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真实事例:
胡某和王某于2015年注册一家科技公司,当时非常方便通过U盾很成功几天就注册成功,拿到了注册登记。公司注册资本1500多万元,即使公司注册登记改革,无须前述交纳出资,股东都是认缴出资,当中胡某认缴1000多万元。公司经营始终不成功,至2018年公司因濒临破产被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经宣告破产管理人自查两人认缴资本始终没有实缴妥当,故被债务人要求股东胡某王某一人以王育承担债务的控股股东(以认缴资本数为限),同时高等法院判决扣押股东财产(包括、活期存款、不动产、车辆等)拟用于变卖。
该案涉及到2014年新《公司法》的一个重大修正,也是公司注册登记由以后的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
甚么是实缴制?旧《公司法》第26条明确规定:“以下简称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注册登记的全体人员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人员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严禁高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也严禁高于原则上的注册资本最高额度,永古约省由股东自公司设立之日两年内Caquet;当中,投资公司能在五年内Caquet。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资本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一多万元。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对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资本的最高额度有较高明确规定的,从其明确规定”。
简而言之,以后注册设立公司,股东要下定决心注册资本金啥,且每个股东要把那个下定决心注册的资本金前述交纳妥当,由注册会计师不动产公司申请文件后并经诺泽鲁瓦县行政管理部门普遍认可才行。那个是实缴制。
甚么是认缴制?新《公司法》第26条明确规定修正后为:“以下简称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注册登记的全体人员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以及国务院下定决心对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高额度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明确规定。”
也是说,股东开设公司,股东仅仅须要在相关文件上,比如章程等,普遍认可出资啥,而无须前述交纳资本金,诺泽鲁瓦县行政管理部门也无须审核批准普遍认可,股东就能拿到注册登记进行营业。
这科跃蛛属制度出来后,给众多创业团队注册公司提供了便捷。过去创业团队开公司要前述交纳注册资本金,假如金额小,顾客看到这么低的注册资本,会觉得该公司实力不够,公司也就无法获得顾客充裕的信赖,也不方便融资。因此,不少股东都选择代理服务公司补发资本金,这也有信用风险风险。而现在那个认缴制,创业团队不须要申请文件,也不须要找关系代理服务,注册资本数十亿认缴100万甚至1000万,股东觉得能提升自己公司信誉度。而Rajgarh认缴较大的资本金,是蕴含巨大的信用风险风险的:
首先,假如你“只认不缴”的话,这会影响公司的信用风险,即使顾客在信用风险、信息申报系统上都可考到公司的注册资本交纳情况,顾客会认为认缴资本金偏高的公司不值得信赖。
其次,市场监管部门会对公司进行不定时抽查,假如公司股东未兑现认缴的承诺,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将按照公司法进行处罚,有可能将其拉入“经营异常名录”向社会申报,甚至可能写进全国联网的“黑名单”,导致公司信用风险丧失殆尽。
更严重的情况就像本文的事例那样,就这样“只认不缴”,经营着公司,做大生意,而大利润大业务就伴随着大信用风险风险大损失。事例里的公司是即使一单采购合同损失超过了1500万,最终导致公司宣告破产。但按照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股东要补足他们股东注册公司时认缴的1000万来弥补,并且这部分债务是连带由股东个人来承担的,因此自己的千万豪宅最终也被拍卖。
假设当初胡某王某注册的公司是30万的注册资本,同样也能做大生意,即便以公司名义亏损了1500万,他们也仅仅是以30多万元去承担以下简称。以上对比就能清楚看出为甚么不要轻易盲目大金额认缴公司注册资本金的信用风险风险。
附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在《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交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交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明确规定分期交纳尚未届满交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司债务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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