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莉辩护律师 黎吟辩护律师
资本原则上、资本维持和资本确认是《公司法》的五大基本准则,即使《公司法》将注册资本修改为了所夺制,该五大准则仍并无改变,而所夺制度下只是将资本权利交予了股东自由确认。基于该五大准则,在公司设立或经营方式操作过程中所确认的所夺注册资本,视为股东对出资的承诺,在确认的所夺时限到来时股东须要按照认缴金额展开实际出资。实践中,很多公司将注册资本所夺时限明确规定的极短或所夺注册资本较大,在公司经营方式操作过程中可能存有步入托管了而所夺时限未期满或股东实缴出资后展开了抽逃,那么公司托管时注册资本未Caquet的,股东与否需展开开户?
一
事例导入
事例来源:(2019)京0108民国初年59456号
此案概要:A公司系B公司股东,公司章程明确规定A公司所夺出资580多万元,出资时限为2012年11月2日。A公司于2011年4月8日实缴了200多万元,后以其对B公司的债务人另加了100多万元的股权出资款,尚余280多万元出资款皮厄县。
2018年6月,高等法院判决立案B公司强制性托管案,并选定了托管组。托管组在工作期间发现A公司注册资本未Caquet的情况向其来函明确要求交纳,但A公司未向托管组交纳。同时B公司无对内债务。
二审高等法院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二)》第二十一条首款明确规定:“公司退出时,股东仍未交纳的出资均应做为托管个人财产。股东仍未交纳的出资,包括即将到期缴税未缴的出资,和依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七五条的明确规定分期付款交纳仍未期满交纳时限的出资”。《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一条首款明确规定“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公司或是其它股东允诺Behren公司司法机关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该案中,B公司已步入强制性托管流程,托管组明确要求A支付仍未交纳的出资款280多万元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正当理由,应当予以全力支持。股东仍未交纳的出资均应做为托管个人财产,由托管组司法机关分配。
二
辩护律师分析
根据《公司法判例(三)》第十一条的明确规定,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公司或是其它股东允诺Behren公司司法机关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此条明确规定的股东出资权利为原则上权利,在公司正常经营方式操作过程中和步入托管流程后,均应履行职责该权利。实践中,有的是股东指出因公司不存有对内债务,因此并不存有因未本息交纳注册资本而导致其它债务人人损失的情形,在我辈况下对于未交纳的注册资本就无需另行交纳。但根据《公司法判例(二)》第二十一条首款明确规定:“公司退出时,股东仍未交纳的出资均应做为托管个人财产。股东仍未交纳的出资,包括即将到期缴税未缴的出资,和依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七五条的明确规定分期付款交纳仍未期满交纳时限的出资”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明确规定,“股东仍未交纳的出资被认定为托管个人财产,托管个人财产在清偿债务后仍有剩余的,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因此,即使在公司不存有对内债务的情况下,对于未出资的部分,其它股东也有权展开分配,因此,步入托管流程后,无论公司与否存有对内债务,未本息交纳的出资均应做为托管个人财产,而未本息交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对于未出资部分展开交纳。
实践中,在步入托管流程后需要股东开户出资的情况通常分为两类:
1.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出资时限未期满
《公司法》将注册资本修改为所夺制后,大部分公司约定的出资时限均极短,其中股东所夺时限在30年后的非常普遍。因此,实践中经常出现公司已步入托管流程,而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所夺出资时限仍未届至。在我辈况下,公司一旦托管完成将展开注销,若股东因未至出资时限而暂时无需承担出资权利,则显然将导致公司注销后事实上无法再予以交纳。因此,《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明确明确规定,立案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仍未完全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管理人应当明确要求该出资人交纳所所夺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时限的限制。据此,公司因任何原因步入托管流程或破产流程,即使未到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股东出资时间,股东仍需对未出资的部分展开交纳。
2.股东存有抽逃出资或出资不实的情况
如本章所引用的事例情况,公司在出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未将实物资产交付或转移所有权、所交纳的出资不足或在公司经营方式操作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将原出资展开了抽逃而导致公司在步入托管流程后,发现股东实缴的出资与其在公司章程中承诺的出资额不符。当股东通过抽逃出资或存有出资不实的情况时,对于抽逃的部分或是出资不实的部分应认定该部分为未交纳的出资,均应被认定为托管个人财产,由未本息交纳的股东展开开户。
综上,在公司步入托管流程后,无论因任何原因股东所实际对公司的出资不符合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出资额的,股东均应对未出资的部分展开交纳或开户。
三
辩护律师提示
综上所述,由于一旦公司步入托管流程,将对公司的所有资产和债务展开核算,而股东的出资是公司的重要资产,因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股东对于未本息交纳的部分需在步入托管流程后展开交纳,而不管公司章程所确认的出资时限与否期满。因此,在确认公司注册资本时,股东应充分考虑其出资能力,而不要盲目的扩大注册资本,以避免公司步入托管流程后将不再拥有章程确认的相关缓冲期,导致股东最终因无法交纳而需承担相应的交纳、赔偿责任。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一百八十六条 托管组在清理公司个人财产、编制资产债务表和个人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托管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是人民检察院确认。
公司个人财产在分别支付托管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原则上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个人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是股份比例分配。
托管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托管无关的经营方式活动。公司个人财产在未依前款明确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2.《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二)》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退出时,股东仍未交纳的出资均应做为托管个人财产。股东仍未交纳的出资,包括即将到期缴税未缴的出资,和依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七五条的明确规定分期付款交纳仍未期满交纳时限的出资。
公司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和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或是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司法机关予以全力支持。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三)》
第十一条 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公司或是其它股东允诺Behren公司司法机关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
公司债务人人允诺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它债务人人提出相同允诺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全力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依本条首款或是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允诺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依本条首款或是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允诺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首款明确规定的权利而使出资未Caquet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仍未完全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管理人应当明确要求该出资人交纳所所夺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时限的限制。
辩护律师概要
雷莉
昌明成都 高级合伙人
专业领域:
公司与并购 / 财富管理 / 争议解决 / 不动产与建设工程
leili@dentons.cn
黎吟
昌明成都 专职辩护律师
专业领域:
破产重整与托管 / 公司与并购 / 争议解决 / 资本市场
li.yin@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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