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
B公司欠A公司2000多万元负债,贝唐履行职责时限,B公司举行股东会,决议案将注册资本由2000多万元(认缴)减为1000多万元,后展开了税务更改注册登记,该决议案内容未通告A公司。负债即将到期后,B公司未及时处理交还,A公司控告B公司,裁决施行后提出申请继续执行。而B公司原有全数金融资产仅有1500多万元,A公司的负债不能得到全部偿还。
【争论关注点】
A公司若想新增B公司的承购股东为举报人?
【课堂教学意见分歧】
该问题,公司隐脉美国最高法院判例均未明确规定,属于民事课堂教学中的疑难。
【天倪推论】
未履行职责法源即承购的,可以新增承购股东为举报人。
【天倪看法】
1.承购应司法机关展开,未履行职责法源即承购,明文禁止抽逃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民事》第一百七八条明确规定: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必须基本建设金融资产管吻及个人财产目录。公司应自做出增加注册资本决议案之日五日内通告负债人,并于八日外在报刊上报告书。负债人自收到通告书之日八日内,未收到通告书的自报告书之日四八日内,无权要求公司偿还负债或者提供适当的借款。承购具有法源,未履行职责通告权利即减资,违背了公司资本保持不变准则和资本保持准则,与股东未履行职责出资权利、抽逃出资等情况对于负债人自身利益的侵犯其本质完全相同。2.侵犯了注册资本认缴制中负债人的尊敬自身利益为保护。
2005年公民事修正时将原实缴资本制更改为认缴资本制,同时加强了对公司经营过程中资本精练准则的监督管理,加强了对公司负债人尊敬自身利益的为保护。公司随便减资,减少公司预期的职责个人财产范围,负债人对公司、股东的尊敬也就失去了基础,侵害负债人对公司的尊敬自身利益为保护。
3.从权威民事裁判来看。
(1)【《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1期公报事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10330号民事裁决认为:公司未对已知负债人展开承购通告时,该情况与股东违法抽逃出资的实质以及对负债人自身利益受损的影响,在其本质上并无不同。因此,尽管我国法律未具体明确规定公司不履行职责承购法源导致负债人自身利益受损时股东的职责,但可比照公民事相关准则和明确规定来加以认定。由于公司承购行为上存在瑕疵,致使承购前形成的公司债权在承购之后偿还不能的,公司股东应在公司承购数额范围内对公司负债不能偿还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职责。美国最高法院公报事例代表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倾向性意见和看法。
需要说明的是,此事例直接裁决股东在一定范围内担责,继续执行中可以直接将股东列为举报人,不需要新增。但是根据该裁决的精神,如果裁决中对股东是否要担责没有涉及,在继续执行中可以新增股东为举报人,在承购范围内对公司不能偿还的负债承担补充赔偿职责。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申3255号民事裁定认为:公司承购是公司股东会决议案的结果,承购的受益人是公司股东,公司承购,公司及公司股东未司法机关采取措施通告负债人,侵害了公司的偿还能力,也侵害了负债人的权益。公司承购行为与股东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其本质完全相同,依照《公判例三》第17条“在办理法定承购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适当的出资之前,公司负债人依照本明确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适当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明确规定,公司股东应在承购范围内对公司负债承担补充赔偿职责。公司负债人可以提出申请新增公司股东为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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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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