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注册资本金若想做为来衡量分销商按期潜能的不利因素?
参与中央政府订货公益活动有着诸多的环节事宜需要注意,一不小心就会有订货风险。为了帮助大家圆满完成投标订货,我们在这篇就来看下整体性工程项目中央政府订货事例分析。
一、案件回看
M市某机关单位采用公开投标方式订货大型场地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服务工程项目及方案实施,工程项目预算金额超过500多万元,投标分销商为某普通合伙民营企业。在该工程项目订货操作过程中,本级共收到特别针对本工程项目提出诉讼的2个检举、1个检举。其中,A公司检举本工程项目订货文档增设的“售后工程项目中央政府机构及服务工程项目允诺”的评审委员不利因素排外了C市以外的分销商,具备理论性,违反中央政府订货公开公平原则。B公司检举投标分销商注册资本仅10多万元不具备履约须要的设备和专业技术潜能,怀疑其提供的业绩不“类似”或合同作假,投资顾问之一的L老伯经营方式的除此之外7家公司被列入民营企业经营方式异常红皮书,不符合投标文档写明的投标资格明确要求,投标分销商不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度。B公司在提出诉讼检举的同时向本级提交了除此之外一份检举材料,指出订货文档中存在订货市场需求不明确、评审委员不利因素与订货市场需求不相匹配等问题。
二、此案处置
本级审核后立案,特别针对A公司的检举判定检举事宜设立,但因该些评审委员不利因素分数较细不致影响订货结果,下定决心继续订货公益活动,特别针对B公司的检举判定缺乏事实依据,检举不设立。特别针对B公司的检举,本级启动了中央政府订货廉政建设档案管理,对订货文档订货操作过程进行了全面审核,对检查辨认出的难题形成鉴定书,经内部审批业务流程和向当事人草案,对难题和证据进行固定和确认,最后向订货人收到《行政管理标准规范》,向全权中央政府机构收到《行政管理处置下定决心》,特别针对辨认出的难题明确要求双方自查后意见反馈。
三、案由叙尔热雷县
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检举、检举处置重点:
(一)订货文档增设的“售后工程项目中央政府机构及服务工程项目允诺”的评审委员不利因素是否构成以片面条件对分销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性别歧视福利待遇。
投标文档第三章“评审委员不利因素、子树及应试者”增设的评审委员不利因素“售后工程项目中央政府机构及服务工程项目允诺”中写明:“2)驻Haon后续服务工程项目:在工程项目地邻近有注册公司或分公司的,得5分;允诺成交后在邻近设立分公司或服务工程项目服务站的,得2分。”
订货人和全权中央政府机构称此项打分不利因素对应的订货市场需求是“对订货人的服务工程项目通知,投标再接警后即时响应,不能远程解决的,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12小时内处置完毕”,但上述应试者并未从响应时间的角度进行细化量化,反而将并不能直接反映响应时间的分销商或其分支中央政府机构所在区域做为评价标准,这样一来,就造成了评审委员不利因素未对应订货市场需求增设,且“工程项目地邻近”的评价标准并不明确。再结合评审委员结果看,投标本工程项目的6家分销商中5家注册地在苏州的本项得了5分,1家在南京的得了2分,但从常识上理解,苏州和南京的分销商原则上都能满足“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12小时内处置完毕”,实际上对注册地在苏州以外的分销商给予了片面的打分,造成了不公平的福利待遇。
所以,本项评审委员不利因素存在的难题主要有三个,一是与订货市场需求不对应,二是缺乏客观明确的评价标准,三就是检举人认为的以片面条件对分销商实行种族政策或性别歧视福利待遇。其中,第三点难题主要基于该评审委员不利因素造成了区域性别歧视,违反了中央政府订货法确定的公平公正原则,从这个角度出发,判定该检举事宜设立。
(二)注册资本金若想做为来衡量按期潜能的不利因素
《中央政府订货促进中小民营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明确“中央政府订货公益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分销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民营企业实行种族政策或者性别歧视福利待遇”,显然,从促进中小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角度来看,注册资本金的多少既不能做为资格条件也不能做为评审委员不利因素和应试者,自然也不能用来来衡量分销商是否“具备履约所须要的设备和专业技术潜能”。订货公益活动中,分销商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方式的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具备履约的潜能进而下定决心是否参与特定的中央政府订货工程项目,对于“具备履约所须要的设备和专业技术潜能”这一类基本的资格条件,依据订货文档明确要求提供相应的允诺,如果分销商投标(成交)后因不具备履约所须要的设备和专业技术潜能而无法按期,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分销商的投资顾问或股东经营方式的其他民营企业被列异是否影响其商誉。
一从常理上讲,分销商的投资顾问或股东经营方式的其他民营企业的商誉情况不能代表该分销商的商誉情况,二从法律关系上讲,分销商的投资顾问或股东经营方式的其他民营企业不是参与中央政府订货公益活动的主体,不是特定中央政府订货工程项目中的中央政府订货法律关系主体,其商誉情况不是订货人及其委托的全权中央政府机构需要审核的对象,也不是检举处置中需要审核的对象。因此,该检举事宜明显不设立。
(四)特别针对检举内容实施中央政府订货监督检查。
特别针对检举事宜,本级启动了监督档案管理,对订货工程项目进行了全面审核,辨认出订货文档主要存在四方面难题:订货市场需求不完整明确、评审委员不利因素与订货市场需求不对应、评审委员不利因素未细化量化等。
经研究分析,该工程项目订货引发多方检举和检举的根本原因是设计方案和方案实施同时订货,主要造成了两方面的难题:
一是在设计方案不确定的情况下,工程项目订货预算金额无法作出准确充分的预估,可能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
二是因市场需求不明确,无法确定方案实施所需要的材料、设备、必要的分销商资质等,打分不利因素很难做到细化量化,评价标准容易主观性过强,引发相关的质疑检举,影响订货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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