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宜昌市推动中小型民营企业平稳产业发展若干个经济政策》(武政规20215号)明确要求,竭尽全力实行中小型微民营企业及子代民营企业法人纾困银行贷款再投资经济政策,更进一步提升纾困银行贷款再投资提出申请、审查和派发工作效率,提升民营企业的满意率和赢得感,市地方性金融创新工作局报请有关部门草拟了《2021本年度中小型微民营企业及子代民营企业法人纾困银行贷款再投资经济政策细则(草案稿)》。
现面向市场申明草案,请将建言献策通过邮件方式发送到:。湾瓦止时间为2021年7月31日。
附带:2021本年度中小型微民营企业及子代民营企业法人纾困银行贷款再投资经济政策细则(草案稿)
宜昌市地方性金融创新工作局
2021年7月23日
附带:
2021本年度中小型微民营企业及子代民营企业法人纾困银行贷款再投资经济政策细则
(草案稿)
第二条实行象征意义。为全面落实《宜昌市推动中小型民营企业平稳产业发展若干个经济政策》(武政规20215号)明确要求,竭尽全力实行中小型微民营企业及子代民营企业法人纾困银行贷款再投资经济政策,更进一步提升纾困银行贷款再投资提出申请、审查和派发工作效率,提升民营企业的满意率和赢得感,特制订本细则。
第三条资格证书前提。司法机关在宜昌市各级党委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注册登记的中小型微民营企业、贫困户专精合作社和子代民营企业法人(下列全称民营企业),2021本年度从业务人员银行赢得固定资产银行贷款,并合乎下列前提的,可向注册地之县上海市人民政府(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区党工委,雷米雷蒙县)提出申请公共财政再投资。
(一)民营企业在注册登记国家机关的注册登记状况为“续存”,且正常经营方式,无重大违规违规历史记录;
(二)民营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方式民营企业、金融创新和类金融创新民营企业;
(三)民营企业划型标准合乎《中小型民营企业划型IEC》(国务院法制办联民营企业2011300号);
(四)向小企业民营企业派发的小企业民营私营企业固定资产银行贷款,贷款人须为注册登记上写明的紫苞人或者在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注册登记的股东;向子代民营企业法人派发个人固定资产银行贷款,贷款人须为注册登记上写明的经营方式者;
(五)再投资期内银行贷款严禁用于Pois,不动产添置,金融创新投资等活动以及其他非固定资产开支项目;
(六)不包括并购银行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以及延期、展期等银行贷款类型;
(七)银行贷款未享受中央、省、市公共财政再投资经济政策。
第三条业务人员银行。为提升纾困银行贷款再投资提出申请、审查、派发等各环节的准确性、便利性,业务人员银行须合乎下列前提。
(一)接入宜昌市民营企业融资对接服务平台(下列全称汉融通),实现融资、再投资等相关业务的系统对接,全面替代“人工录入”方式;
(二)根据民营企业(贷款人)的授权,业务人员银行应及时向汉融通提供贷款人的授信、用信、结息等银行贷款要素信息;
(三)对民营企业通过汉融通提出的融资需求,应做到受理率100%、联系率100%、结果反馈率100%;
(四)优先派发信用银行贷款、中长期固定资产银行贷款,鼓励采用汉融通“301”(3分钟申贷,0人工干预,秒级授信或放款)银行贷款模式。
第四条再投资申报。自2022年4月1日起,民营企业(贷款人)可通过汉融通核实业务人员银行反馈的银行贷款数据,并在汉融通上提交纾困银行贷款再投资提出申请。
(一)民营企业选择提出申请再投资的银行贷款总额上限为:规模以上工业民营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民营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子代民营企业法人不超过50万元;
(二)再投资期限自银行贷款派发日至2022年3月的结息日,最长不超过365天;
(三)再投资利率不超过银行贷款派发日1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0.5个百分点(50BP),且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
(四)再投资金额须扣除逾期等其他因素引起的各类非正常利息,扣除业务人员银行提供的红包抵扣等利息优惠金额,且不高于实际已支付利息;
(五)民营企业授权业务人员人员审查上述内容无误后,通过汉融通上传经紫苞人签字(签章)、加盖公章的纾困银行贷款再投资申报表,并承诺保证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再投资审查。各区上海市人民政府从区金融创新局(办)、区发改委、区经信局、区公共财政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抽调人员组成工作专班。
各区工作专班向社会申明遴选第三方审计机构,承担纾困银行贷款再投资各环节审查工作。第三方审计机构应制订详细的工作规程,报区工作专班审查同意。
各区工作专班根据民营企业提交的纾困银行贷款再投资申报表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于2022年7月1日在汉融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民营企业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通过汉融通提出复审提出申请,补充提供证明资料。各区工作专班对民营企业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复审并做好经济政策解释工作,全部复审工作须在7月20日前完成。在公示期未通过汉融通反馈意见建议的,视同认可审查结果。
第六条再投资拨付。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时,要核对纾困银行贷款再投资明细与汉融通提供的明细数据是否一致。各区工作专班根据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2021本年度纾困银行贷款再投资审计报告,办理再投资资金拨付手续。
各区工作专班统一须在2022年8月1日前将再投资资金拨付到业务人员银行指定的收款账户。各业务人员银行在8月5日前将再投资资金拨付给对应的民营企业,在8月1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再投资资金拨付明细表邮寄至各区工作专班。
市公共财政承担的50%部分再投资资金,通过年终结算返还各区公共财政。
民营企业在再投资资金拨付前,在注册登记国家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注册地址迁出宜昌市的,视为放弃再投资,各区工作专班可不予拨付。
第七条职责分工。根据民营企业在注册登记国家机关的注册地址,各区工作专班承担本区的纾困贷款再投资审查和拨付工作。民营企业的注册地址与经营方式地址不一致的,由注册地之县工作专班进行纾困银行贷款再投资审查和拨付,经营方式地址之县工作专班根据工作需要做好配合。
市地方性金融创新工作局报请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共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指导各区工作专班统一经济政策执行口径、明确办理明确要求等。
本细则由市地方性金融创新工作局报请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经济政策规定执行。
市地方性金融创新工作局
市产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公共财政局
市城乡建设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商务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3日
编辑:王佩
本文来源:汉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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