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星科技

用创新科技为企业赋能Empowering enterprises with innovative technology

 

服务热线:15914054545

您的位置: 首页 > 干货分享 > 正文

私募公司到底需要多少注册资本,注册必看_知乎_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3-03-04

站长最近遭遇了一些注册资本的问题,例如:

——有朋友的私募注册资本是1亿,我是不是也要注册1亿?

——我注册5000万,是不是可以先不缴?

——我们现在新注册的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多少合适?

——在做私募备案时,我实际要出多少资?

我们今天来梳理一下注册资本认缴制的由来,认缴额过大未实缴会有什么后果,新注册投资公司应该如何确定注册资本才能满足监管及各项业务开展的要求。

本期主要内容

一、注册资本认缴制的由来

二、注册资本过高给股东带来的风险

三、【案例】判断各轮出资人的责任(公司出现了两次变更)

四、私募如何确定注册资本

第一部分 注册资本认缴制的由来

2013年《公司法》修订,将部分认缴制改为完全认缴制,改革的内容主要体现在:

(1) 取消了公司股东(包括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

(2) 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3) 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包括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万元的最低限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的最低限额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的最低限额。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站长解读: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股东可以自行约定出资期限,法律不加限制,即股东可以“认缴不实缴”。但是股东要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站长试想:如果你要成立一个公司,现在你有1000万的资产,可以拿出100万现金来实交,注册资本可以是100万或1亿,你是选择哪一个数字呢?

如果选1亿而实,看着好像挺有实力,但实缴100万,但是站长看来,一是营业执照上现在已经不再显示注册资本了;二是现在大家都知道是认缴制,如果能查到实际缴纳了100万,其实反而是实力不足。最为重要的是,如果企业负了巨额债务,要按这1亿来承担清偿责任。(下文会有详细论述)

如果认缴100万,实缴100万,一方面仅以此100万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如果在融资的角度上讲对投资人比较可信一些。

第二部分 注册资本过高给股东带来的风险

一、对个人或家庭的影响

当公司负有巨额债务时,需在认缴范围内承担偿付责任。

公司法资本制度约定了股东出资义务。股东出资是公司独立财产的重要来源,也是公司承担对外承担责任的经济基础,对于保护债权人意义重大。

注册资本是股东对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出资承诺,一旦公司资不抵债、陷入破产,认缴的股东必须在承诺认缴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产生对外债务、无力清偿,会为个人带来不可承受之重。

站长解读:如果公司承担了巨额债务,不小心就会发生(例如公章盖在白纸上,公章盖在了担保协议上),将会给股东个人及家庭带来难以承受的压力。

二、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抽逃资本带来的法律责任

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个部分

(一)民事法律风险

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与注册资本有关的民事责任主要有:

站长解读: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承诺认缴资本内承担清偿责任。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如果有其他债务,应在承诺认缴资本内承担清偿责任。

1.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5.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6.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一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款)。

7.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一款)。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款)。

11.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二)行政法律风险

此条在认缴制的公司其他后果面前,基本可以忽略,我们细看下面的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有:

(1)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15%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5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15%的罚款。

(4)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15%的罚款。

需要注意的,与注册资本有关的行政责任在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也仅适用于继续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

(三)刑事法律风险

站长认为此条为重点看:大多数人会想,刑事责任条款适用于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例如银行、保险公司),和我无关。但我们做私募的,试想一下,如果我们实缴了注册资本、抽逃了注册资本,最后公司又出事了呢?

所以,还是了解一下吧。

1.我国与注册资本有关的刑事犯罪主要有《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和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1)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条对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规定。

(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适用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明确《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和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三、如果出资后股东再把实缴资本拿出来,形成税务风险(股东借款视同分红,交个人所得税)

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158号文件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也证实了股东借款视同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站长解读:股东借款要交税。

四、从公司发展的方面看如果注册资本过高,可能会影响到资本运作。

站长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公司在资本化时,例如IPO或挂牌新三板时,注册资本必须足额实缴;

二是有新的投资人进入公司时,一般会要求将前期的注册资本缴清,另外便于实施增资。

站长;站长遇到过一个项目:标的公司注册资本1亿,实缴了500万,新的投资人协议投进来1000万占20%,在做变更时操作不了,哈哈。

第三部分 【案例】判断各轮出资人的责任(公司出现了两次变更)

站长:还有朋友问,从公司的沿革上讲,会有几轮股东进出,在没有完全实缴的情况下,各轮股东如何承担责任呢?这个判例说得很清楚。

【案例】

上海某投资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注册资本2000万,实缴金额400万。其中公司发起人徐某认缴出资额为1400万实缴出资额为280万,毛某认缴出资额为600万实缴出资额为120万。两人的认缴出资期限均为两年。

到了2014年4月,毛某将公司股权转让给林某,投资公司也通过股东会决议,决定成立新一届股东会,新老股东徐某与林某将公司资本由2000万增资到10亿元,但是实缴金额依然是400万元。公司新章程约定,两名股东要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缴纳出

2014年5月,投资公司与一家国际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有关目标公司“某贸易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国际贸易公司将其持有的“某贸易公司”99.5%股权转让给投资公司,转让款近8000万元要在合同签订后的30日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双方完成了股权转让,目标公司“某贸易公司”也完成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投资公司享有“某贸易公司”99.5%股权。

到了2014年7月1日,因为付款问题,国际贸易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的补充协议,约定投资公司要在2014年8月30日前付款2000万,2014年11月30日前付款2000万,2014年12月31日前付款2000万,2015年1月31日前支付剩余的1960万。

可是就在2014年7月底,投资公司突然作出一系列的股东会决议。首先决定公司注册资本金由10亿元减至400万元,同时老股东徐某也退出公司,由新股东接某接手相关股份,同时修改了公司章程。

2014年9月,投资公司正式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册资本金额由10亿元减至400万元。在提交给工商登记机关的“有关债务清偿及担保情况说明”这一材料中,投资公司的表述为“公司对外债务为0万元。至2014年9月22日,公司已向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债权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未清偿的债务,由公司继续负责清偿,并由接某和林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供相应的担保”。2014年10月,工商登记机关准予投资公司注册资本金额由10亿元减资至400万元的变更登记,并核准了公司章程。

可是投资公司从来没有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的内容向国际贸易公司支付过一分钱。但是国际贸易公司却得知了投资公司减资的消息,遂即将投资公司连同四位新、老股东全部告上法庭,要求被投资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首期款人民币2000万元;要求公司股东接某、林某在各自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就投资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徐某、毛某要承担连带责任;要求接某、林某在减资本息范围内,就投资公司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徐某、毛某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与接某、林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观点】

被告投资公司作为目标公司股权的购买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股权价款构成了违约,应该以其全部财产对原告承担责任。投资公司及其股东在明知公司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没有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减资,该减资行为无效,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该恢复到减资以前的状态,即公司注册资本仍然为10亿元,公司股东为徐某和林某。在公司负有到期债务、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股东徐某和林某应该缴纳承担责任之后尚欠的债务;如果公司完全不能清偿债务,则徐某和林某应该缴纳相当于全部股权转让款的注册资本,以清偿原告债务。

同时,被告投资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和条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类似于抽逃出资行为,公司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徐某和林某对于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毛某在本案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已经退出公司,不应该对其退出之后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由于减资行为被认定无效之后,应该恢复到减资行为以前的状态,因此被告接某不应认定为昊跃公司的股东,接某可以不承担投资公司对原告所承担的责任。

【判决】

2015年5月25日下午,普陀区法院就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该投资公司应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际贸易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对投资公司不能清偿的股权转让款,徐某和林某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第四部分 私募如何确定注册资本

站长:好了,不能虚高、量力而行这点原则都意识到了吧,朋友们又问了,那我们在当前私募监管环境下,怎么合理确定注册标准呢?先看我们备案和展业时会遇到的涉及到注册资本的要求。

(一)基金业协会备案标准

中基协对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但实缴达不到一定标准会予以公示。

根据中基协2014年3月5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实缴资本未到位的机构能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答复: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所以实缴资本是否全部到位不影响其登记为基金管理人。在实务中,一般以管理人半年的运营费用为标准。

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或实缴比例未达到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二)基金业协会观察会员标准

2016年9月8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向部分私募管理人定向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近期入会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观察会员条件中规定: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最近一年的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1亿元;或者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缴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且正在管理的资产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

(三)投顾标准,无注册资本要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3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八)符合提供投资建议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可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1.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 规记录的会员;

2. 具备 3 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的投 资管理人员不少于 3 人、无不良从业记录。

(四)申请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1号《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五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专业从事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销售,其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五)地方政府产业基金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拟设立的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站长:从以上规定来看,站长认为,注册资本在500万-2000万是合适的。至于是500万,1000万,还是2000万,请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根据战略规划和自身资金实力统筹确定。

有何看法?请留言讨论。

推荐资讯
个体工商户简易账(模板)

个体工商户简易账(模板)

——填空结语 依照《子代企业法人直管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税务总局令2006年第17号),合乎很大情况的子代企业法人须要创建固定式账,……
2024-04-24
个体工商户怎么建账

个体工商户怎么建账

税务局修改后的《子代企业法人直管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局令[2006]17号,下列全称“新《配套措施》”)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1997年税务局发……
2024-04-24
溢价2.7万倍收购空壳公司 国中水务输血大股东被问停

溢价2.7万倍收购空壳公司 国中水务输血大股东被问停

来源:第一财经 原副标题:折价2.7五倍全面收购格朗普雷县公司,久远银海造血大股东被问停… 对没前述经营方式、没总收入、利润净亏损……
2024-04-24
牌照红利在消逝 “空壳”基金公司急寻出路

牌照红利在消逝 “空壳”基金公司急寻出路

日前,光大光大公募基金基金易手之事总算谈妥。在创立光大光大公募基金基金近9年后,光大股权投资顾问正式选择退出股东名单,上海非国有资本……
2024-04-24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