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北京市高级人民高等法院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全省高等法院涉外公开审判工作全会纪要法〔2019〕254号》,向前段时间的法律界资金投入了备受瞩目手榴弹,引发广为的高度关注。
里头有关各条文的裁决和修正的提议,我看见两条有关承购的阐释,公司法明确规定:
公司严禁全面收购本公司股权。
但,有以下情况众所周知的仅限: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所持本公司股权的其他公司分拆;
(三)将股权用作定向增发或是定向增发;
(四)股东因对股东讨论会做出的公司分拆、并立决议案卢图吉诺区,明确要求公司全面收购其股权;
(五)将股权用作切换挂牌上市公司发售的可切换为优先股的公司国债;
(六)挂牌上市公司为为保护公司商业价值及股东合法权益所须要。
公司因第六款第(一)项、第(二)项明确规定的情况全面收购本公司股权的,应经股东讨论会决议案;
如果股东讨论会表决通过了,能进行承购增发股权,这个是公司法全力支持的。
但,还有更重要的:
承购本身较为脆弱,所以承购流程非常复杂:
我们两个两个讲。
第二个是招开股东讨论会,公司法第38条明确规定,股东讨论会行使职权以下行政权:blablaba,其中有两条:
对公司减少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案。第42条明确规定:举行股东讨论会全会,应于举行前15日通告全体人员股东,股东应对所决议案的事宜的下定决心弄成全会历史纪录。出席全会的应在全会历史纪录上亲笔签名。
同时,承购还牵涉到修正公司章程,公司法,44条明确规定,有关减少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案,公司的分拆,并立,解散或是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案,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的股东通过。
第二个,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明确规定》第十五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明确规定的流程,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应达到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
再验资一次,同时还不能乱减,但这个最低限额还是有点低。不过承购花点钱。
第三,通告或公告债务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公司应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案之日起十日内通告债务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务人自接到通告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告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明确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是提供相应的担保。”
这是对债务人的为保护为出发点。目标公司未完成承购流程的,目标公司严禁增发股权。另外还有明确规定,目标公司有能力增发股权,且不会造成资产损失,不影响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的实现。
言外之意,我如果搞承购,偿债能力影响应该是不大的。不然没事给自己挖坑?
中间有两个需要我们思考的:
如果公司吗要承购,那么吗是因为还不起钱吗?公司的法务不傻吧?
对于公众公司,举行股东讨论会成本还有编制财产清单的成本也需要考虑的,中间还有税的问题。还有修正章程,大家肯定要吵架的吧?
至于流程这么复杂,而且沟通成本这么高,公司基本考虑了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了吧?
最重要的一点:公司以承购为目的的股权增发。这个逻辑上有两个微妙的关系:增发股权了,必然会承购,这个承购是股权增发的结果,而不是目的。
如果公司股东讨论会说的是因为市值管理,或其他原因,而不是承购为目的进行股权增发。债务人要怎么办?之前保障措施是不是就无法执行了?因为目的不是承购,而是市值管理,但操作结果是一样的。
这就较为尴尬了。
当然,这只是一点想法。反正我总觉得哪里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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