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搞好沈阳市《典当经营方式许可》提出申请审核有关组织工作,Nashik草拟了《沈阳市〈典当经营方式许可〉提出申请前提及明确要求(草案稿)》,现申明征询社会风气意见建议(主要包括自由竞争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建议可透过电话号码展开意见建议反馈,也可透过邮件将意见建议、建议发送到:jrj_cy@dl.gov.cn 。意见建议、建议意见建议反馈截止天数为2020年9月18日。
沈阳市《典当经营方式许可》提出申请前提及明确要求(草案稿).docx
沈阳市金融创新香港特区政府
2020年8月18日
概要如下表所示:
附带
沈阳市《典当经营方式许可》提出申请前提及明确要求
(草案稿)
一、提出申请前提
提出申请《典当经营方式许可》的典当行,应合乎《公司法》、《典当管理组织工作配套措施》、《典当金融行业市场监管明确规定》等有关明确规定,并具有以下前提:
(一)有合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章程;
(二)有合乎明确要求的最高额度的注册资本;
(三)有合乎明确要求的营运娱乐场所和办理手续销售业务须要的公共设施;
(四)有熟识典当销售业务的经营方式管理组织工作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合乎《典当管理组织工作配套措施》第九条和第十条明确规定的治安管理组织工作明确要求。
二、具体明确要求
(一)注册资本。在我市设立典当行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含),且为股东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二)股权结构。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相对控股,至少有一个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不同法人股东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视同个人出资。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
(三)股东前提。法人股东诚信记录、纳税信用和社会风气声誉良好,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法人股东应依法设立满三年,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盈利额与税收缴纳相一致;个人股东为18周岁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具有相应的出资实力。所有股东以自有资本金入股,承诺两年内不转让所持有股权,不将所持有典当行股权展开质押或提供担保。
(四)法人股东出资能力。法人股东上一年度末权益性投资余额加上本次对典当行的投资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
(五)典当行营业娱乐场所前提。营运娱乐场所为临街商业用房,承租(拨付使用)期限在两年以上或自有不动产,具有合乎明确要求的计算机网络设备以及办理手续销售业务必须的公共设施。如何实现“典当+互联网”这种创新服务的模式?也欢迎典当行和我深入沟通,积极拥抱创新!关于典当行如何创新,更多内容请点击下面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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