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宜中文名称:社会风气社团更改注册资本金注册登记
事宜类型:行政管理许可
原则上核验限期:30(休息日)
允诺核验限期:6(休息日)
办理手续处所:鄂尔多斯市通辽市河西片区亲善中街
进行咨询方式:0470-
办理手续时间:
周三至周四下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原则上假日仅限)
立案前提:
由鄂尔多斯市民政局批准注册登记成立的社会风气社团需更改注册资本金。
预设依照: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益法》第十一条首款 设立公益组织机构,应向市级以内上海市人民政府民政局提出申请注册登记,民政局应自立案提出申请之日十五日内作出下定决心。合乎前项律法明确规定前提的,准许注册登记并向社会风气公告;不合乎前项律法明确规定前提的,未予注册登记并口头说明理据。
【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社会风气社团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第十五条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关于修正部分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的下定决心》修改)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民政局和市级以内地区性各级党委上海市人民政府民政局是该级上海市人民政府的社会风气社团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国家机关(以下全称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国家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和市级以内地区性各级党委上海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或是市级以内地区性各级党委上海市人民政府许可的组织,是相关行业、学科专业或是业务范围内社会风气社团的高级顾问基层单位(以下全称高级顾问基层单位)。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对社会风气社团的市场监管工作梅塞县明确规定的,依相关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的明确规定执行。第六条 地区性的社会风气社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的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国家机关负责管理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地区性性的社会风气社团,由所在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国家机关负责管理注册登记管理工作;跨行政管理区域的社会社团,由所跨行政管理区域的共同上二级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国家机关负责管理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社会风气社团的注册登记事宜需要更改的,应自高级顾问基层单位审核一致同意之日30日内,向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国家机关提出申请更改注册登记。社会风气社团修正章程,应自高级顾问基层单位审核一致同意之日30日内,报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国家机关批准。第六条 社会风气社团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在高级顾问基层单位审核一致同意后,向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国家机关提出申请注销注册登记:(一)完成社会风气社团章程明确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办理手续材料:
1、《社会风气社团更改注册登记提出申请表》,
2、验资报告(1份纸质版),
3、理事会会议纪要 ,
4、捐资允诺书,
5、开办资本金来源证明,
6、《社会风气社团法人注册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以内所有材料有高级顾问基层单位一式三份、无高级顾问基层单位一式两份纸质材料))
附件:
社会风气社团更改注册资本金注册登记.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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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