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星科技

用创新科技为企业赋能Empowering enterprises with innovative technology

 

服务热线:15914054545

您的位置: 首页 > 干货分享 > 正文

陈晖说财税_【每天学一点】【法律篇】浅谈注册资本…_知乎_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3-03-26

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法的显著特征,除此之外,股东对公司的侵权行为亦承担有限责任。但是,正是因为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事实上,也激发某些公司特别是一些小公司从事极度冒险行为,并为人们所滥用,引起人们开始对这个制度进行反思。浅谈一下注册资本下,自己对这个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认识。

(一)

在没有实缴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如果公司已停业没有实际经营,公司不履行清算义务,那么,法院会认定公司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股东应依法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

股东应对自己已公示的出资期限内的出资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依法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

法院认为股东虽未履行出资义务,但认为股东认缴出资时间并未到期,债权人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要求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为何同样的请求却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呢?也一直在探讨这个问题那么,在注册资本制度下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是否应有所变更或突破?

分析判决结果(一)

债权人已举证公司已停业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而股东仍未清偿债权人的债务,亦没有实缴注册资本,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判决也合理,而这样的结果对债权人来说,也是有利的。

分析判决结果(二)

债权人已举证债务人确实没有实缴注册资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只要是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即判决二也是合理的,而这样的结果对债权人来说,相对是有利的。

分析判决结果(三)

法院认为,在股东虽未履行出资义务,但认为股东认缴出资时间并未到期,债权人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要求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事实上,这个判决应该也是符合有限责任的制度设计的,但正因如此,也就可能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判决结果(三)的情况下,要股东承担责任的途径可能是在判决生效后再申请执行,以证明公司已无力偿还债权人的债务了,再另行起诉股东??这样一来,债权人追讨债权的诉讼成本及时间将大大增加。事实上对债务人是不利的。

另外,在一些公司侵权而非违约的案件中,如公司对环境或对第三人、财产等的侵权案件中,公司完全可以利用公司有限责任来降低侵权责任。这也使得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合法有效的保障。所以,现在有学者也提出“公司股东应按比例承担无限责任”,但是这个也是限于理论,是否真正可行,如何实行,对我国公司责任制度的影响如何,还有待研究及探讨。

从这些案例,如何在保护股东权益的基础上,实现股东有限责任?而在如何实现股东有限责任的基础上,防止股东滥用有限责任,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一些涉及到公司侵权的案件上?又如何突破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更深层面的探讨,只是,从这些案例,不同的证据、不同的陈述,会导致不同的结果,当然,也有可能相同的证据及陈述,亦会有不同的结果,归根到底,是如何理解及运用公司有限责任的规定,所以,建议对股东是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应作更细致化的规定,以真正维护到各方利益,以减少制度的滥用,降低相应的诉讼成本。

引 言:

根据2013年12月28日修改后《公司法》的规定,一般有限责任公司(金融类等特殊公司除外)的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并记载到公司章程中。那么有的投资人或者创业者就会认为反正公司的注册资本是认缴的,为了体现公司的实力,就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写的越大越好。其实这种想法是非常错误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股东是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认缴制也绝不等于注册资本就不用实际缴纳了。下面将通过一则案例给大家具体分析说明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的法律风险和责任承担问题。

改编案例:

2014年11月,上海某投资公司成立,其注册资本2000万。其中股东徐某认缴出资额为1400万,股东毛某认缴出资额为600万,两人的认缴出资期限均为两年。

2015年4月,投资公司为了体现公司实力,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将公司注册资本由2000万增资到10亿元,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仍均为两年即为2016年11月。

2016年11月1日,投资公司与一家国际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有关目标公司“某贸易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国际贸易公司将其持有的“某贸易公司”99.5%股权转让给投资公司,转让款近8000万元要在合同签订后的30日内即2016年11月31日前付清。合同签订后,双方完成了股权转让,目标公司“某贸易公司”也完成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投资公司享有“某贸易公司”99.5%股权。嗣后,投资公司并没有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按时向国际贸易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

2017年1月,投资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将两位股东的出资期限延长10年即2024年11月。

2017年2月,国际贸易公司将投资公司连同两位股东全部告上法庭,要求被投资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8000万元,要求公司股东徐某、毛某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上海普陀区法院判决:某投资公司应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际贸易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8000万元;因投资公司在公司债务产生后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延长了股东出资期限,因此投资公司股东徐某、毛某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说法: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不是永久免除。对于投资人或者创业者来说,公司注册资本并不是越多越好,一定要根据自已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和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来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大小,否则公司股东即便有出资期限的期限利益,但“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仍应当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因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对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的相关法律风险做如下提示: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是实际缴纳的出资额。

2、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出资时间不能晚于公司的经营期限。

3、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否则,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股东可以通过向公司开设的银行转款或者向公司交付财产等形式履行实际出资义务,但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抽逃已经实际缴纳的出资,否则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5、已届出资期限但未实际足额缴纳出资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的,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和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原股东和新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6、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7、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8、公司解散或破产的,认缴制下的股东均应当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时向公司实际缴纳认缴的出资额作为公司财产。

综上,认缴制下的公司注册资本并不是越大越好。虽然注册资本的大小体现和决定了公司的资金实力和对外承担责任的大小,但是投资人和创业者在进行注册资本登记时匹配自己当前的经济实力和未来可预期的资金能力,登记适合所处行业特点和自身经济能力的注册资本,避免在出资期限到期或者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时,因认缴注册资本过大导致自己无力承担,从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那才真的是悔之晚矣。

问题一

认缴的注册资金是不是越大越好?

答复:

不是的。注册资本的多少与企业的责任与风险是成正比的,比如你认缴1个亿,股东承担的法律风险就是1个亿。有限责任公司,指的就是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的责任,而责任的额度就是公司的注册资本。

问题二

认缴的注册资金是不是不需要到位?

答复:

不是的,认缴并不是不缴,应根据章程约定的期限来到位。各个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向公司履行出资的义务。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如果股东不履行自己的实缴义务,承担自己的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当地法院进行起诉,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

问题三

认缴注册资金的股东是不是不得享受分红?

答复:

不一定的。一般情况下,企业股东按实缴出资分红。若股东没有实际出资,都是认缴的,将不能按照认缴持股比例享受分红,当然全体股东约定除外。

比如:有的公司在章程中加上一条: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约定按股权比例分取红利。不按出资比例进行分红的前提必须是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可以的。对于章程中没有约定分红方式的,依据《公司法》规定,是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

问题四

认缴的注册资金是不是也要缴纳印花税?

答复:

不是的。投资者未实际投入的资金会计上未记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不需要贴花,待实际投资时再行贴花。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问题五

认缴的注册资金在股权转让的时候是不是就没有印花税了?

答复:

不一定的。一般来讲是按照0元计算缴纳。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但若是公司股权转让价格过低,税务机关有权核定,那就需要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9 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问题六

认缴的注册资金在股权转让的时候是不是可以0元转让,也就是没有股权转让的个税了?

答复:

不一定的。自然人股权0元转让,并不代表0元个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问题七

认缴的注册资金是不是不需要任何的账务处理?

答复:

是的,只有实际到位的资金才计入: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问题八

认缴的注册资金,当股东向公司打入款项的时候,如何证明属于投资款?

答复:

转账资金用途里要写上“投资款”即可。

问题九

认缴的注册资金,最长允许多长时间到位?

答复:

尽管公司法取消了强制性的注册资本实缴时间限制,股东仍应按照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注册资本实缴时间要求按期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否则除需足额缴纳外,还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及罚款。

注意: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并不是越长越好,过长的认缴期限,超越了股东的自然劳动年龄,明显给人一种皮包公司的感觉。 

问题十

认缴的注册资金,现在认缴的期限已经到了却没钱到位,怎么办?

答复:

如果在事先约定的认缴期限到期之后没有能力实缴,那可以召开股东大会更改公司章程,对认缴期限进行更改。

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优势明显。

如注册资本金的认缴制。再如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创业者认为,注册资本越大,越显公司实力。认识无对错,风险有大小。这一点,法律也考虑到了,所以公司法有要求如下:发起人股东对注册资本的连带责任。

关于发起人。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发起人是指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一般而言,无论是公司设立时还是公司设立后,都可以成为股东,为何还区分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因为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具有以下先天“特权”:1. 设立费用补偿请求权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代交的费用,由公司补偿。

2. 报酬请求权发起人为设立公司投入时间精力,可以获得合理报酬。

3. 优先担任董监高发起人具有担任公司重要职位的先天优势,实践中一般发起人担任董监高。

4. 优先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公司经营需要启动资金,但发起人认缴出资时可以优先使用公司非货币资金出资空间。

5. 其他特别权益如发起人可在初始章程中规定股权的表决比例、分红比例等,从而取得公司分红、分配的优先权。同时,发起人亦需承担相应的发起责任,本文不述。以上发起人的“特权”,是公司设立后加入的股东无法取得或较难实现的权利。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两类:一类是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发起人股东。

一类是公司设立后加入公司的股东,为股东。

公司注册资本与发起人股东。

资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核心。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资本制度重要原则。我国《公司法》围绕上述原则,对公司注册资本创设了多项内容:

如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又如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再如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其中,发起人对公司注册资本具有先天的法律责任:资本充实责任。即保证公司注册资本金真实、充足的法律责任。

资本充实责任对发起人而言:① 先天性:是公司法上的法定责任,不以公司设立者的约定为条件,也不能以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来免除;

② 非违约: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违反出资义务股东以外的其他公司设立者;③ 限定性:因公司设立行为而产生,其承担者限于公司设立者,在公司成立后接受出资或继受股权的股东,均不承担该责任;④ 无过错:无过错责任,只要存在资本不足的事实即可构成,公司设立者的全部或一部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⑤ 连带性:是连带责任,全体设立者中的任何一人对资本不足的事实均负全部充实责任。简言之:如5人合伙设立一家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各认缴1000万,如有股东未缴纳出资,则无论其他股东是否已缴纳自己认购的部分,均对剩余未缴纳的资本金承担全部补足的连带责任。以上,是资本充实责任的“可怕”之处。细品。

— 3 —

相关法律依据。

1.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

发起人对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

① 公司要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对该未缴纳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② 股东要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对该未缴纳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③ 债权人要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足赔偿责任,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先行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可以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

但是,如果该股东真的有履行能力,至于引发发起人的连带责任吗?

后续产生的追偿权,恐成镜花水月。

用精炼的语言阐述深刻的财务逻辑,如文章得到您的认可,希望您看完后分享到“朋友圈”或者点一下右下角的“在看”,以示鼓励。长期坚持不易,多次想放弃,坚持是一种信仰,专注是一种态度 ,一路陪伴,一起地老天荒,谢谢。

推荐资讯
专利估值实缴,你关注的要点在这里

专利估值实缴,你关注的要点在这里

在当今全球化的竞争环境中,科技创新已经成为企业脱颖而出的关键因素。而在科技创新的背后,专利无疑是保护和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很多企业在……
2024-07-18
ST招华拟投资500万设立控股子公司四川招华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持股66.67%邯郸寺庙一具高僧尸体,上千年不腐烂,专家用X光扫射得惊人结论

ST招华拟投资500万设立控股子公司四川招华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持股66.67%邯郸寺庙一具高僧尸体,上千年不腐烂,专家用X光扫射得惊人结论

新浪财经9月28日,ST招华(871880)近日发声明,根据发展战略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销售业务产业发展须要,公司拟与付强共同股权投资成立控股公……
2024-06-15
2亿元茅台科创基金在京成立:全方位支持子公司,下好科创一盘棋财联社2023-09-20 19:56上海财联社2023-09-20 19:56上海

2亿元茅台科创基金在京成立:全方位支持子公司,下好科创一盘棋财联社2023-09-20 19:56上海财联社2023-09-20 19:56上海

9月18日,贵州茅台双创(北京)投资公募基金合资经营民营企业(非常有限合资经营)在北京注册设立,多方位全力以赴支持子公司提高双创能力,同时也……
2024-06-15
卖掉老公司,注册一个再上市?华耀光电IPO罚单落地,仅51天撤回材料

卖掉老公司,注册一个再上市?华耀光电IPO罚单落地,仅51天撤回材料

以下文章来源于中小板检视 ,作者肖斐歆 中小板检视. 中小板检视致力于发布上交所中小板的市场发展、政策变化、市场监管取向、挂牌上市企业动态等……
2024-06-15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