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全面性放宽房地产业金融行业13类民营企业
注册资本金明确要求,注册资本金推行零准入门槛
一、勘测结构设计
专门从事建设项目建设勘测、工程建设结构设计公益活动的民营企业,无须明确要求保有注册资本。
二、规划结构设计审核
专门从事建筑施工和城建基础建设工程建设规划结构设计结构设计文档审核的:
1、两类审核政府机构无须明确要求注册资本金许多于300万;
2、乙类审核政府机构无须明确要求注册资本金许多于100万。
三、工程建设建筑工程建设
1、工程建设建筑工程建设民营企业综合性证照,无须明确要求注册资本许多于600多万元;
2、工程建设建筑工程建设丙级证照无须明确要求但明确要求注册资本许多于300多万元;
3、丙级证照无须明确要求注册资本许多于100多万元;
4、丙级证照无须明确要求注册资本许多于50多万元;
5、以上明确要求“具备合乎省里明确规定的金融资产”。
四、工程建设造价
1、申请丙级工程建设造价咨询民营企业,出资额不低于民营企业认缴资本(无须是注册资本)总额的60%,无须明确要求注册资本许多于人民币100多万元;
2、申请丙级工程建设造价咨询民营企业,出资额不低于民营企业认缴资本(无须是注册资本)总额的60%,无须明确要求注册资本许多于人民币50多万元;
3、无须明确要求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股东出资协议还需要提交。
五、工程建设招标代理
1、申请丙级工程建设招标代理资格的政府机构,无须明确要求注册资本金许多于200多万元;
2、申请丙级工程建设招标代理资格的政府机构,无须明确要求注册资本金许多于100多万元。
3、新设立的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政府机构,申请暂定级工程建设招标代理资格时,无须明确要求注册资本金;
4、申请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政府机构资格的政府机构,无须明确要求提交出资证明。
六、城乡规划编制
1、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证照,无须明确要求注册资本金许多于100多万元人民币;
2、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证照,无须明确要求注册资本金许多于50多万元人民币;
3、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证照标准,无须明确要求注册资本金许多于20多万元人民币;
4、在证照证书有效期内,注册资本发生变更的,不需到原证照许可机关办理证照证书变更手续。
七、房地产业估价
1、房地产业估价政府机构一级证照标准,无须明确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多万左右,合伙民营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多万左右;
2、房地产业估价政府机构二级证照标准,无须明确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多万左右,合伙民营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多万左右;
3、房地产业估价政府机构三级证照标准,无须明确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多万左右,合伙民营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多万左右;
4、申请核定房地产业估价政府机构证照等级的,无须明确要求出具出资证明复印件;
5、房地产业估价政府机构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发生变更的,无须明确要求到证照许可机关办理证照证书变更手续。
八、工程建设质量检测
1、专项检测政府机构无须明确要求注册资本许多于100多万元人民币。
专项检测包括:
(1)地基基础工程建设检测
①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②桩的承载力检测;
③桩身完整性检测;
④锚杆锁定力检测。
(2)主体结构工程建设现场检测
①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②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③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④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3)建筑幕墙工程建设检测
①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
②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4)钢结构工程建设检测
①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②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③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
④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2、见证取样检测政府机构无须明确要求注册资本许多于80万元人民币。
见证取样检测包括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5)简易土工试验;
(6)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7)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8)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九、房地产业开发
1、房地产业开发一级证照,无须明确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多万元;
2、房地产业开发二级证照,无须明确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多万元;
3、房地产业开发三级证照,无须明确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800多万元;
4、房地产业开发四级证照,无须明确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100多万元;
5、新设立的房地产业开发民营企业,无须明确要求提交验资证明;
6、申请核定证照等级的房地产业开发民营企业,无须要求提交验资报告。
十、物业服务
1、物业服务民营企业的一级证照,无须明确要求注册资本人民币500多万左右;
2、二级证照无须明确要求注册资本人民币300多万左右;
3、三级证照无须明确要求注册资本人民币50多万左右;
4、新设立物业服务民营企业无须明确要求的提交验资证明。
十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
1、专门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民营企业无须明确要求注册资本许多于人民币100多万元;
2、专门从事垃圾运输的民营企业无须明确要求注册资本许多于人民币300多万元;
2、专门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民营企业,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无须明确要求注册资本许多于人民币500多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无须明确要求注册资本许多于人民币5000多万元,焚烧厂的无须明确要求注册资本许多于人民币1亿元。
十二、城建公用特许经营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金融行业民营企业,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无须明确要求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
十三、白蚁防治
设立白蚁防治单位,无须明确要求有30多万左右的注册资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业开发企业证照管理明确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审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5年5月4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修改《房地产业开发民营企业证照管理明确规定》
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根据《公司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以下规章进行修改:
一、删除《房地产业开发民营企业证照管理明确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多万元”。删除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多万元”。删除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多万元”。删除第四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多万元”。
删除第六条第三项。
删除第十条第三项中的“和验资报告”。
二、将《城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删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明确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第六条第三项。
四、删除《建设项目建设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附件二“检测政府机构证照标准”的第一条第一项。
五、将《工程建设造价咨询民营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九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删除第七项。
将第十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删除第六项。
删除第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六、删除《工程建设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政府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九条第五项。
删除第十条第五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新设立的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政府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三)、(四)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建设招标代理资格”。
将第十二条第八项修改为“(八)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民营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七、删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八、将《工程建设建筑工程建设民营企业证照管理明确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许多于600多万元”修改为:“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合乎省里明确规定的金融资产”。
将第七条第二项丙级证照标准中的“(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许多于300多万元”、丙级证照标准中的“(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许多于100多万元”以及丙级证照标准中的“(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许多于50多万元”的修改为:“(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合乎省里明确规定的金融资产”。
九、将《建设项目建设勘测结构设计证照管理明确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条中的“注册资本”修改为“金融资产”。
十、删除《物业服务民营企业证照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五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多万左右”。删除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多万左右”。删除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50多万左右”。
删除第六条第三项。
十一、删除《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证照管理明确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七条第二项。
删除第八条第二项。
删除第九条第二项。
删除第二十一条中的“注册资本”。
十二、删除《建筑施工和城建基础建设工程建设规划结构设计结构设计文档审核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七条第五项。
删除第八条第五项。
十三、删除《房地产业估价政府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第十条第一项中的“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多万元以上,合伙民营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多万左右”。删除第二项中的“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多万左右,合伙民营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多万左右”。删除第三项中的“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多万左右,合伙民营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多万左右”。
删除第十一条第四项。
删除第十七条中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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