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注意一
注册资本金1个亿,由于是认缴的,仍未前述妥当,因此不需要任何人的帐目处置。
曾碰到部分财务会计这种处置,是大错而特错的:
借:其他本息款-企业法人股东 1亿
贷:注册资本金资本-企业法人股东 1亿
这种处置个人税金税信用风险是十分之大的,我们可以参照呵呵:
1、税务[2003]158号第三条:纳税本年度内对个人股权投资人从其股权投资民营企业(对托季马民营企业、合资经营民营企业仅限)银行贷款,在该课税本年度峭腹后既不交还,又未用作民营企业制造经营方式的,其未交还的银行贷款可视作民营企业对对个人股权投资人的增量重新分配,依“本息、股利、增量税金”工程项目个税税金税。
2、国税发[2005]120号《税金税管理工作配套措施》,(四)强化对个人股权投资人从其股权投资民营企业银行贷款的管理工作,对时限超过两年又未用作民营企业制造经营方式的银行贷款,严苛依照相关明确规定课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税赋征税安全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免交特留分应扣未扣本息而所收税金的,由纳税向课税人追回税金,对免交特留分处应扣未扣、本息所收税金百分之三十以内五倍下列的罚金。”
特别注意二
注册资本金绝非越大越少,大了则法律条文信用风险就大。
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作清偿公司债务。
我们可以参照呵呵:
1、《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由此可知,股东的责任范围仍然是其认缴的全部资本。
2、《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明确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时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总结
1、认缴并不是不缴,认缴并不是任性。注册资本金绝非越大越少,适可而止,量力而行,把控信用风险,立足前述。
2、民营企业从生到死,每一步都要走好,否则稍有闪失、就会跌入深渊,发展路上到处是坑,企业的生命周期内无时无刻不需要咱们税务人员一路扶持,我们要做好老板的税务军师!
来源: 税库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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