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长沙市引起了《长沙市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银行贷款销售业务市场监管提示(全面实行)》 的通告,《提示》指出,提出申请积极开展互联网银行贷款销售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除应具有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形式化条件外,还应得到监事会或股东颐利一致同意且注册资本不高于3亿人民币。对已经核准积极开展互联网银行贷款销售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追加互联网平台和银行贷款产品,理应不少于15天的试运行期。
《提示》特别强调,积极开展互联网银行贷款销售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所有的资金需求必须先进入惟一的银行贷款专供帐户前方可使用,并于每星期初5个组织工作日外向注册地所处的市级中央政府市场监管中央政府机构提供催收开具的公司专供帐户上月的资金小溪备注。
对小额贷款公司中止全部或部分互联网平台的互联网银行贷款销售业务的,可于中止前30日外向县、市、省二级中央政府市场监管中央政府机构备案。
以下为提示概要
有关下发《长沙市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银行贷款销售业务市场监管提示(全面实行)》的通告
各县州金融创新办:
依照《中共长沙市委金融创新组织工作服务部有关推动小额贷款公司稳步身心健康产业发展的实行意见建议》(湘政长发〔2017〕13号)等有关规定,谢鲁瓦《长沙市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银行贷款销售业务市场监管提示(全面实行)》下发给你们,请图伦区。
中共长沙市委金融创新组织工作服务部
2017年5月12日
长沙市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银行贷款销售业务市场监管提示(全面实行)
第二章 总 则
第二条 为加强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积极开展互联网银行贷款销售业务的市场监管,有效严防互联网银行贷款销售业务风险,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身心健康产业发展,依照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辅导意见建议》(证监发〔2008〕23号)、人民银行等十省市《有关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身心健康产业发展的辅导意见建议》(穗序〔2015〕221号)、《中共长沙市委中共长沙市委有关大力推进金融创新业改革产业发展的纲要建议》(湘发〔2016〕12号)、《中共长沙市委金融创新组织工作服务部有关推动小额贷款公司稳步身心健康产业发展的实行意见建议》(湘政长发〔2017〕13号)等明确要求,紧密结合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实际,制订本提示。
第二条 本提示所称互联网银行贷款销售业务,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在互联网平台上获取借款客户,综合利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消费、交易以及生活等大数据信息,或运用即时场景信息分析客户信用风险和进行预授信,并在线上完成银行贷款提出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银行贷款发放和银行贷款收回等全流程的银行贷款服务。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积极开展互联网银行贷款销售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小额贷款公司市场监管规定,遵循公开透明、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挥“互联网+信贷”具有的简单方便、快捷高效等优势,有效缓解长沙市内“三农”、小微企业和个体创业群体的资金需求。
第四条 中共长沙市委金融创新组织工作服务部(以下简称“省中央政府金融创新办”)和市、市级中央政府指定的市场监管中央政府机构为长沙市小额贷款公司积极开展互联网银行贷款销售业务的市场监管中央政府机构。各级市场监管中央政府机构必须落实市场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第二章 销售业务资格审核
第五条 积极开展互联网银行贷款销售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除通过互联网平台面向全国办理自营银行贷款销售业务外,其他销售业务范围、利率限制、融资方式以及有关禁止性规定等方面与不能积极开展互联网银行贷款销售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相同,同时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在省外办理线下自营银行贷款销售业务;
(二)不得通过互联网平台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三)不得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和银行贷款债权;
(四)不得通过互联网平台发放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银行贷款;
(五)不得隐瞒客户应知晓的公司有关信息和擅自使用、泄露或非法买卖客户信息;
(六)不得在省外的银行开设公司的基本帐户;
(七)不得在公司账外核算互联网银行贷款的本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八)省中央政府金融创新办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提出申请积极开展互联网银行贷款销售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除应具有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形式化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监事会或股东颐利一致同意提出申请积极开展互联网银行贷款销售业务;
(二)注册资本3亿(含)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中国境内的合法正常运营的互联网平台(包括自有互联网平台或合作互联网平台);能够筛选出满足积极开展互联网银行贷款销售业务需要的客户群体;
(四)具有合理的互联网银行贷款销售业务规则、销售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
(五)具有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咨询、提出申请、审核、授信、审批、放款、催收、查询和投诉等多项功能的独立运行的销售业务系统,能够与省中央政府金融创新办信息中心小额贷款公司市场监管系统对接,满足市场监管信息录入报送和市场监管检查的要求;
(六)具有专职人员负责互联网平台安全,技术负责人理应3年以上计算机互联网组织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资质;
(七)在湘成立公司营业场所,主要职能部门、高管人员和组织工作人员应在湘办公;
(八)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所属地区内银行开设基本帐户;
(九)省中央政府金融创新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首次积极开展互联网银行贷款销售业务实行事前审核制度。
(一)新设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按照一般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流程办理;
(二)小额贷款公司提出申请积极开展互联网银行贷款销售业务,应由县、市两级中央政府市场监管中央政府机构初审、省中央政府金融创新办审核,并在互联网银行贷款销售业务试运行成功后,报省中央政府金融创新办完成备案方可正式运营;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提出申请积极开展互联网银行贷款销售业务,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一)积极开展互联网银行贷款销售业务的提出申请报告;
(二)监事会或股东大会一致同意提出申请积极开展互联网银行贷款业务的决议;
(三)与互联网平台的合作协议;
(四)盖有互联网平台行政公章(鲜章)的营业执照、经营性ICP许可证复制件或非经营性ICP备案证明材料;
(五)互联网银行贷款销售业务可行性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平台情况、银行贷款产品、银行贷款对象、获客途径、销售业务流程、风控方式等);
(六)互联网银行贷款销售业务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主要技术负责人情况介绍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互联网银行贷款销售业务运营设施、销售业务系统和数据备份系统情况说明;
(八)互联网银行贷款销售业务系统和数据备份系统测试报告和安全评估报告(由第三方专业中央政府机构提供);
(九)互联网银行贷款销售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十)与省中央政府金融创新办信息中心小额贷款公司市场监管系统对接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一)省中央政府金融创新办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 已经核准积极开展互联网银行贷款销售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追加互联网平台和银行贷款产品,理应不少于15天的试运行期。试运行正常的,应先向县、市、省二级中央政府市场监管中央政府机构提交以下资料进行备案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营:
(一)与互联网平台的合作协议;
(二)监事会或股东大会一致同意追加互联网平台和银行贷款产品的决议;
(三)互联网平台相关情况说明(加盖互联网平台行政鲜章)和互联网平台营业执照、经营性ICP许可证复制件或非经营性ICP备案证明材料;
(四)利用新的互联网平台设计银行贷款产品的详细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银行贷款对象、获客途径、销售业务流程、风控方式等);
(五)与省中央政府金融创新办信息中心小额贷款公司市场监管系统对接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六) 省中央政府金融创新办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中止全部或部分互联网平台的互联网银行贷款销售业务,可于中止前30日外向县、市、省二级中央政府市场监管中央政府机构备案。备案的资料如下(一式三份):
(一)监事会或股东大会一致同意中止全部或部分互联网平台的互联网银行贷款销售业务的决议;
(二)拟中止网络银行贷款销售业务的报告;
(三)与互联网平台双方共同签订中止合作的书面声明;
(四)中止互联网银行贷款销售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
(五)中止互联网银行贷款销售业务的公告方案;
(六)中止销售业务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应急预案;
(七)负责中止销售业务的部门、职责分工,主要负责人和联系人的联系方式;
(八) 省中央政府金融创新办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三章 市场监管要求
第十一条 县、市、省二级中央政府市场监管中央政府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积极开展互联网银行贷款销售业务的市场监管,重点是风险严防、资金需求、销售业务范围和财务核算四个方面。
第十二条 对互联网银行贷款销售业务实行非现场市场监管,对互联网银行贷款销售业务风险进行统计、分析、监测和评估,对互联网银行贷款销售业务的异常现象进行质询,对互联网银行贷款销售业务风险进行预警和提示。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互联网银行贷款销售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小额贷款公司市场监管系统录入真实、准确、完整的互联网银行贷款销售业务、财务和管理信息。
第十四条 积极开展互联网银行贷款销售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所有的资金需求必须先进入惟一的银行贷款专供帐户前方可使用,并于每星期初5个组织工作日外向注册地所处的市级中央政府市场监管中央政府机构提供催收出具的公司专供帐户上月的资金小溪备注。
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互联网银行贷款销售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于每星期初5个组织工作日外向注册地所处的市级中央政府市场监管中央政府机构提交经营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信贷产品经营情况、销售业务流程风控变化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内容。市级中央政府市场监管中央政府机构每星期初7个组织工作日内汇总辖内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信息上报至所属市州金融创新办。市州金融创新办每季度汇总辖内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信息,于下个季度初的10个组织工作日内上报至省中央政府金融创新办。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中央政府机构应加强对互联网银行贷款销售业务的现场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中央政府机构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效力,及时受理和处理社会举报投诉互联网银行贷款销售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积极开展互联网贷款销售业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本提示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其互联网银行贷款销售业务资格,并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市场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提示由省中央政府金融创新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提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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