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认缴制—-创业者马路上的第二个坑
一、此案如是说
A在高中毕业后因不满足用户于沙尔梅的平衡工作,选择他们创业者,但缘故,在考量注册资本的筹集资金问题时,税务注册的全权机构知会其目前公司注册登记管理制度不强制性明晰要求公司注册资本实缴,A为了让注册公司“门脸”更快看,不假思索地下定决心公司注册资本200多万元,认缴!
公司设立一年后,因缺少经营方式管理实战经验,公司轻微净亏损,遭遇着每晚干死干更要就别的态势,A下定决心,下定决心止盈,把公司100%股份出让给了B,对哈氏甲0元,出让时注册资本仍未实缴。
A原先误以为终于从创业者失利的苦痛中逃脱出来,急于趁年轻,卷土重来的时候,这份禁止令寄给了A家中。
原来股份出让给B后,B对轻微净亏损的公司也回天乏力,对内签定的《家装合约》均烂尾楼告终,被顾客控告到高等法院,顾客明晰要求家装公司分担违约职责,而A和B对公司负债分担补足偿还职责。
早已不合法出让股份的A,与否须要对股份出让后公司造成的负债分担偿还职责?
A:我早已不合法办理手续了股份出让相关手续,因此进行了申报,《股份出让协定》中早已明晰签定合约,股份出让之后公司造成的一切债权负债自始。实际上控告到高等法院的债务人是B出让公司股份后,他们合作开发的顾客,我都素不相识,也未参予公司经营方式,怎么可能要我分担B倒闭造成的有利不良后果呢!
你认为呢?
伍辩护律师:A与否须要对以上负债分担偿还职责,关键性看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否完成了实缴。
二、高等法院判决
A在认缴注册资本200多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分担补足偿还职责。
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公司债务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负债不能偿还的部分分担补足赔偿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规定了,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出让股份,出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出让人对此分担连带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务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控告讼,同时请求前述出让人对此分担连带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
法理阐述:
高等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负有足额缴纳公司的认缴出资额,充实公司资本之义务,此为股东最基本的义务。若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公司实际能用于分担负债的财产将少于其所申报公司资本数额,公司的偿债能力受到削弱,这既有损公司债务人利益,也向不特定的第三人传达了失真的资本信息,为法律所不允许。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即出让股份的,该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得因股份出让而解除。因此,原股东未履行对家装公司的出资,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原股东应在未出资额200多万元的范围内对家装公司不能偿还的负债分担补足偿还职责,该补足偿还职责不因其将股份出让给新股东而免除
三、裁判惯例
对于这个案例,身边很多开办企业的朋友会有疑问或者认为不公平,为什么原股东不合法出让股份之后,更要对出让后公司的负债分担职责呢?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实战经验。”在追求专业的道马路上,我们一直用精准的预判能力说服当事人。
对于以上问题,我们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原告引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明晰要求公司原股东对公司负债分担补足赔偿职责的530个案例,发现了一审裁判结果中,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比例达到86.7%,二审裁判结果中,维持原判的比例达到65.69%。
一审裁判结果
二审裁判结果
四、辩护律师说法
创业者者的第二个坑——注册资本认缴制背景:2013 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下定决心对《公司法》进行改革,并于2014 年 3 月 1 日开始实施,其中改革的一个重要的措施是将过去早已实施多年的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
注册资本认缴管理制度是指在公司成立的阶段,股东可以不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本,只须要在公司的章程或协定中自行地对出资进行签定合约,就可以完成公司的注册注册登记。
资本认缴制的实行确实容易令人造成这样的误解:资本不再构成对股东出资行为的硬约束,公司的成立者似乎可以随意地设定公司注册资本规模及出资期限,而无需背负注册资本之下的出资义务。显然,通过上述案例分析,大家应该早已清楚这是对于注册资本认缴制的错误理解。
干货来了,如何防范注册资本认缴隐藏的法律风险?
(一)创业者者风险防范
1、注册资本不宜设置过高。
要清楚注册资本认缴不等于不用缴,所误以为避免日后的实缴资本时股东的资金压力问题,建议在注册阶段,注册资本不宜设置过高。
2、尽量避免一人股东。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他们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负债分担连带职责。且一人股东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他们的财产的举证职责在于一人股东,所以建议避免一人股东,可与他人合作,至少两人股东。
3、完成实缴或在倒闭时适当减资
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必须要在认缴的期限内完成认缴的义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设置的较高,当公司运营脱离原有预期,减资不失为解决认缴出资额的有效方法之一。
举例:如甲公司注册资本金1000万,实缴500万,尚有500万为认缴,股东在出让股份之前为了解决认缴问题,或者将公司估值做高,可以将公司注册资本金降低至500万,进而消灭认缴额,使其全部成为实缴注册资本,再进行股份出让。
在此提醒各位,减资要遵循公司法规定的减资程序,如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务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明晰要求公司偿还负债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等等。
4、股份出让时,由出让股东实际履行原股东认缴的出资义务
(二)投资者风险防范(出让股份时,如何处理认缴出资的法务、税务问题?)
1、原股东先补足认缴出资额再出让股份
股东在出让股份时,最简单的解决方式就是原股东将其认缴的出资额在出让股份之前全部实缴到位,以完成认缴义务,出让股东出让股份时将全部股份出让价款支付给股东,变更税务注册登记,记载出让股东注册资本金为实缴,非认缴。
2、由出让股东履行原股东认缴的出资义务
股东出让股份时,势必须要对公司进行估值。原股东对于拟出让的股份的认缴出资额在认缴期限内,且不存在其他违约情形,出让股东按照公司估值向原股东支付股份价款,该股份出让价款在计算时已扣减了认缴出资部分,因此出让方须向公司履行缴纳相应认缴出资款的义务。
我们下一期继续与大家探讨:股份出让协定怎么签定?股份出让协定签定合约了出让方及目标公司保证股份无瑕疵,并签定合约股份瑕疵的职责由出让方分担,这种签定合约能否对抗第三人(债务人)?
最后,关于注册资本认缴风险、股份出让协定的更多细节,以及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财税处理,需针对每个企业实际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以及给出建议。若有须要,请联系,我们期待与您的交流。
简介
从业于2008年,中国商业联合会认证投资项目分析师,擅长公司股份、公司治理、证券与金融,及重大疑难商事案件。执业以来服务过多家大型国企、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为多个商协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服务价值观:不合法合规,降本增效。基于顾客利益最大化的价值观,每个法律意见都会综合运用法务、税务知识,用最低的管理、交易成本,帮助企业实现最大的利益。
行业履职
佛山市女企业家协会理事
顺德区女企业家协会理事兼青年部秘书长
顺德区妇女代表
顺德区总工会法律顾问团成员
勒流总商会法律顾问
全权的经典案例:
全权法国公司EOS CORRUGATED GROUP并购佛山市乐迪卡包装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全权邓某某与京东金融20亿元金融借贷纠纷案件;
全权广东富华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诉惠州市金富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反不正当竞争。
创作的法律服务产品:
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法律服务产品
股份激励法律服务产品
毕业于深圳大学法学院,佛山市青年辩护律师辩论赛一等奖,最佳辩手。
END
关于隆安
隆安辩护律师大多毕业于国内外著名的法学院,他们资历丰富、积极进取,其中一些曾在中国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长时间工作,拥有极高的社会影响和权威的司法实战经验,也有曾在美国、英国、日本等国执业多年的兼具国内和国外多重职业资格的辩护律师,另一些则是在学术领域取得不凡成就的教授、博士等。隆安吸纳了众多国际和港澳台的人士担任专业顾问,这些优秀的辩护律师与来自多个经济发达国家的外国辩护律师顾问组合成跨境团队,在中国为顾客提供国际水准的法律服务。
在过去的27年里,隆安为包括世界500强在内的众多大中型企业提供了投资并购、资本市场、金融保险、知识产权、外商投资、大型合作开发建设项目、诉讼和仲裁等领域的优质法律服务。隆安辩护律师在重庆地区先后为猪八戒网络、重庆外商投资促进中心、巴蜀资产经营方式管理公司、多家政府平台公司等知名企事业单位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隆安荣誉
隆安团队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以专业的水准赢得了顾客、主管机关、专业评级机构及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获得了诸多荣誉:
入选汤森路透《亚洲法律杂志》(ALB):
-2016、2018中国十佳成长律所
2009、2011、2016、2017、2018中国知识产权推荐律所
入选英国《辩护律师》杂志(The Lawyer):
-2018“中国30强精英律所” 榜单(位列第9位)
-入选《美国辩护律师杂志》(The American Lawyer)
-2018 “THE GLOBAL 100”榜单,位列全球第47位
入选香港《商法》杂志
-“娱乐与体育产业”2017-18
-多次被《亚洲法律事务》列入中国最优秀的辩护律师队伍
-中国政法大学证券期货法律研究所、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一带一路”法律研究中心设于本所
❂ 隆安资质-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资格
-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投标资格
-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法律业务资格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法律业务资格
-证券法律业务资格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
-中华商标协会理事单位
-专利全权资格
-涉外专利全权资格
-从事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相关业务资格(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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