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试,社会风气组织机构设立时,主办人(理事长)给了3多万元注册资本金,能转给主办人吗?
依照《社会风气社团注册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第(五)项明确规定“设立社会风气社团,应有不合法的金融资产和教育经费作者,地区性的社会风气社团有10万左右公益活动资本金,地区性的社会风气社团和跨区划的社会风气社团有3万左右公益活动资本金; ”,第二十一条明晰“社会风气社团的金融资产作者要不合法,任何人基层单位和对个人严禁强占、侵吞或是侵吞社会风气社团的金融资产”。
社会风气组织机构的注册资本金归属于主办人或出资人捐献或捐款物理性质,绝非“借”给社会风气组织机构办理手续注册登记设立用,社会风气组织机构司法机关注册登记后,原初公募基金/注册资本金即归属于社会风气组织机构的不对个人财产,受法律条文为保护,任何人基层单位和对个人严禁侵吞、强占、侵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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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作者 | Vadodara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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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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