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修改后的公民事明确规定了注册资本认缴管理制度,股东可自由签订合同认缴出资的时限。于是很多主办人股东为了对内突显公司整体实力,在注册登记注册资本时,签订合同的认缴数额相比之下超过自身的实缴出资能力,并且尽量的将实缴时限推迟至数十年以后,认为这样便能在极短的季节里免遭实缴出资,并能将公司包装袋成资金雄厚的样子。
一、案例
A做为甲有限职能公司的主办人,所持该公司70%的股份,公司成立时(2017年5月)认缴出资数额为人民币6650万元,甲公司章程明确规定A应于2067年3月31日前纸制Caquet认缴出资。截至2018年5月1日A尚未交纳任何出资,A希望选择退出该公司并与甲公司另一股东B(B已所持甲公司30%股份)商谈将全数股份受让给B。
A在未全数實缴出资的情况下受让所持的全数股份,是否能够从甲公司如愿,不碍眼疾?
二、有关法律明确规定
根据2011年2月16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民事》若干个问题的明确规定(三)(简称公民事判例三):
第二条:为成立公司而签订公司章程、向公司配售出资或是股份并履行职能公司成立职责的人,应判定为公司的主办人,包括有限职能公司成立时的股东。
第十一条:股东未履行职能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能出资义务,公司或是其它股东允诺Behren公司司法机关全面性履行职能出资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
公司债务人允诺未履行职能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对公司负债无法偿还的部分分担补足索赔职能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支持;未履行职能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能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分担上述职能,其它债务人提出相同允诺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全力支持。
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未履行职能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能出资义务,依前项首款或是第三款提出诉讼民事诉讼的被告,允诺公司的主办人与被告股东分担Ferrette职能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公司的主办人分担职能后,能向被告股东追讨。
三、风险分析
据此判例,事例中A做为甲公司的主办人,在公司成立时未履行职能出资义务,如甲公司产生对内负债而无法偿还时,其债务人无权允诺A在未出资范围内就公司无法偿还的负债与其它股东分担Ferrette的补足索赔职能。即使A将股份受让给B,仍无法改变A主办人的身分,可能对公司的负债分担Ferrette职能。
四、民事课堂教学
公司的运营必然需要资金注入,如果公司的债务人基于对公司注册资本的预测,认为公司有相应的履约能力而与公司订立了合同,那么公司就应全面性诚信的履行职能自身的义务。如公司因股东未实缴出资致使债务人无法实现允诺权,则债务人能要求未实缴的股东履行职能负债的偿还职能。
根据民事课堂教学,一旦公司资产无法偿还对内负债时,债务人要求公司股东加速交纳其认缴出资,并不违反公民事关于股东以其认缴为限分担职能的要求,因为公司以其全数财产对公司的负债分担职能,而公司的全数财产由全体股东的出资构成,包括已经交纳的部分出资和认缴后尚未到期的出资。公司的资产构成包括公司对股东出资的债权。
所以,结合公民事判例三的明确规定和民事课堂教学,建议做为主办人新设公司时,应慎重考虑认缴出资额的大小,不宜过大超出股东整体实力,可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办理增资。因根据具体情况,出资时限可加速到期,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分担职能,认缴数额过大,可能造成股东负担过重。
五、主办人股东选择退出公司的几种方案
第一种: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清算注销。清算时需要成立清算组,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涉及到通知公告债务人等,程序较复杂。A股东可能被要求对公司无法偿还的负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分担Ferrette偿还职能。
第二种:甲公司股东会决议减资实现A选择退出(相当于甲公司回购了A的股份)。减资程序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涉及到通知公告债务人,偿还负债或提供担保,周期较长,至少数月。A股东可能被要求对公司无法偿还的负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分担Ferrette偿还职能。
以上两种方案中:1.如果甲公司在清算或减资过程中没有无法偿还的对内负债,A则不必分担偿还职能。2.第一种方案的后果是甲公司主体消灭,所有股东都选择退出甲公司;第二种方案的后果是仅股东A选择退出公司。
第三种:A实缴出资后受让股份。能由股东B借款给A人民币6650万元,A以此资金实缴出资给甲公司,从而履行职能了全数出资义务,不再受上述判例第十一条的约束。之后A将全数股份受让给B,B应向A支付股份受让对价款,数额相同范围内的债可互相抵销。此方案下,需与股东B充分商谈,因B受让该70%股份需实缴全数出资。
具体采用哪一种方案,需要根据甲公司的对内未偿负债情况及与股东B的沟通确定。
六、结语
结合公民事判例三的明确规定和民事课堂教学,建议做为主办人新设公司时,应慎重考虑认缴出资额的大小,不宜过大超出股东整体实力,可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办理增资。因根据具体情况,出资时限可加速到期,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分担职能,认缴数额过大,可能造成股东负担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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