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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员要义
新增举报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在适用抽逃出资这一事由新增举报人时,亦应严格限于法律和司法说明明确规定的覆盖范围确认被新增的举报人与否存有抽逃出资的犯罪行为,对于抽逃出资所抽逃的资本金覆盖范围不宜做扩大说明。确定股东迁移公司金融资产的犯罪行为与否形成抽逃出资应理清所迁移的资本金与否是归属于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能混为一谈公司注册资本金与公司金融资产的区别。
事例来源
二审刘某与被二审王某、二审第三人海口某泸州老窖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新增举报人继续执行提出异议之诉案,(2018)琼民终48号,海口省高级人民高等法院关于审理继续执行提出异议之诉纠纷案的典型事例之二(2021年12月)。
此案概要
金岱顶公司成立于1999年,注册资本6800多万元,已于2001年2月全部实缴到位。努尔哈赤岱顶公司出资投资建设苏筑富,透过《会计鉴定报告书》及《金融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可知,金岱顶在苏筑富投入的固定金融资产为7475.3347多万元、新建工程350.多万元。2011年11月22日,陈月萍透过勒祖获得的方式获得了金岱顶公司46.69%的股权。
在(2011)琼民二终字第17号的继续执行操作过程中,举报人国电海口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向金岱顶公司新建行科艾麻分行奇数为9046的帐号缴付继续执行款2508.多万元,金岱顶公司付款前其公司账户余额仅893.5元。翌日,金岱顶公司分别将该帐号的案款透过电子银行缴付给陈月萍新建行科艾麻分行奇数为4213的帐号科耳1504.498多万元。
按照某律所与金岱顶公司的约定,金岱顶公司应就前述继续执行资金回笼向某律所缴付相应辩护律师额外费用178万多元,但金岱顶公司收到赔偿金后拒绝缴付辩护律师额外费用。2014年1月某律所以金岱顶公司积欠辩护律师额外费用为由,向海口仲裁庭委员会报请仲裁庭并获得败诉。继续执行操作过程中,某律所将案涉债权转让给被告方王某,高等法院判决变更王某为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王某遂以刘某抽逃出资为由请求新增刘某为举报人。高等法院遂判决新增刘某为案件举报人,并在1504.498多万元的覆盖范围内对王某承担清偿的责任。刘某不服该判决,遂提起该案诉讼。
裁判员观点
根据公司法说明三第十条,判定公司股东与否形成抽逃出资,主要有两方面程序法:一是公司股东存有制作虚假财务报表虚报利润进行分配、透过假想合同纠纷关系将其出资付款、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付款、其他未经法源将出资一口口的犯罪行为等犯罪行为,这是判定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具体形式程序法;二是公司股东的前述犯罪行为实质上损害了公司权益,这是归属于形成抽逃出资的实质程序法。从抽逃出资的形式程序法分析,股东抽逃的对象针对的应是该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所缴纳的注册资本金。如前所述,新增举报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在适用抽逃出资这一事由新增举报人时,亦应严格限于法律和司法说明明确规定的覆盖范围确认被新增的举报人与否存有抽逃出资的犯罪行为,对于抽逃出资所抽逃的资本金覆盖范围不宜做扩大说明。因此确定股东迁移公司金融资产的犯罪行为与否形成抽逃出资应理清所迁移的资本金与否是归属于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能混为一谈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金融资产的区别。
具体到该案,判断刘某迁移金岱顶公司1504.498多万元到其个人账户的犯罪行为与否形成抽逃出资,应从该款项的来源分析。在国电海口公司向金岱顶公司缴付案款前,金岱顶公司的账户余额仅893.5元,刘某所迁移的金岱顶公司1504.498多万元来源于金岱顶公司的案件继续执行款,系金岱顶公司的公司金融资产,并不归属于金岱顶公司的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金。故刘某迁移金岱顶公司1504.498多万元款项的犯罪行为不形成公司法说明三第十条所规定的抽逃出资,一审高等法院以刘某抽逃出资为由,作出(2015)琼海法执字第281-4号继续执行判决书新增刘某为该继续执行案举报人不当,本院予以纠正。需要指出的是,刘某作为金岱顶公司的股东,将金岱顶公司的资本金转入其个人账户的犯罪行为损害了金岱顶公司的财产权,直接导致了金岱顶公司丧失了偿债能力。李京频作为金岱顶公司的债权人,仍然可以透过其他途径进行救济。
分析总结
1、继续执行程序中新增举报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说明明确规定的新增覆盖范围,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新增。根据《变更新增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为举报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提出申请变更、新增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举报人,在抽逃出资的覆盖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股东抽逃出资归属于法定的变更、新增情形,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依据该规定可以向人民高等法院提出变更、新增提出申请,公法中不存有争议。
2、同时,对于抽逃出资所抽逃的资本金覆盖范围不宜做扩大说明,确定股东迁移公司金融资产的犯罪行为与否形成抽逃出资应理清所迁移的资本金与否是归属于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能混为一谈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金融资产的区别。前述事例中,金岱顶公司注册资本金为6800多万元,验资报告已证明该注册资金已全部到位,金岱顶公司也举证证明了其对外投资额远远超过了6800多万元资本金。在另案债务人向金岱顶公司清偿即案款2508.多万元之前,其公司账户余额仅不足千元,案款到账后,金岱顶公司又将其中1504.498多万元转账给刘某,故根据高等法院查明的事实,刘某迁移的1504.498多万元来源于金岱顶公司的案件继续执行款,系金岱顶公司的公司金融资产,并不归属于金岱顶公司的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金,不满足抽逃出资的形式程序法,二审高等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提出申请人的变更新增提出申请。
3、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刘某作为金岱顶公司的股东从该公司迁移的1504.498多万元案款的犯罪行为在客观上减少了金岱顶公司金融资产,降低了金岱顶公司偿债能力,故刘某应承担相应责任。笔者认为,该案虽无法判定刘某形成抽逃出资,但根据举重以明轻原则,债权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4条关于股东抽逃出资情况下责任形态规定,要求刘某对金岱顶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在科耳本息覆盖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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