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促进会原初注册资本200多万元,能无法税后计入呢?
标准答案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财政部报告书2020年第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财政部 国税 民政厅
相关服务性捐献税后计入相关事宜的报告书,第十二条、服务性社会风气组织机构注册登记设立时的注册资本金捐献人,在该服务性社会风气组织机构首度获得服务性捐献税后计入资格证书的前年展开个人所得税黄庭辉起属时,可原则上对其注册资本金捐献额展开税后计入。
新设立或新判定的慈善组织机构更容易获得服务性捐献税后计入资格证书。
《报告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慈善法》新设立或新判定的慈善组织机构,在其获得非营利性组织机构豁免资格证书的前年,只须要合乎前项第二项、第四项、二百六十名前提方可。
表明:依照《报告书》的明确规定,新设立或新判定的慈善组织机构,在其获得非营利性组织机构豁免资格证书的前年,提出申请服务性捐献税后计入至须要合乎:1、合乎民营企业个人自然律实行法规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到第七项明确规定的前提。2、前两本年度未受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国家机关处罚(警示仅限)。3、前两本年度未被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国家机关列为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
换句话说没财务报表递交、本年度慈善开支、管理工作费、3A及以内信用评级的明确要求。因此新设立或新判定的慈善组织机构,在其获得非营利性组织机构豁免资格证书的前年很大无法错失对服务性捐献税后计入资格证书的提出申请。
社会风气组织机构(不但是促进会)注册资本金都能展开税后计入了。
《报告书》:
服务性社会风气组织机构注册登记设立时的注册资本金捐献人,在该服务性社会风气组织机构首度获得服务性捐献税后计入资格证书的前年展开个人所得税黄庭辉起属时,可原则上对其注册资本金捐献额展开税后计入。
表明:旧规只明确规定了2008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促进会,在首度获得服务性捐献税后计入资格证书后,原初基金的捐献人在促进会首度获得服务性捐献税后计入资格证书的前年展开个人所得税黄庭辉起属时,可原则上展开税后计入。
《报告书》的明确规定则将范围从促进会扩展到整个服务性社会风气组织机构,这对促进会之外的社会风气组织机构无疑是一个福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财政部 国税 民政厅
相关服务性捐献税后计入相关事宜的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财政部报告书2020年第27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营企业个人自然律》及其实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个人个人自然律》及其实行法规,现就服务性捐献税后计入相关事宜报告书如下:
一、民营企业或个人通过服务性社会风气组织机构、县级以内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国家机关,用于合乎法律明确规定的慈善慈善事业捐献开支,准予按税法明确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计入。
二、本报告书第一条所称慈善慈善事业,应当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慈善事业捐献法》第三条对慈善事业范围的明确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明确规定。
三、本报告书第一条所称服务性社会风气组织机构,包括依法设立或注册登记并原则上前提和程序获得服务性捐献税后计入资格证书的慈善组织机构、其他社会风气组织机构和群众团体。服务性群众团体的服务性捐献税后计入资格证书确认及管理工作依照现行明确规定执行。依法注册登记的慈善组织机构和其他社会风气组织机构的服务性捐献税后计入资格证书确认及管理工作按本报告书执行。
四、在民政厅门依法注册登记的慈善组织机构和其他社会风气组织机构(以下统称社会风气组织机构),获得服务性捐献税后扣除资格证书应当同时合乎以下明确规定:
(一)合乎民营企业个人自然律实行法规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到第七项明确规定的前提。
(二)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明确要求向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国家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本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献情况、慈善慈善事业开支及管理工作费用情况(包括前项第三项、第四项明确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
首度确认服务性捐献税后计入资格证书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本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社会风气组织机构,前两本年度每年用于慈善慈善事业的开支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计算该开支比例时,能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社会风气组织机构,前两本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开支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计算该比例时,能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社会风气组织机构,前两本年度每年开支的管理工作费用占前年总开支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社会风气组织机构,前两年每年开支的管理工作费用占前年总开支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五)具有非营利性组织机构豁免资格证书,且豁免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
(六)前两本年度未受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国家机关处罚(警示仅限)。
(七)前两本年度未被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国家机关列为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
(八)社会风气组织机构评估等级为3A以内(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服务性捐献税后计入资格证书时仍在有效期内。
慈善慈善事业开支、管理工作费用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依照《民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财政部 国家国税相关印发〈相关慈善组织机构开展慈善活动本年度开支和管理工作费用的明确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相关慈善活动开支、管理工作费用和上年总收入的相关明确规定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慈善法》新设立或新判定的慈善组织机构,在其获得非营利性组织机构豁免资格证书的前年,只须要合乎前项第二项、第六项、二百六十名前提方可。
五、服务性捐献税后计入资格证书的确认按以下明确规定执行:
(一)在民政厅注册登记注册的社会风气组织机构,由民政厅结合社会风气组织机构慈善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评估等情况,对社会风气组织机构的服务性捐献税后计入资格证书展开核实,提出初步意见。依照民政厅初步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财政部、国税和民政厅对照本报告书相关明确规定,联合确定具有慈善性捐献税后计入资格证书的社会风气组织机构成员名单,并发布报告书。
(二)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厅门注册登记注册的社会风气组织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厅门参照前项第二项明确规定执行。
(三)服务性捐献税后计入资格证书的确认对象包括:
1.服务性捐献税后计入资格证书将于前年末到期的服务性社会风气组织机构;
2.已被取消服务性捐献税后计入资格证书但又重新合乎前提的社会风气组织机构;
3.注册登记设立后尚未获得服务性捐献税后计入资格证书的社会风气组织机构。
(四)每年年底前,省级以内财政、税务、民政厅门按权限完成服务性捐献税后计入资格证书的确认和成员名单发布工作,并按前项第三项明确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成员名单及其服务性捐献税后计入资格证书起始时间。
六、服务性捐献税后计入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本报告书第五条第三项明确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其服务性捐献税后计入资格证书自发布成员名单报告书的次年1月1日起算。本报告书第五条第三项明确规定的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其服务性捐献税后计入资格证书自发布报告书的前年1月1日起算。
七、服务性社会风气组织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服务性捐献税后计入资格证书:
(一)未按本报告书明确规定时间和明确要求向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国家机关报送专项信息报告的;
(二)最近一个本年度用于慈善慈善事业的开支不合乎本报告书第四条第三项明确规定的;
(三)最近一个本年度开支的管理工作费用不合乎本报告书第四条第四项明确规定的;
(四)非营利性组织机构豁免资格证书到期后超过六个月未重新获取豁免资格证书的;
(五)受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国家机关处罚(警示仅限)的;
(六)被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国家机关列为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的;
(七)社会风气组织机构评估等级低于3A或者无评估等级的。
八、服务性社会风气组织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服务性捐献税后计入资格证书,且取消资格证书的前年及之后三个本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证书:
(一)违反明确规定接受捐献的,包括附加对捐献人构成利益回报的前提、以捐献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慈善捐献宣传烟草制品或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宜、接受不合乎慈善目的或违背社会风气公德的捐献等情形;
(二)开展违反组织机构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献款项用于组织机构章程明确规定用途之外的;
(三)在确定捐献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指定特定受益人,且该受益人与捐献人或服务性社会风气组织机构管理工作人员存在明显利益关系的。
九、服务性社会风气组织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服务性捐献税后计入资格证书且不得重新确认资格证书:
(一)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二)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风气公共利益活动的。
十、对应当取消服务性捐献税后计入资格证书的服务性社会风气组织机构,由省级以内财政、税务、民政厅门核实相关信息后,按权限及时向社会风气发布取消资格证书成员名单报告书。自发布报告书的次月起,相关服务性社会风气组织机构不再具有服务性捐献税后计入资格证书。
十一、服务性社会风气组织机构、县级以内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国家机关在接受捐献时,应当依照行政管理工作级次分别使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财政部门监(印)制的慈善事业捐献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民营企业或个人将合乎前提的服务性捐献开支展开税后计入,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十二、服务性社会风气组织机构注册登记设立时的注册资本金捐献人,在该服务性社会风气组织机构首度获得服务性捐献税后计入资格证书的前年展开个人所得税黄庭辉起属时,可原则上对其注册资本金捐献额展开税后计入。
十三、除另有明确规定外,服务性社会风气组织机构、县级以内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国家机关在接受民营企业或个人捐献时,按以下原则确认捐献额:
(一)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献,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献额。
(二)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献,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献额。捐献方在向服务性社会风气组织机构、县级以内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国家机关捐献时,应当提供注明捐献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无法提供证明的,接受捐献方不得向其开具捐献票据。
十四、为方便纳税主体查询,省级以内财政、税务、民政厅门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具备服务性捐献税后计入资格证书的服务性社会风气组织机构成员名单报告书。
民营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社会风气组织机构服务性捐献税后计入资格证书及有效期。
十五、本报告书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财政部 国家国税 民政厅相关服务性捐献税后计入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财政部 国家国税 民政厅相关服务性捐献税后计入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财政部 国家国税 民政厅相关服务性捐献税后计入资格证书确认审批相关调整事宜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同时废止。
尚未完成2019本年度及以前本年度社会风气组织机构服务性捐献税后计入资格证书确认工作的,各级财政、税务、民政厅门依照原政策明确规定执行。2020本年度及以后本年度的服务性捐献税后计入资格证书的确认及管理工作按本报告书明确规定执行。
特此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财政部 国税 民政厅
2020年5月13日
参考文献:https://www.sohu.com/a/397604019_99909723
翁莉
美国纽约州、华盛顿特区、马里兰联邦法院律师
美国马里兰Rockville Law Group创始人
翁莉家族办公室创始人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外国法律顾问
多年美国移民,家族信托,慈善规划,美国贸易,投资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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