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欧国家金融创新市场工商局相关
对个人税赋养老险型商业性医疗保险业务试点组织工作与
对个人养老基金并行相关事宜的通告
金规〔2023〕4号
北欧国家金融创新市场工商局上海、江苏、福建、厦门工商局,交通银行保险业务重要信息技术管理非常有限公司,对个人税赋养老险型商业性医疗保险业务试点组织工作公司: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相关推动对个人养老基金产业发展的意见》(请示报告〔2022〕7号)以及《对个人养老基金工作方案》(颌波加尔区〔2022〕70号)、《中国个险监会相关保险业务公司积极开展对个人养老基金销售业务相关事宜的通告》(个险王全璋〔2022〕17号)等要求,促进对个人养老基金销售业务健康科学规范产业发展,谋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老龄人事司和税务局,银行工商局决定积极开展对个人税赋养老险型商业性医疗保险业务(下列全称对个人所得税养老险型医疗保险业务)试点组织工作与对个人养老基金并行组织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告如下表所示:
一、对个人所得税养老险型医疗保险业务试点组织工作公司(下列全称试点组织工作公司)应坚持司法机关合规性、积极、便捷操作原则,搞好政策宣传品,强化办理手续业务流程,维护顾客权益,科学规范积极开展对个人所得税养老险型医疗保险业务试点组织工作销售业务与对个人养老基金并行,一般而言于2023年底前顺利完成每项组织工作。
二、交通银行保险业务重要信息技术管理非常有限公司(下列全称个险信公司)应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养老险型医疗保险业务重要信息网络平台、银行保险业务金融行业对个人养老基金重要信息网络平台(下列全称个险金融行业网络平台)等建设和营运管理,全力支持对个人所得税养老险型医疗保险业务试点组织工作与对个人养老基金并行。
三、个险信公司统筹规划搞好对个人所得税养老险型医疗保险业务保险业务单重要信息证实组织工作,已自通告下发之日3个组织工作日内,个险信公司根据个税养老险型医疗保险业务重要信息网络平台重要信息向各试点组织工作公司提供更多其对个人所得税养老险型医疗保险业务保险业务单重要信息,包括被保险业务人基本重要信息、缴费重要信息等。自2023年9月1日起,个险信公司停用对个人所得税养老险型医疗保险业务重要信息网络平台保险业务合同卢吉夫USB,暂停对个人所得税养老险型医疗保险业务被保险业务人(下列全称被保险业务人)新收款功能,暂停向被保险业务人开具对个人所得税养老险型医疗保险业务税赋计入凭据。
四、试点公司将个险信公司提供更多重要信息与本公司相关重要信息进行录入,对不一致重要信息应与个险信公司逐单证实。已自通告下发之日15个组织工作日内,试点组织工作公司应确定对个人所得税养老险型医疗保险业务保险业务单重要信息并意见反馈个险信公司。自2023年9月1日起,试点组织工作公司暂停向新顾客销售对个人所得税养老险型医疗保险业务,全力支持将对个人所得税养老险型医疗保险业务保险业务单更改为对个人养老基金对个人所得税养老险型医疗保险业务保险业务单。
五、试点组织工作公司顺利完成与个险金融行业网络平台系统交会后,向银行工商局上报交会情况说明,银行工商局将其已积极开展销售业务的对个人所得税养老险型医疗保险业务列入对个人养老基金保险业务成员名单。未积极开展对个人所得税养老险型医疗保险业务销售业务的试点组织工作公司的对个人所得税养老险型医疗保险业务不得列入对个人养老基金保险业务成员名单。
试点组织工作公司申请备案其他对个人养老基金保险业务的,应符合保险业务公司积极开展对个人养老基金销售业务的条件要求。
六、试点组织工作公司应全力支持尚未进入养老年金领取阶段的被保险业务人,在顺利完成对个人养老基金账户开立及对个人养老基金资金账户开立或者指定后,提出的将对个人所得税养老险型医疗保险业务保险业务单更改为对个人养老基金对个人所得税养老险型医疗保险业务保险业务单的申请。
七、收到被保险业务人保险业务单更改申请后,试点组织工作公司应提示其对2022年和2023年两个年度的对个人所得税养老险型医疗保险业务缴费和对个人养老基金资金账户缴费进行录入,如当年上述两项缴费合计超过12000元的,被保险业务人可以持相关缴费证明申请退还对个人所得税养老险型医疗保险业务超额部分保费。试点组织工作公司应取得被保险业务人对是否需要向其退还部分保费的证实。
如被保险业务人提出退还保费申请,试点组织工作公司应在10个组织工作日内核实相关证明,退还超额部分保费,并取得被保险业务人证实。
八、试点组织工作公司根据本通告第七条规定取得被保险业务人证实后,按照下列业务流程办理手续保险业务单更改:
(一)对对个人所得税养老险型医疗保险业务保险业务单进行被保险业务人银行账号重要信息更改等保全处理,并通告被保险业务人处理结果;
(二)将保全重要信息上报至对个人所得税养老险型医疗保险业务重要信息网络平台;
(三)暂停被保险业务人对个人所得税养老险型养老保险保险业务单相关销售业务操作;
(四)将对个人所得税养老险型医疗保险业务保险业务单基本重要信息、已交纳对个人所得税养老险型医疗保险业务保费重要信息、账户价值重要信息等与个险信公司录入后,上报至个险金融行业网络平台。
九、保险业务单更改顺利完成后,试点组织工作公司应向被保险业务人就下列事宜做出提示,并取得被保险业务人证实:
对个人所得税养老险型医疗保险业务保险业务单已更改为对个人养老基金对个人所得税养老险型医疗保险业务保险业务单,被保险业务人后续通过对个人养老基金资金账户交纳保费;被保险业务人需录入本人对个人所得税养老险型医疗保险业务保险业务单与对个人养老基金资金账户缴费的合计数额,根据每年12000元的缴纳上限标准,在2023年剩余时间内合理安排后续对个人养老基金资金账户缴费,超出限额标准的缴费不能在对个人所得税税前计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税务局相关对个人养老基金相关对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4号)规定,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对个人所得税养老险型医疗保险业务试点组织工作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公告相关规定执行,即对个人购买对个人所得税养老险型医疗保险业务的支出和向对个人养老基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支出,合计可在每年12000元的限额标准内,在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计入。
十、如被保险业务人申请,试点组织工作公司可以通过保险业务单批单方式,对对个人养老基金对个人所得税养老险型医疗保险业务保险业务单进行下列处理:
(一)在合同中增加一次性领取方式,领取金额为领取时商品账户价值;
(二)在合同中增加允许被保险业务人退保的条款,但在新增退保情形下,前三个保险业务单年度的现金价值不得低于账户价值的97%、98%和99%。
对个人养老基金对个人所得税养老险型医疗保险业务保险业务单退保和领取相关资金往来应符合对个人养老基金资金账户封闭管理要求。
十一、在对个人所得税养老险型医疗保险业务试点组织工作销售业务与对个人养老基金并行过程中,个险信公司应按要求向税务机关上报相关重要信息。
试点组织工作公司积极开展对个人养老基金对个人所得税养老险型医疗保险业务保险业务单相关销售业务,应按照规定向个险金融行业网络平台上报重要信息。个险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对个人养老基金重要信息服务服务网络平台上报相关重要信息。
十二、试点组织工作公司不得全力支持已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被保险业务人提出的保险业务单更改申请。
十三、对已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被保险业务人,试点组织工作公司可以根据其申请,通过保险业务单批单的方式在对个人所得税养老险型医疗保险业务合同中增加一次性领取方式,领取金额为对个人所得税养老险型医疗保险业务积累期终止时的对个人账户价值与已领取金额的差额。对个人按规定领取时,由试点组织工作公司代扣代缴其应缴的对个人所得税。
十四、已自通告下发之日,试点组织工作公司应通过其官方网站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公告,并依次采取电话、短信、书面三种方式的其中一种,对下列内容做出提示:
(一)试点组织工作公司积极开展对个人所得税养老险型医疗保险业务试点组织工作销售业务与对个人养老基金并行组织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尚未进入养老年金领取阶段的被保险业务人进行保险业务单更改、退费的办理手续要求和业务流程;
(三)已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被保险业务人申请一次性领取的办理手续要求和业务流程;
(四)对个人养老基金对个人所得税养老险型医疗保险业务保险业务单更改的办理手续要求和业务流程;
(五)对个人所得税养老险型医疗保险业务重要信息网络平台暂停服务情况;
(六)对个人养老基金资金账户封闭管理要求;
(七)对个人养老基金税赋优惠政策;
(八)其他与保护被保险业务人权益相关的事宜。
十五、自2024年1月1日起,对个人所得税养老险型医疗保险业务重要信息网络平台暂停为被保险业务人提供更多账户管理、续期缴费、重要信息查询等其他服务。对个人所得税养老险型医疗保险业务试点组织工作与对个人养老基金并行组织工作全面顺利完成后,对个人所得税养老险型医疗保险业务重要信息网络平台暂停服务。试点组织工作公司应搞好未加入对个人养老基金制度的被保险业务人的保险业务单管理。
十六、自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试点组织工作公司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组织工作日内向个险信公司上报对个人所得税养老险型医疗保险业务试点组织工作销售业务与对个人养老基金并行组织工作进展情况。个险信公司应于每月结束后10个组织工作日内,汇总试点组织工作公司情况并向银行工商局上报报告。
北欧国家金融创新市场工商局
2023年8月31日
来源:北欧国家金融创新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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