而,《合资经营民营公司法》论述的均是“出资”,未论述“注册资本”。
二、从营业执照上看,
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的注册登记上,论述的是“认缴出资额”;公司的注册登记论述的是“注册资本”。
因而由此可知,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出资额左右同于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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