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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新税暂行法规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境书立、归依本法规所列出凭据的基层单位和对个人,都是新税的课税特留分(下列全称税款),应依照本法规明确规定交纳新税。
第三条 下列凭据为应课税凭证: 1.采供、研磨总包、建设项目承揽、对个人财产出租、客货运输、物流配送看管、银行贷款、对个人财产保险、技术合约或是具备合约物理性质的凭据; 2.房屋产权迁移书据; 3.营运簿册; 4.基本权利、许可照; 5.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确认课税的其它凭据。
附带:新税土地税所得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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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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