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银我国保监会申明草案:股权投资主动型德清商业银行注册资本严禁高于10亿港币
我国银我国保监会就《我国银我国保监会贫困地区中小型商业银行政府机构审批事宜实施配套措施(草案稿)》(下列全称《配套措施》)申明草案。
当中《配套措施》对注册成立德清商业银行的类别及额度明确提出明确规定,比如说成立股权投资主动型德清商业银行注册资本严禁高于10亿港币。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在县(区)域成立的,最高额度为300多万元港币;在乡(镇)成立的,最高额度为100多万元港币;
股权投资主动型德清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高额度为10亿港币;“多县带队”制德清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高额度为1亿港币;
除此之外,《配套措施》还对德清商业银行主主办人的认购比率明确提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德清商业银行主主办人认购比率严禁高于德清商业银行总股本总值的15%。
一般而言企业法人或其监护人总计股权投资入股比率严禁少于德清商业银行总股本总值的10%。老干部企业法人总计股权投资入股比率严禁少于德清商业银行总股本总值的20%。
一般而言全境非商业银行或其关联公司、完全一致暴力行动人,一般而言全境非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或其关联公司、完全一致暴力行动人总计股权投资入股比率严禁少于德清商业银行总股本总值的10%。
《配套措施》总计8章131条,此次修改主要就立足于大力推进政府职能、强化贫困地区银行服务管理体系、更进一步搞好商业金融市场开放组织工作,与此同时强化与相关经济政策的并行,更进一步提高市场准入市场监管队伍素质。
《配套措施》表示,本配套措施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我国保监会贫困地区中小型商业银行审批事宜实施配套措施》(我国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发布,根
干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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