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信用风险控制必不可少之公司法小科学知识 第九期
认缴注册资本最佳值答信用风险
一、事例
二、高等法院裁决的法律条文和历史事实依照
三、法律条文信用风险分析
四、软件系统
事例
A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成立,原告陈某一、陈某二系A公司的股东。公司注册资本为318多万元,陈某一认缴出资190.8多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陈某二认缴出资127.2多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出资天数均为2034年10月1日前。2016年12月6日,A公司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至1177多万元,注资后由陈某一认缴出资706.2多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陈某二认缴出资470.8多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出资天数均为2034年10月1日前。
B公司与A公司间存有保险合同亲密关系,因A公司未缴付欠款,B公司于2019年9月维持原判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经该案于2019年10月28日做出裁决,裁决A公司缴付B公司欠款.25元。该裁决施行后,A公司未积极主动履行职责,B公司向嗣后明确提出申请继续执行。嗣后经继续执行,查清A公司未明可供继续执行的个人财产,于2020年3月31日做出继续执行决定书,判决就此结束此次处理程序。B公司在此次继续执行程序中未受偿还。
B公司随即向高等法院明确提出诉请:1、维持原判原告陈某一在706.2多万元、原告陈某二在470.8多万元的认缴出资范围内就A公司对B公司卢戈韦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2、该案违约金由两原告分担。
高等法院经该案后支持了B公司的全部诉请。
高等法院裁决的法律条文和历史事实依照
A公司作为负债人经高等法院查清无可供继续执行的个人财产,在该案该案过程中也未有证据显示A公司尚有足以偿还原告债权的资产,故应认定A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各股东未届认缴期限的出资应视为已经到期,各股东应当履行职责相应出资义务,对原告未获偿还的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现A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中未见有实缴出资登记,而原告陈某一、陈某二未到庭陈述其出资情况,也未就此提供任何证据,故应在其各自认缴出资范围内对A公司负债不能偿还部分分担补足索赔职责,嗣后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
法律条文信用风险分析
《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职责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2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个人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负债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负债分担连带偿还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印发的《全国高等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该案中第6点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偿还到期负债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偿还的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继续执行人的案件,人民高等法院穷尽继续执行措施无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明确提出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负债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虽然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对未认缴出资享有期限利益,但是在公司作为被继续执行人具备破产原因不明确提出申请破产以及在公司产生负债后延长出资期限的情况下,股东会被要求对公司的负债分担补足偿还职责。此外,在公司解散时,即便未到约定的缴纳出资天数,未实缴的出资仍应缴纳至公司作为清算个人财产处理。
软件系统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确定认缴注册资本数额,并随时根据外部市场变化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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