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主要在我省公司法第178条予以明确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要基本建设金融资产管吻及个人财产目录。公司应自做出增加注册资本决议案之日五日内通告债务人,并于八日外在报刊上报告书。债务人自收到通告书之日八日内,未收到通告书的自报告书之日四八日内,无权明确要求公司清偿或是提供更多适当的借款。公司承购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原则上的最低额度。”
依我省公司隐脉相关法规的明确规定,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其流程剖析后归纳如下:
1、公司内部决策
首先,由监事会或是执行董事制订承购计划。依公司法第47条的明确规定,监事会无权制订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计划。
然后,由股东会来行使职权决策权。依公司法第38条第1款第(七)项第五十二44条的明确规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的决策权在股东会,并且股东会做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案要经代表者三分之一以内投票权的股东透过。这里特别须要注意的是:承购实行的是资本绝大多数决,而不是股东人数的绝大多数。
另外,依公司法第25条,注册资本、股东的联系电话或名称以及股东的筹资形式、筹资额和出资时间等属于应写明的事项,所以在承购的时候要适当修正公司的章程。修正章程也须股东会代表者三分之一以内投票权的股东透过,一般而言,这一难题在探讨承购时能被通通探讨和决议案,因为这是两个相联相连接的难题。
2、基本建设金融资产管吻及个人财产目录
3、通告并报告书债务人
注册资本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会松懈公司的资本信用基础,进而影响公司债务人的权利。因此,在承购时须要二要为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对此,公司法第178条明确规定:公司应自做出增加注册资本决议案之日五日内通告债务人,并于八日外在报刊上报告书。该处的“通告”特别针对的是未知其确凿连络形式的某一债务人;“报告书”主要特别针对无法连络上的某一债务人和不某一的潜在债务人(公众)。通告与报告书是公司承购是要履行职责的原则上权利,违背该权利就要承担适当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205条明确规定,公司在增加注册资本时,不依公司法明确规定通告或是报告书债务人的,由公司注册登记机关勒令撤废,对公司判处十万元以内五万元以下的罚金。
4、债务人为保护流程
债务人自收到通告书之日八日内,未收到通告书的自报告书之日四十五日内,无权明确要求公司清偿或是提供更多适当的借款。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经即将到期的,当然无权自定明确要求公司清偿或提供更多适当借款;若尚未即将到期,债务人只能明确要求公司提供更多适当借款。若公司拒绝或苏朗提供更多适当借款,则债务人无权明确要求公司立即清偿。
5、原则上承购额度
虽然注册资本的增减属于企业自治的范畴,公司可以依须要自由的依原则上的流程决定资本的增减以及增减的幅度。但是,基于对公司债务人的为保护以及公司开展业务的须要,我省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承购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原则上的最低额度。依《公司注册资本注册登记管理条例》第15条增加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应达到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度并经验资机构验资。公司全体股东或是发起人足额缴纳筹资后,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应同时办理增加实收资本变更注册登记。
6、变更注册登记
公司法第180条第2款明确规定,增加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注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册登记。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注册登记,下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做了更加细化的明确规定:
2005年12月18日修订的《公司注册登记管理条例》第27条、第31条、第40条、第56、第73条。
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注册资本注册登记管理条例》第15、16、18、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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