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本是多好,却是少好?会更快!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新一代修订本(下列全称“公司法”)已于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公司法已中止注册资本最高额管制(法律条文梅塞县明确规定的仅限),在注册资本的交纳上变“实缴”制为“认缴”制,与此同时中止对股东交纳出资时限的管制。
公司法中止注册资本最高额管制,变“实缴”制为“认缴”制,中止对股东交纳出资时限的管制,毫无疑问减少了创业者者注册公司的生产成本,引导“热切创业者,德国大众技术创新”,但决并非淡化创业者者的民事责任。
注册资本越大越好?
本栏注意到,从公司法开始实施年来,新注册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基本上没几千元或几千元的,数十亿上百万上一千万。在很多创业者者直言,注册资本不外乎是两个位数罢了,写大点总并非好事,最起码能突显公司的“整体实力”。但注册资本轻微少于拟设立公司的销售业务须要,对创业者者而言是个十分大的潜在性信用风险。
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交纳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明确规定交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交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二)》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交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交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明确规定分期交纳。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从以上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来看,创业者者认缴的出资,一旦写入“公司章程”,就必须要兑现(除非通过法定程序减资,但根据资本确定原则,除了公司章程的特别明确规定外,法律条文对减资程序有严格的管制),决并非说说罢了的事情,若公司的注册资本“虚高”,创业者者随意认缴出资,甚至为了争取更多的股份而相互攀比认缴出资,一旦经营不善或者出现其他情况导致公司进行清算,创业者者未交纳的出资额均应作为清算资产。创业者者损失的不仅仅是已经“掏出去”的钱,还有可能是“口袋里”的钱,甚至是倾家荡产。所以“吹牛”、“攀比”的时候务必谨慎。
另外,就算所有创业者者全部按期足额交纳出资,若公司销售业务不须要如此大的注册资本,一方面加大了创业者者的资金压力,甚至给创业者者产生额外的财务生产成本;另一方面会导致公司资本闲置,甚至出现脱离公司经营范围盲目投资的现象发生。
所以,创业者者不能盲目“攀比”出资,注册资本不要“虚高”。
注册资本越小越好?
既然创业者者不能盲目“攀比”出资,注册资本不要“虚高”,那么创业者者为了规避法律条文信用风险,将拟设立的公司的注册资本搞的十分小是否能?本栏认为也未必。
首先,如果公司注册资本异常小(公司净资产大仅限)会影响合作对象对公司整体实力的评价,给人“皮包公司”的假象。很难想象两个商业主体十分愿意跟两个注册资本只有1元钱的公司开展较大标的额的销售业务往来。
其次,如果公司注册资本过小,就意味着公司运转资金不够,须要举债或增加注册资本。若通过公司举债来维持公司运营,首先要有债权融资的渠道;其次公司债权融资也会对公司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影响公司的财务报表,另一方面也会增加公司的财务生产成本。若通过增加注册资本来维持公司运营,则要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例如:要召开股东(大)会形成公司增资决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通过增资方案(是各股东认缴新增出资,却是邀约其他人认缴新增出资;是按照原认缴比例认缴新增出资,却是有捷伊认缴新增出资的方案;或者有其他方具体案等等);要登报公告并修改公司章程及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等。不仅程序繁琐,而且一旦创业者者之间对增资产生争议,可能导致公司经营发生僵局。
实践中,还会发生创业者者在公司运营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随意向公司注入资金而没完善相应手续,一旦创业者者之间发生争议,新注入的资金到底算“借款”,却是增加的“注册资本”就很难说清,这也为公司的正常经营发展埋下隐患。
蒋大伟律师建议:
创业者者在拟设立公司时候,一定要根据公司的经营范围及销售业务特点,并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合理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各创业者者要结合自己的情况合理认缴公司出资,切不可走极端。
研究公司治理及股权管理,我们是认真的。
蒋大伟律师联系方式:17755131310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