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注册资本实缴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变革为认缴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工商局只注册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值,无须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资本,无须缴交申请文件凭证。
如此一来,很多民营企业在注册注册登记时,Ayen再说不需要实缴资本,注册资本高一点更快,注册资本数额大能变得公司有整体实力。而2014年地税总局颁布的《股权转让税金个人税金税管理办法(全面实施)》,在没能充份考虑到注册资本认缴制中的繁杂情况。随便的“注册资本”另一面其实暗藏着难以计入服务费的地税信用风险,并引起一定的地税难题,上面跟大家分析一下。
一股权投资未完全妥当,本息不能税后计入
在民营企业注册资本仍未Caquet的情况下,民营企业取得银行贷款资本金展开经营方式公益活动出现的超额,遭遇不可以本息展开税后计入的信用风险。
政策依照:
《国家地税总局关于民营企业股权投资人股权投资未妥当而出现的本息开支民营企业个人税金税后计入难题的核准》(国税函[2009]312号)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营企业自然律实行法规》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凡民营企业股权投资人在明确规定期内未Caquet其应缴资本额的,该民营企业对内银行贷款所出现的本息,相等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明确规定时限心腹缴资本额的超额应石蜊的本息,其不属于民营企业科学合理的开支,应由民营企业股权投资人经济负担,严禁在排序民营企业应纳税艺术论时计入。”
据上述明确规定,民营企业存在实缴资本额高于应缴资本额的情况利用借款资本金展开经营方式公益活动产生超额开支的,实缴资本额与应缴资本额的超额部分相关联的超额开支不属于民营企业自然律实行法规第十五条所明确规定的“科学合理的”开支,不容许税后计入。
另外,如果民营企业向关联民营企业银行贷款,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本息开支,不超过2:1的债资比例和税法及其实行法规有关明确规定排序的部分,准予计入,超过的部分严禁在出现当期和以后年度计入。而在注册资本仍未Caquet的情况下,依2:1的债资比例排序的本息开支准予计入的金额自然会减少,纳税调增的信用风险会增大。当然,民营企业如果能按照税法及其实行法规的有关明确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公益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民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除外。
简单说来,就是假如公司注册资本一个亿,约定2016年12月31日缴纳完毕,但是你们公司一直没实际缴纳的话,你们公司如果在2017年银行贷款1000万,这1000万的本息是不可以个人税金税后计入的!
二认缴后未(全部)实缴出资,股权转让个税会有大麻烦!
认缴后未(全部)实缴出资情况下的股权转让个人税金税难题,主要是个人股东的个人税金税,法人股东除涉及关联民营企业股权转让外,民营企业个人税金税方面一般不存在难题。
股权转让个人税金税难题其实就是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确定难题。
(一)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定
政策依照:
《股权转让税金个人税金税管理办法(全面实施)》(国家地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上面简称“管理办法”)的第四条明确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科学合理服务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艺术论,按“财产转让税金”缴纳个人税金税。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高于股权相关联的净资产份额的,应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管理办法》把“股权相关联的净资产份额”作为判断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是否明显偏低的依照之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地税机关采用净资产核定法时,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时公司的净资产×股权转让比例。该核定方式在实缴制中或认缴制中全部认缴出资已妥当的情况下是科学合理的,但在认缴制中当认缴出资仍未全部出资妥当的情况下就会出现不科学合理的情况。
举例说明:
如甲乙分别认缴70万和30万股权投资成立了A公司,分别占股70%和30%。公司成立后半年内甲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向公司实缴了70万资本金,乙认缴的资本金迟迟没出资。年底公司盈利,账面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为80万元。由于乙一直没缴纳资本金,甲乙出现了矛盾,于是在征得甲同意后,乙将自己30%的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丙(注:丙要在承让股权后的三个月内向公司实缴30万资本金)。此后,地税机关对本次股权交易价格展开了调整,要求乙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案例中,如果单纯从A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来看,公司的净资产为80万元,乙持有30%的股权,相关联的净资产为24万元,以0元的价格转让,显然高于账面净资产,根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的相关明确规定,按实缴出资分红是基本原则,在对股东股权投资权益没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由于乙并未实缴出资,其不能享有股东的分红、优先认缴出资等权利,即乙不享有公司净资产80万元的份额。就此而言,如果对乙按照持有30%的股权所相关联的账面净资产核定其股权转让价格是明显不科学合理的。因此,乙应提供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难以取得分红等材料证明其以0元的价格转让股权的科学合理性,并与地税机关充份沟通。
(二)股权原值如何确定
又如甲、乙、丙各认缴400万元注册资本金成立注册资本1200万元的A公司,公司成立一年后,仍未收到三位股东缴纳的出资,但是经过一年的经营方式,公司在业内前景看好,有较高的品牌价值。为了公司能更快发展,股东会一致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决定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由三位股东将各自认缴的注册资本金实际缴付妥当。期满后,甲、乙两位股东认缴的资本金均已缴付妥当,但是股东丙因自身原因未能缴付认缴出资,形成了股东丙事实上欠缴注册资本金的局面。半年后,丙仍未能履行其出资义务,经股东间协商一致,由甲、乙两位股东共同出资600万元收购丙的股份。据此,三方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乙共同支付股权受让款600万元给丙,同时计入丙欠缴公司的注册资本金400万元,由甲、乙将400万元欠款缴付至公司。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科学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等六种确认个人转让股权原值的方法。而对于认缴制中未实缴的股权原值如何确认,《管理办法》中并没明确的明确规定,在上述案例中,若只有实际缴付至公司的出资才可以作为股权转让的原值计入,那么,股东丙的股权原值应为零,则其股权转让税金应为600万元,应纳个人税金税600万元×20%=120万元,这显然是不科学合理的。
在认缴后未(全部)实缴出资情况下,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应相互综合考虑来确定,如上述案例中,股权转让收入600万元包含了应缴公司的注册资本400万元,若只有实际缴付至公司的出资才可以作为股权转让的原值计入,则股权转让收入应计入应缴公司的注册资本金400万元后确定为200万元;若根据三方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可将由甲、乙从股权受让款600万元中缴付至公司欠缴公司的注册资本金400万元,作为股东丙的股权原值,则股权转让收入为600万元。两种方法下,股权转让税金都为200万元。望地税总局尽快明确注册资本认缴制中,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确定难题。
三多余的注册资本金获取的本息收入,个人股东所获的税后收益税负较重
注册资本定高了,个人股东按民营企业章程实缴后,民营企业资本金就会出现闲余,只好放在银行获取本息收入;而如果是公司制民营企业,利润要交纳25%的民营企业个人税金税和20%个人税金税后才分红到股东,相对于股东个人自行股权投资或投到个人独资、合伙民营企业,个人股东所获的税后收益税负较重。
所以,也不能傻傻的为了全部实际缴纳,就多实际缴纳过多注册资本,从而让股东收益遭受损失!
最后提醒一下,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后,认缴但未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时,无须缴纳印花税,待实际收到投入资本时再缴纳印花税。
这一点尤其提醒广大会计,很多民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时并没产生印花税纳税义务,只有实际缴纳才需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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